最新中科院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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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科院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科院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及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创新2020”的顺利推进,根据党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分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各级党政负责人分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分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行分院党组、沪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围绕中科院发展大局,坚持教育为先,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本规定由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落实。
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分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及相关部门协助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分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院机关各部门、各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责任,负责落实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处理和纠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七条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班子内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协助分管部门落实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分院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二)对分院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廉政中部文化发展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对分院领导班子、各研究所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分院院长的责任
(一)配合分院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抓好分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分院党组副书记、沪区党委副书记、纪检组长、沪区纪委书记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分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院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管的分院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分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三)对主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分院机关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研究院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所长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二)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三)对副所长、党委成员、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所长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协助党委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职责
第十九条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科学院、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领导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分院系统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按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系统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三)加强分院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好分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监督系统单位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自查的重要内容;
(七)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条分院行政领导班子职责:
(一)配合党组、沪区党委抓好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配合党组、沪区党委开展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系统研究院所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
(三)配合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加强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五)配合党组、沪区党委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职责:
(一)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具体抓好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分院系统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协助分院党组开展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系统研究院所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具体实施检查、考核;
(三)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抓好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调查研究、联络协调、检查指导,加强反腐倡廉的理论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分院党组、沪区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认真总结工作,每年向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和院、市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八)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沪区党委开好分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监督系统研究院所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做好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十一)加强系统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研究院所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按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
(三)加强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六)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三条研究院所行政领导班子职责:
(一)配合党委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配合党委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三)配合党委加强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五)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四条研究院所纪委职责:
(一)协助党委具体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协助党委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
(三)协助党委加强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协助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创业弱势分析(五)协助党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调查研究、联络协调、检查指导,加强反腐倡廉的理论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认真总结工作,每年向本单位党委、沪区党委、分院党组、分院纪检组和院、市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八)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开好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2003年,上海市总人口达到1464万人,上海是全国第一个出现人口负增长的地区。
(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配合做好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辖的“促进就业基金”,还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担保,贷款最高上限达到5万元。
(十一)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关于DIY手工艺制品的消费调查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按照院要求实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一届一次。
第二十六条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中国科学院和上海市主管领导机关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负责对各研究院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分院机关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分院系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考核过程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2、消费者分析第二十九条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负责对各研究院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本不知道□第五章责任追究
五、创业机会和对策分析第三十条分院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的执行,在党组、党委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市场环境所提供的创业机会是客观的,但还必须具备自身的创业优势,才能使我们的创业项目成为可行。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所具有的优势在于:
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在现代文化影响下,当今大学生对新鲜事物是最为敏感的群体,他们最渴望为社会主流承认又最喜欢标新立异,他们追随时尚,同时也在制造时尚。
“DIY自制饰品”已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和态度。
在“DIY自制饰品”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个性化追求,这在年轻的学生一代中尤为突出。
“DIY自制饰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动手能力强的学生来说更受欢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分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二、资料网址: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分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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