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三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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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三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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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法理的历史演变过程在保险发展初期阶段,并无保险利益的概念,后来法律之所以严格要求,是基于区别和防止赌博行为,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二、保险利益概述1.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我国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索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不可以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中,以受押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火险,但如受押人借出的款项为6000元,日后,房屋在保险有效期内全部损失,即使该项财产市价为10000元,受押人也只能获得6000元的赔偿,因受押人对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6000元。
2.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创伤。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的利益a.该利益能以货币形式估价b.该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价的,而是事实上或客观上利益。
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如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
3.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a.从本质上与赌博划清了界限。
b.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
c.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如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2.保险利益的归属:
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中的一项或几项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公民、法人对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3.保险利益的存在时效:
在财产保险中,订约时不一定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存在,但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或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利益的转移必须是一个正常的自然过程。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性质。
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于受益人规定,其基本原则是,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受益人得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受益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投保人得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比较复杂,原因是: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2.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
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单成立之日具有保险利益,而不问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
4.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只有当该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属时,团体保险合同才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一切保险标的,除人身外,都可以通过赠与或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但保险合同并非当然地随保险标的而转移。
1.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
财产保险标的物以下行为:
让与: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张三于2004年10月8日给自己的爱车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险,保险期限一年;不久以后,张三想换一部新车,正好李四也想买部二手车,两人一拍即合,于12月2日办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
由于车性不熟,12月20日李四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于是李四问张三是否给车辆买了保险,张三就把保单给李四,李四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理由成立吗?
继承。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
各国法律通常都会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超过期限,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利益的转移。
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保险标的物消灭,保险合同终止;不存在保险利益转移问题。
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如果人身保险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果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人身保险为一般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则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转移问题。
让与。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是不能转移,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因保险标的转移而发生的保险转移问题。
破产。
投保人破产对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什么影响。
被保险人破产,对人身保险也不产生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一、最大诚信原则法理的演变帝王条款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1.概念民法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依据:
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3.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最大诚信内容与掌握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与以前相比,已大大放宽了。
4.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该原则更多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是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能够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保险合同当事有告知义务,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告知对方所应知道的情况。
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可称为说明义务。
a.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
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
保险人告知有两方面内容:
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当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b.告知的立法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
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指对保险人的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
这类是许多国家采用的方式。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即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当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
保险人不仅应该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并加以适当、正确的解释。
(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张生在投保单中声明:
(1)自己于2004年7月10日看过一次病,而实际看病日期是2004年7月9日;
(2)自己于2004年7月9日去医院作了一次常规体检,而事实上他是去看心脏病。
张生没有如实告知就医目的,并在保单签发五年后死亡。
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了这一重大不实告知。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处以相应罚款。
2.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2)保证的性质和效力。
各国司法界对保证条款十分严格。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3)保证分类:
依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是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陈述,不包括保证该事实继续在在的义务。
确认保证比较严格,投保人只要事实上陈述不正确,即构成违反保证。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被保险人违反了承诺保证,保险人得自其发生违反保证行为之日起才可解除合同。
依保证存在形式不同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保证的主要形式,是保单或投保单中载明的保证条款。
默示指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应予遵守的一类保证,如海上保险中的适航、适货,不得绕航等。
某船的船长进行走私活动,船东知道这一情况未加制止,后来该船在某国被扣留。
由于船东即被保险人违反合法航行的默示保证,保险人对船舶被扣的损失不负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险,声明(告知)保险代理人,在某一时间内将从事一些风险较高的工作,一般把这种告知叫意见性告知。
保险代理人为招揽业务,并且认为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开价可不受影响,倘若日后发生意外事故,正是由于从事风险较高的工作引起的,那么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也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中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对被保险方实施的告知不实或隐瞒行为,保险方可以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解除合同。
但是保险方也不许滥用这个权利,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一、损失补偿原则1.补偿原则的定义。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有两层含义:
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保险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之前的状况,即以保险补偿的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利。
某人以一幢房屋投保火险,一日邻居失火,把该屋的一个木门烧毁,保险人只能赔付给他安装一个木门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想乘此机会在木门旁边另装一个窗户,那么保险人对安装一个窗户的费用就不能给予赔偿。
另外,由于财产价值与市价有关,不可超过该项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除外),2.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不适合补偿原则.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类保险。
但不得高于市价。
3.补偿原则的应用:
A.依市场价格实际损失;B.依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不包括罚款、罚金)C.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D.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
房屋、机器、汽车、家具等保险中。
二、代位原则1.概念: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第三人对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代位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原则的依据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充分补偿后,不能再得到第三人的赔偿,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标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人应在赔偿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居民向保险公司投保价值14万元的住宅。
住宅在保险期限内被卡车撞毁,居民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者按保险金额赔偿他10万元,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肇事车主那么追得10万元,问追回的10万元归谁?
