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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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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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苏世伟主编,科学出版社,课程简介,保险学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及其运行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
保险学作为经济学领域里一个系统完善的重要新兴学科,主要研究保险的产生、运行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第二节风险的分类第三节风险管理第四节可保风险,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对风险本质、风险种类、风险管理进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了解保险与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关系重点与难点风险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可保风险教学形式与方法讲授为主,重点难点,一、风险的概念二、风险的特征三、风险的组成要素,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
、首先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的存在。
、“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
、可能性指客观的存在,在概率上不可能等于,也不可能等于。
一、风险的概念,
(一)客观性。
这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书中举例),
(二)损害性。
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
无风险则无保险。
(书中举例),(三)不确定性。
、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特征
(1),(四)可测定性(抛硬币)它奠定了保险费率确定的基础。
(五)发展性当代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
(太空卫星),二、风险的特征
(2),
(一)风险因素。
也称风险条件。
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通常分为三类:
、实质性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行为/心理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三、风险的组成要素,
(二)风险事故。
也称风险事件。
是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三)损失。
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四)三者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风险,损失的可能,风险事故,增加或产生,引起,即,(四)三者之间的关系,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是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
(暴风雨),案例分析:
一只烟蒂毁一座城市P3,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二、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第二节风险的分类,
(一)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者人们行为的错误或者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如:
自然灾难,
(二)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如:
人口增长、技术进步、体制变革,一、按环境分类,、损失不同。
静态风险都是纯粹的损失,而动态风险不一定(比如:
消费者偏好转移)。
、影响的范围不同。
静态风险通常只是影响到少数个体,而动态风险影响范围比较大。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
(1),、发生的特点不同。
静态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动态风险则无规律可循。
、性质不同。
静态风险一般为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即包括纯粹风险也包括投机风险(如:
商业萧条、商品积压)。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
(2),
(一)纯粹风险。
有两种可能:
损失和无损失。
(二)投机风险。
有三种可能:
损失、无损失(无变化)和获利。
二、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
(一)财产风险,
(二)责任风险,(三)人身风险,(四)信用风险,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一)自然风险。
这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
它具有以下特征:
、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
、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
、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二)社会风险(特定风险),(三)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四)经济风险,
(一)(三)(四):
基本风险,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二、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第三节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课本概念),其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一)风险回避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才使用。
(比如:
海啸,龙卷风),、某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
、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避免损失有时意味着利润的丧失,况且有的风险是不能避免的。
(新产品开发),二、风险处理方式,
(二)损失控制,包括:
防损、减损(课本内容)损失控制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防损方法,工程物理法:
指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
(防盗、防火装置)人类行为法:
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
(消防教育、职业安全教育),采取自留方法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由于缺乏知识或由于判断失误所致。
、估计某种风险损失微不足道,企业本身可以安全承担;、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或全部承担;、不可能转移他人的风险;,(三)风险自留,分为:
主动自留、被动自留,(四)风险转移六种形式,保险转移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非保险转移1.出让转移投机风险(股票)2.合同转移:
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承包合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目标的建立,(三)风险的估测,(四)选择对付风险的方式,(五)计划的实施,(六)检查和评估,三、风险管理的程序,
(二)风险识别,一、两者关系二、可保风险的概念三、可保风险的要件,第四节风险与保险,一、两者关系,风险对保险的影响保险对风险管理的影响互制与互促的关系,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但是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
什么是可保风险,二、可保风险的概念,
(一)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二)风险发生的概率可以被估算,(三)风险必须是偶然的、意外的,(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但不会经常发生,三、可保风险的要件,重要概念,风险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动态风险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财产风险信用风险可保风险风险管理,复习思考题,1你认为风险的定义应如何表述?
2风险的特征对保险运行机制有何意义?
3风险的分类对保险有何意义?
4你认为可保风险应具备何条件?
