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市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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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市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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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北京市版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例、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承包人和
分包人在自觉、同样、公正、诚实信誉的基础上,就安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完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大要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四、工期
计划动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估量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以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其余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同样。
八、分包人承诺按合同商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点责任期内对工程缺点肩负维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安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肩负连带责任。
九、承包人承诺按合同商定的条件、限期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余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副本一
式份,此中,承包人份,分包人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两方另行签订增补协议,增补协议是合同的构成部分。
十二、安分包合同自奏效。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代理人:
(署名)
年月日
分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代理人:
(署名)
年
签约地点:
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应拥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两方共同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2安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两方共同签订安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合同文件(合同):
构成安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商定的构成安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协议书:
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订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5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两方当事人商定对其所做的改正或增补。
1.6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商定供应的任何增补和改正的图纸,包含配套的说明。
1.7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承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分包人:
指在安分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获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和安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推行总包合同及安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分包人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安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推行合同的代表。
1.12整体工程:
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商定由承包人负责实行、完工和维修质量缺点的相关工程。
1.13安分包工程:
指分包人按安分包合同商定负责实行、完工和维修质量缺点的整体工程内的相关工程。
1.14永久工程:
指按安分包合同商定建筑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含工程设备。
1.15暂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商定的永久工程所修筑的各种暂时性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
1.16施工场所:
指用于安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安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所构成部分的其余场所。
1.17动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第项发出的动工通知中写明的动工日期。
1.18工期:
是指在协议书商定的分包人完成安分包工程所需的限期,包含按合同商定所作的限期更改。
1.19完工日期:
指第款商定工程届满的日期。
实质完工日期按第款的商定确立。
1.20缺点责任期:
指推行第23.2款商定的缺点责任的限期。
1.21保修期:
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第款中商定由分包人负责对合同商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推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肩负赔偿责任的限期。
1.22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限期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00。
1.23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4合同价格:
指分包人按合同商定完成了包含缺点责任期内的所有分包工作
后,承包人对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含在推行安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行的更改和调整。
1.25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22.1款商定用于保证缺点责任期内推行缺点修复义务的金额。
1.26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说明。
3.合用法律
安分包合同合用国家法律、行政法例及北京市地方法例。
除合同还有商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余相关主管部门拟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合用于安分包合同。
4.标准和规范
4.1安分包工程合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时,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别指令,分包人应按此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除合同还有商定外,资料、施工工艺和安分包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说序次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说、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合同文件的构成及优先解说序次以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估量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以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也许不一致的,以此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两方当事人在合同推行过程中签订的增补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其解说序次视其内容与其余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
6.1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就总包合同中与安分包工程相关的条款进行交底。
6.2总包合同中商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假如与安分包合同相关,承包人应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6.3除安分包合同还有商定,未经承包人赞同,分包人不该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7.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7.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日期和数目,向分包人供应图纸。
承包人所供应的图纸数目没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承包人赞同分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关于图纸的其余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7.2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由分包人供应的文件,分包人应按商定的数目和限期报送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批复。
8.承包人
8.1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全面推行合同义务,并肩负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含:
承包人在推行合同过程中应恪守合用的法律、法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分包人免于肩负因承包人违反罪律、法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惹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保证与安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需的赞同、赞同、赞同、报备等手续获取及时办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分包人供应图纸,并依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向分包人供应与安分包工程相关的施工场所,以及与安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承包人应肩负与现场准备相关的上述工作的全部花费。
承包人应按第项的商定向分包人发出动工通知。
承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对分包人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督促分包人恪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分包人的绿色施工进行兼顾管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推行付款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合同实行完成安分包工程达到实质完工的标准,并办理安分包工程相关完工查罢手续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承包人应推行的其余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8.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委任承包人项目经理派驻现场,以执行和推行安分包合同商定的受权范围内的权益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姓名及受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赞同、赞同、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有权更改或撤掉关于项目经理的委派。
任何此类的更改或撤掉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达分包人时奏效。
9.分包人
9.1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全面推行合同义务,并肩负相应责任。
包含:
分包人在推行合同过程中应恪守合用的法律、法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肩负因分包人违反罪律、法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惹起的任何责任。
分包人应严格按安分包合同商定实行、完成安分包工程,并维修工程中的任何缺点。
分包人应为完成安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获取承包人书面赞同,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安分包合同下特别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特地的培训并已获得相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齐备性和安全靠谱性负责。
分包人负责合同中商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肩负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恪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保证用于展开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本获取有效使用,妥当办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荒弃资料和建筑垃圾,使用吻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合同商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同的资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提交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批复。
承包人的任何赞同、不赞同或改正建议皆不会减少或免去分包人按合同商定应肩负的责任。
分包人不得将安分包工程转包或违纪分包。
在办理完工查罢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料和保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分包人应推行的其余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分包人项目经理
在安分包合同推行时期,分包人应委任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分包人执行和推行安分包合同商定的受权范围内的权益和义务。
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受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分包人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信函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内容和限期,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报送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批复或提出改正建议,不然该进度计划视为已获取赞同。
经承包人赞同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照。
实质进度与第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限期内向承包人提交订正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订正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订正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批复。
10.2工期
除合同还有商定外,工期中已包含政府规定的不行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要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如安分包工程区分不一样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0.3动工
