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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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
GF-2003-021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正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定日期:
2012年月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其中国有投资占%。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建筑物2米以内土建工程、给排水、采暖、电照、消防及装饰工程
三、合同工期。
(根据中标通知书填写)
开工日期:
2006年月日(注:
同中标通知书日期天数不能少)
竣工日期:
2007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省优质工程
五、合同价款(根据中标通知书填写)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
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
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2.1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地方验收标准、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图5套(含2套竣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保密规定。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佟剑飞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安全检查、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有关经济签证须经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毕文哲职务:
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人全权履行施工合同的全过程,监督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月(阶段性)进度结算及现场签证。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7.1项目经理(注:
同中标通知书相同)
姓名:
级别:
职务(职称):
工程师
7.6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5日内,达到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满足施工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5日内,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现场指定地点,满足施工期间的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5日内,提供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5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交验,提供书面的交验资料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前7日内,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提供被保护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木的相关资料,由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保护,具体保护方案双方协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无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进度计划、统计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15日内陆续向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数量及进场时间一览表,每月25日上报本月的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9.1(3)条,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向发包人提供办公用房及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按当地有关文件、规章执行,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被保护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木的相关资料,根据具体的保护方案,由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保护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包括交工前清理现场)的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文明施工,竣工项目承包方在14个日历日内将设备、剩余材料、建筑垃圾、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运走,恢复至自然地坪。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委托承包人保管、代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承担,产品保护的义务,发包人可酌情支付0.5-1%的保管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7日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约定总工期编制进度计划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13.1、13.2条款规定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本工程的质量等级约定为省优质工程。
如果此约定等级超过合格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确定如下:
不增加经济支出。
15.2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3)方式确定。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合同造价。
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可以调整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引起的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的变化,双方约定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2)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合同造价,采用固定价格。
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工程风险系数或万元。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合同造价,采用可调价格。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合同造价,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可浮动费用的费率约定如下:
按投标书
综合费用,利润,
远地施工增加费,特种保健津贴,
赶工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费,
集中供暖费等项费用。
23.3采用可调价格,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开工后15日内按工程造价的25%支付给承包人。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待工程完成40%后,按月从进度款中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交月形象进度报表、统计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定额的90%支付(扣除的10%含5%保修金,发包人代缴的劳保统筹)在此基础上扣除代缴的水、电费和其他应扣款项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应设备,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价以预算价净补差价,对总造价进行调整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主材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定质量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29.1双方对工程变更的约定:
发包人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对总价进行调整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收益,承包人应获得其中的30%(但事先要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竣工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规定的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2套,拖延一天罚1000元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应承担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按本合同规定。
33、竣工结算
双方对竣工结算的约定:
严格按投标报价为准,如发生签证、变更按如下规定执行:
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000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相应工程综合费用取下线;
2002年《哈尔滨市单价表》;
施工期间本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下发的工程结算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造价的0.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确保如期竣工,包括验收合格,办好完整验收手续,以保证发包人预售、销售、交房工作顺利,承包人延误交房时间,由此引起住房投诉、索赔、退房造成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修复按16.2条执行,由此引起的因住户投拆、索赔、退房造成发包人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竣工后因质量问题返工及修理,发包人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因此增加监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选择: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2)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发包人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按通用条款执行。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六
47、补充条款
1、在施工时发生变化,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结算方式等方面以补充协议为准。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要做到专款专用。
3、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哈尔滨市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北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哈尔滨市市郊农电气化局家属小区二期三标段(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7年;
(3)装修工程为4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4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4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4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按工程造价5%执行,保修期满1年后返还70%的保修费,保修期满2年后返25%保修费,保修期满五年后返余下5%保修费。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开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
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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