5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第二节保险的职能第三节保险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第五节保险基金,第二章保险概述,重点、难点,目的和要求通过对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要素、特征及保险与其他类似事务的比较,了解保险的性质,并掌握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重点与难点保险的定义、特征,与其他类似事物的比较,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教学形式和方法讲授与案例,一、保险性说的评介二、保险的概念三、保险的构成要素及性质四、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对比,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一)损失说:
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
主要有以下三说:
、损失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损失分担说。
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
、危险转嫁说。
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一、保险性说的评价
(1),
(二)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
主要有以下观点:
、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认为人身保险是一种投资。
具有储蓄性。
、择一说。
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
该学说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三)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主要有以下观点:
、技术说测定概率,分担风险,、欲望满足说获得经济保障,、财产共同准备说集聚集体资金,、相互金融机关说保险是金融机关,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课本),二、保险的概念,三、保险的构成要素及本质,构成要素风险、保险基金、保险合同保险单位、保险费、商业行为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三、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对比,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投机保险与储蓄,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一)分摊损失职能(教材例题)
(二)经济补偿职能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投资职能
(二)防灾防损职能(监督危险职能),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第三节保险的作用,
(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三)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四)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五)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三)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五)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六)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性质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一)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政策保险风险大、利润薄、国计民生的项目区别(附加内容),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赔偿性质人身保险给付性质责任保险赔偿性质信用保证保险赔偿性质广义财产保险:
1、3、4,(三)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保险人&投保人再保险保险人&保险人复合保险没超过可保价值重复保险超过可保价值,第五节保险基金,后备基金保险基金,
(一)后备基金,概念形式1国家后备基金2分散自留后备基金3保险基金4互助基金,
(二)保险基金,概念特点1来源的广泛性、分散性和使用的集中性2互助性5赔付责任的长期性3返还性6增值性4专用性7科学性,(附加)商业保险,
(一)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专营机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可保利益、大数法则大量标的、保费定价合理、保险基金实收资本历年收支节余,
(二)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1)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2)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3)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4)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举办的主体不同。
、经营目标不同。
、承保机制不同。
(1)与政策性保险比较,、经济范畴不同。
、需求动机不同。
、主张权力不同。
、运行机制不同。
(2)与储蓄比较,、权利和义务不同。
、给付对象不同。
、主张权利不同。
(3)与救济比较,、目的不同。
、条件不同。
、机制不同。
、社会后果不同。
(4)与赌博比较,911案例分析P37,案例分析习题:
复习思考题,1比较并评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2保险的要素和职能是什么?
3保险与储蓄、投机、赌博有何异同?
4.保险基金的特点?
5.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储蓄、救济、赌博的区别。
重要概念,保险商业保险后备基金保险基金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原保险再保险,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目的和要求了解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及损失原则的内容。
重点和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教学形式和方法讲授为主,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课本概念P46),从理论上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是,实际上,更多的是体现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P46,
(二)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P47,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
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
1、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默示保证:
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
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承诺保证现在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课本案例),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课本案例),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什么是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确定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课本案例P5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程度可以限制赔偿或给付的程度。
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
(二)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三)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三、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的来源:
来源的区别: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
来源的区别: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始终存在。
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
时效性的区别,确定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价值。
人寿保险标的的价值无法估价,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例分析P55P58,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应用,第三节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
指的是如果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二、近因原则的应用,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是近因。
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案例P61,
(一)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
1.如果都是属于保险责任就应当给予赔付。
3.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对近因是保险风险的进行赔偿。
4.如果多种原因无法断定近因,保险人只承担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2.如果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就不应当给予赔付。
如果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而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近因。
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否则,不负责。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然有先后之分,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中有独立的原因介入,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
关键看独立的原因是否是保险风险。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课本概念),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保险事故范围内发生的损失2.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三)损失赔偿方式,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运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一)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者相互抵触时,取其中最小者。
(二)履行损失赔偿的限度(案例P66),、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三)损失赔偿方式(课本P65),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保障程度计算,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一)人身保险
(二)定值保险(三)重置价值保险(四)施救费用的赔偿,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金额是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能力来确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如何,保险人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海洋运输货物),
(二)定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要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有些财产(例如:
建筑物或机器设备等)即便是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
因此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照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照重置费用赔付。
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它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三)重置价值保险,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其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四)施救费用,
(一)代位追偿原则
(二)委付(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意义、代位追偿原则的条件、适用范围,
(一)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课本概念),、含义,、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意义,2、必须具备的条件:
(课本),A、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B、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者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3、权益范围:
其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章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该归被保险人所有。
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在实践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从法律规定上看,这并非权益转让的要件,所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
案例P69,1、含义P69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二)委付,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委付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2、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联系和区别(课本),共同点1.在完成理赔后,行使得权利转让2.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保险人利益,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联系和区别,不同点1.前提条件不同2.行使时间不同3.保险人地位不同4.适应范围不同5.保险人的收益不同,(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的条件,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P7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重复保险分摊方式,1、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含义3点)按照出单时间顺序,,超出部分向后延续,在保险金额限度内,,2、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报额比例分摊制),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3、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赔款比例分摊制),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出于公平,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
我国采用比例责任制,案例P71,复习思考题,1何谓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利益有何不同?
2何谓最大诚信原则?
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3何谓近因原则?
如何判断损失近因?
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
它包括哪些方式?
5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6委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7代位追偿权与委托的联系和区别?
8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哪几种?
重要概念,保险利益告知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重复保险委付推定全损代位求偿权,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形式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四章保险合同,重点、难点,目的和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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