承包人应在动工通知中确立的动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动工通知。
分包人应按动工通知中确立的日期动工。
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动工通知中载明的动工日期起计算。
因承包人原由以致分包人不可以按动工通知中确立的日期动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延动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遇到的损失。
10.4暂停施工
因分包人原由惹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延迟的工期。
除第项商定的因分包人原由及第28.1款商定的不行抗力以外的原由引
起的暂停施工,且分包人没法经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歇工已造成分包人要点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迟或给分包人造成没法防备的损失,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遇到的损失。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限期内复工。
分包人无故迟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添的花费和工期延迟由分包人肩负。
10.5工期延迟
除合同还有商定外,因以下原由造成分包人要点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迟和
(或)增添的花费由承包人肩负:
(1)承包人原由以致分包人不可以按动工通知中的日期动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商定供应图纸、动工条件;
(3)承包人未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支款、进度款,以致工程施工不可以正常进行;
(4)其余由承包人肩负工期延迟的状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迟,由分包人肩负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按以下原则肩负违约责任:
(1)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商定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安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数不该超出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送还。
(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难免去分包人完成工程及维修缺点的义务。
10.6完工日期及提早完工
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依据合同商定承包人赞同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安分包工程。
实质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商定执行。
除合同还有商定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早完工。
承包人和分包人商定提早完工并恩赐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商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因分包人原由造成工程质量达不
到商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有官僚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商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延迟的工期。
11.2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分包人应保证安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
安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花费。
11.3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资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难免去分包人按合同商定应肩负的责任。
11.4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检查。
承包人应准时列席检查。
承包人未列席检查的,除承包人还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无论承包人能否列席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分包人应依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查考据明工程质量吻合合同商定的,由承包人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经查考据明工程质量不吻合合同商定的,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由分包人肩负。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列席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能否合格,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由分包人肩负。
11.5除去不合格工程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资料、工程设备,或采纳不合适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妥,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马上采纳措施进行挽救,直至达到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由分包人肩负。
因为承包人供应的资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包人采纳措施挽救的,承包人应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
12.试验和检验
12.1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进行资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资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供应必需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商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供应必需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承包人未按合同商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还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马上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署名确认。
12.3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就的靠谱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资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吻合合同商定的,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
由分包人肩负;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吻合合同商定的,由承包人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
13.安全绿色施工
13.1分包人应恪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肩负因为自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花费,并肩负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恩赐责令歇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迟延造成的损失。
13.2安全绿色施工其余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资料和工程设备
14.1总包合同商定由发包人供应资料和工程设备的,在安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人供应资料和工程设备。
关于承包人供应资料和工程设备的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除第款商定的资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供应的资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买、运输、保留。
分包人对付其供应的资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分包人应在资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察。
(2)分包人供应的资料和工程设备不吻合合同约准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
时间将资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吻合要求的产品,并肩负由此发生的花费,延迟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分包人自行供应资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更改
15.1在推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更改指示,分包人应依照执行。
没有承包人的更改指示,分包人不得私自更改。
15.2更改估价的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除合同还有商定外,两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以下三种确立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采纳此中一种:
单价合同:
是指两方当事人商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微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风格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总价合同:
是指两方当事人商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估量书及相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
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微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风格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其余价格形式:
是指除第、项以外的其余合同价格形式,详细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计量
17.1分包人应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
告。
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察,以确立当期实质完成的工程量。
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官僚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供应增补计量资料。
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质完成的工程量。
17.3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察的,分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质完成的工程量。
17.4关于计量的其余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合同价款支付
18.1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支款。
工程预支款的支付时间、预支额度、工程预支款的抵扣初步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率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经承包人确认的合同价风格整(含因工程更改、索赔等惹起的合同价风格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完工查收
19.1安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完工查收据件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查收申请报告。
19.2承包人审察后,以为尚不具备查收据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查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所有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查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审察后,以为已具备查收据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内进行查收。
查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查收经过。
查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顿,整顿完成后重新办理查收,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工期延迟由分包人肩负。
19.3经查收合格的工程,实质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第款提交完工查收申请报
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查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二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工程未经完工查收,承包人私自使用的,以转移据有工程之日为实质完工日期。
20.移交
20.1当安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查罢手续,即表示工程具备移交条件。
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应肩负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20.3承包人无故未在第款商定的限期内接受分包人移交安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分包人对付施工场所进行清理并拆掉暂时工程,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
完工清场花费由分包人肩负。
21.结算
21.1安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好的结算资料。
21.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完成审察。
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期内,将扣除合同商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22.质量保证金
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缺点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节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商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能否完成缺点责任,并将无异议的节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分包人。
23.保修责任与缺点责任
23.1分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保证修范围、限期和责任。
保修期初步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分包人应在缺点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肩负缺点责任。
缺点责任期的初步时间和缺点责任期的限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24.违约
24.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不推行合同商定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时,分包人可发第一版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纳有效措施纠正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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