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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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三篇
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XXX公司
《XXX厂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已经于200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二〇XX年月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XXX厂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制度
编号
CPIJXSHLW(YW)-12-01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何根新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解释
部门
安全生产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1 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2 范围
12.1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科技项目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2 本制度适用于厂属各部门科技项目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XX年)
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文件、管理规定
4 管理机构和职责
14.1 科技项目管理机构:
我厂科技项目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厂部,第二级为厂属各部门(车间),第三级为班组。
14.2 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厂部根据国家科技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水平,结合集团公司、分公司及三和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编制本厂的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14.2.1 各部门(车间)根据厂部的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车间)的实际编制本部门(车间)的科技发展规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
14.2.2 各部门(车间)依据管理权限对科技项目的立项、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15.1 管理目标
科技项目的宗旨是解决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电力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为电力工业的发展奠定技术和装备基础。
15.2 管理要求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紧紧地围绕上述目标,从立项、签订合同、执行、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对科技项目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15.3 管理条件
15.3.1 厂属各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需要进行选题、立项,努力做好重大科技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课题的储备工作;
15.3.2 科技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避免封闭式、低层次的重复立项,重大科技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提出;
15.3.3 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15.3.3.1 符合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的内容和方向,具有效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15.3.3.2 针对电力工业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安全、经济、环保、工业卫生、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
15.3.3.3 对提高经济效益和改善环境有较大作用,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对电力企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15.4 管理方法
15.4.1 我厂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和技术责任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学技术专项合同;
15.4.2 根据科技专项合同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依据合同组织专家进行科技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15.4.3 厂部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集团公司、分公司和三和公司的科技项目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各部门(车间)应以推进科技进步为目标,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5.4.4 厂部对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部门(车间)按实际需要编制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逐级上报厂部、三和公司和分公司批准后执行。
15.5 管理程序
15.5.1 项目的申报:
厂属各部门(车间)、班组从事电力生产人员均可申请。
按申请书要求填写一式四份,由所属部门(车间)进行审查,领导批难、盖章后申报。
15.5.2 项目的评审
15.5.2.1 对申请的项目由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15.5.2.2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要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的项目的评审,并应保持科学、公正的态度;
15.5.2.3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必须对评审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15.5.2.4 专家评审在熟悉材料的基础上,按评审内容充分讨论后,对每项申请书以无计名的书面形式,提出评审意见并给出优先立项、同意立项、可以立项、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明确意见;
15.5.2.5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厂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一步审核,报厂领导批准后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
15.5.3 评审内容
15.5.3.1 研究内容:
1)研究内容、目标是否与立项原则相符;
2)技术关键或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否准确;
3)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
4)预期成果水平是否先进,成果转化应用的可能性是否可靠;
5)预计直接、间接或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
15.5.3.2 申请承担单位资格及条件:
1)技术优势,即专业特长、专业发展方向是否与申请项目一致;
2)装备能力,即是否具有承担申请项目的技术装备和试验条件;
3)工作实绩、工作态度、业绩水平,即综合考虑过去承担的项目完成情况是否良好;
4)研究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以及主要研究人员同时承担的课题是否太多;
5)协作单位的技术条件是否合适。
15.5.3.3 项目实施方案:
1)拟采用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和可靠;
2)要求的项目支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是否合理、必要;
3)人员安排、自筹经费是否落实,经费要求是否合理;
4)依托工程、应用成果单位是否落实;
5)所提出的完成时间期限是否合理。
15.6 项目管理
15.6.1 安全生产部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5.6.1.1 对厂科技项目实施统一协调及归口管理;
15.6.1.2 组织编制科技项目计划;
15.6.1.3 制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15.6.1.4 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及确定承担单位;
15.6.1.5 提出科技项目的总经费及分年度用款计划;
15.6.1.6 批准和签订合同;
15.6.1.7 督促检查各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15.6.1.8 组织对科技项目的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
15.6.2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5.6.2.1 严格执行合同;
15.6.2.2 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15.6.2.3 按规定使用经费;
15.6.2.4 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15.6.2.5 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
15.6.3 为保证科技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承担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应稳定。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合同书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应提出申请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
15.7 项目验收
15.7.1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总结,将最终报告交主管部门并正式提出结束项目的申请。
15.7.2 一般采用会议鉴定和现场鉴定等形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鉴定的依据是科技项目合同书。
15.7.3 鉴定办法按有关科技管理的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15.8 知识产权
15.8.1 凡全部使用XXX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各项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三和公司,三和公司有权确定其使用范围。
15.8.2 凡部分使用XXX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各项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明确。
15.8.3 凡使用XXX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三和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由三和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6 监督检查和奖惩或责任
16.1 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
16.2 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16.3 本标准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7 附则
17.1 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17.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XXX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安排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其它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项目:
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提供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的项目、课题、子课题、专题及研究任务等。
(二)横向项目:
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承担并提供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的项目。
(三)院创新基金项目:
由院资金资助立项的院级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纵向项目和院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鉴定验收、科技成果及档案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等。
横向项目按照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执行。
第五条在项目执行及管理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及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接受上级处罚,院将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责任人三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