居民还能否向车主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行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况。
4.代位求偿权的例外。
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5.物上代位。
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该标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005年9月27日,赵某购置了一套组合音响,与彩色电视机同放在新购置的组合家具上。
赵某向G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8000元。
一个星期之后,赵某的组合音响内部线路发生短路,部分零件被烧毁,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核查后,认定属产品质量问题,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该厂派员检查了受损音响,承认是产品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并更换了受损零件。
制造音响厂家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由B保险公司承担了此次责任。
赵某的音响修理后,仅使用5天,该音响内部线路再次发生短路,并引起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0500元。
赵某立即要求G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三、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
应由有关保险人分摊其损失分摊原则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适用于补偿性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2.分摊原则的运用: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重复保险,其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每个保险人,投保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其后果与违反告知义务相似,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分摊金额的确定比例分摊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先承保的先赔偿,当赔偿不足时,由其他依次承担不足部分。
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之间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先后承保同一标的,甲保险公司保额10万元,乙保险公司保额6万元,现发生损失9万元,请问在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三种分摊方式下,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赔付多少?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二、近因的含义所谓近因,不是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
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性作用或强有力原因。
三、近因的判定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将发生什么。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依据是什么?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只有近因为承保风险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承保风险近因所致的损失和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分四种情况:
1.单一原因:
容易判断2.同时发生多种原因:
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负责赔偿;若部分是承保险风险,则要分清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一批棉布,装船后因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船舱进水,造成一部分棉布水渍损失,同时,一部分在船舱中遭受油污损失。
如果货主投保了水渍险,那么水渍损失保险人应该赔偿,但油污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倘若有一部分棉布,既遭水渍损失,又遭油污损失,损失能分清,则只赔水渍损失部分;损失如果不能分清,那么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按惯例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4.间接发生的多项原因,皮革和烟草两种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配载一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出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
请问近因是什么,,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骑车上班中被车撞伤,住进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该人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995年,美国因保险索赔欺诈的支出就高达853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为此支出326.47美元,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赔付总额中,有15%至30%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诈骗形成的。
我国80年代末保险欺诈仅占诈骗犯罪的2%,1994年末这一比例上升至6%,2000年更是上升至9.1%。
以上数据揭示保险欺诈的严重性,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在客观存在的保险欺诈活动中,没有被揭露、被查处的比例十分高。
在现今的西方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极不稳定,结婚和离婚发生的频率甚高,一个人在生活中结婚、离婚多次是不足为奇的。
因此,从市场层面而言,转嫁婚姻风险的需求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是存在的。
韩国:
爱情保险约有20年的历史。
开始是婚介和婚庆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出售的保单,包括婚前爱情保险,以恋爱者是否最终成婚为给付条件,若双方最终成婚,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否则没有保险金的支付。
其次是婚后爱情保险:
以婚姻存续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或者是终生,则保险公司在重要的结婚纪念日支付保险金,婚姻中断即止。
英国:
经营爱情保险的英国保险公司,生意非常红火。
凡是已婚夫妇均可购买爱情保险,每对夫妇每月只需缴5欧元的保险费。
投保后,如果夫妻不能白头偕老而闹到离婚地步时,被遗弃的一方可以获得5000欧元的保险赔偿金;如果夫妻能和睦相处达25年之久,则可以获得9000欧元的奖金;如果夫妇中有一方在保险期间死亡,另一方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到1000欧元的抚恤金;参加保险的夫妇俩如果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而离婚的,被遗弃的一方可获得3000英镑的保险赔偿金。
瑞典:
瑞典一家保险公司在1985年开发了婚姻保险。
参加保险的已婚男女按年缴纳一定数额的投保金,到结婚25周年的纪念日时,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地赠予投保夫妇一笔可观的保险金。
期间夫妻双方如有一人故世,另一方亦可领到一定数额的抚血保险金。
这一险种在当今较离婚率的西方社会中颇受恩爱夫妻的青睐。
俄罗斯:
俄罗斯(前苏联)政府于1976年6月21日颁布了结婚保险条例,规定了凡符合投保人条件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等,均应为其215岁的儿子投保结婚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在结婚时可领取结婚保险金,这是一项法定强制保险。
结婚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以被保险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8岁为期满,以被保险人登记结婚为给付保险金的惟一条件。
中国台湾:
台湾新光人寿保险公司设计了一种“吾爱吾妻终身保险”,如以丈夫30岁、妻子25岁,投保20年期的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新台币(下同),每月需交纳保险费8600元。
可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投保满一年后,每年逢结婚登记日,保险公司送10000元结婚纪念礼金;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送祝寿礼金100万元,另加红利128万元;保险期满后,夫妻仍共同生活时,免缴保险费,但每逢结婚纪念日,继续送10000元金额的纪念礼金,直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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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 原理 连生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