(二)坚持深入调研、需求牵引、驱动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农机与农艺、创新与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协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与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和专业方向一致,有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技术积累,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特殊情况下,如院内无其他合适人选,或急需培养某些领域的专门人才,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跨学科、跨专业申报项目。
(三)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没有正在主持的同类项目。
特殊情况下,如院内无其他合适人选,或急需培养某些领域的专门人才,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再次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人没有《院专利管理办法》、《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禁止申报项目的行为。
第八条纵向项目申报工作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择优确定项目申报人,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鼓励院内外跨学科、跨行业联合申请纵向项目,以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经批准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申报人应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合约),并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合约)、项目经费预算书、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等原始文件报科学技术管理处存档。
第十一条院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程序:
(一)科技处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集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立项意见;
(二)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外聘专家)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立项意见;
(三)经院务会研究讨论后,确定最终立项意见;
(四)科技处编写项目申报指南,在全院范围内公开招聘项目主持人。
第十二条院创新基金项目主持人实行竞聘制,竞聘程序:
(一)人事教育处组织召开项目主持人竞聘会;
(二)竞聘人进行项目实施方案汇报;
(三)专家质疑、答辩;
(四)全院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排序的方式进行推荐;
(五)学术委员会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推荐;
(六)人事教育处统计投票结果;
(七)院务会确定项目主持人,经公示无疑议后执行。
第十三条院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后,由科技处与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含预算书)。
第十四条凡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列入院年度科技计划,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主要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
(一)科技处:
对项目实施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主持人按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
对项目实施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组织研究队伍开展科研工作;督促项目主持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按期结题;及时向科技处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项目主持人:
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享有选聘项目组成员和合理使用经费的权利,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所需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负责准备项目鉴定、验收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档案搜集整理、固定资产管理、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重大事项报告制、检查和问责制。
(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编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监理)报告及科技统计年报等有关材料;院领导每年将集中听取全院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报告1~2次。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取得重大突破,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如遇目标调整、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方案更改、项目主持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主持人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并按项目原申报渠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后执行。
(三)检查和问责制:
在项目进行关键部件及模具委托加工、样机试制、现场试验、性能测试等重要环节,科技处将组织院有关领导、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掌握项目的真实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将按时续拨经费;实施情况欠佳的将责令项目主持人提出整改措施;情况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因项目承担部门组织管理不力,承诺条件不能落实,或违规使用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将停止拨款或终止项目,取消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评优评奖的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对因技术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将停止拨款或终止项目,给予项目主持人如下处罚:
1、专项经费10万元(含)以下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2、专项经费10~30万元(含)的,取消两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3、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的,取消两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项目的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结题日期前三个月内向科技处报告,并按项目原申报渠道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后执行。
在项目延期期间,项目主持人应按季度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项目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
(一)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类项目的鉴定或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鉴定申请表、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设计计算说明书、技术经济分析报告、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试验大纲、综合试验报告、试制总结、用户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性能测试报告、成果证明(专利证书、论文、著作、标准等)、技术图样、专项审计报告等。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工作报告、项目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摘要、调查报告、相关论文及专著、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
(三)成果转化推广及产业化类项目的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项目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计划任务书、成果证明(专利证书、论文、著作、标准等)、推广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示范应用证明、效益证明、企业标准、检测鉴定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专项审计报告等。
(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送审材料一般包括:
上报公文、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出版用墨线图和照片、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等。
第十九条科技处负责对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标准化审查。
对技术文件不全、论述不充分、数据不翔实、技术图样不规范及引用标准过期的,责令项目主持人进行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有关鉴定或验收要求为止。
第二十条纵向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科技处向立项单位提交鉴定或验收申请,经批准后由其聘请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做出鉴定或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院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术委员会进行集中验收,必要时可外聘专家。
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进行现场考察、演示及测试。
第二十二条院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评定标准如下:
(一)项目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被立为纵向项目的,纵向项目通过专家鉴定或验收后,院创新基金项目即视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考核指标未足额完成;
2、技术文件资料及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考核指标及研究内容;
4、项目执行期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或拨款不足等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科技处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及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因技术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比照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项目主持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因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导致项目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取消项目主持人两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项目的资格,同时进行全院通报。
第五章科技成果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纵向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项目验收证书,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署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贡献大小确定人员排序,科技处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坚决避免在科技项目鉴定或验收、申报科技奖励及申请专利中出现挂名现象。
第二十八条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本院所有,承担部门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由本院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部门应与院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经主管院长签批后执行;对外合作或转让的科技成果,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科技档案归档。
第三十一条对无故延期归档或拒不归档的项目主持人,将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直至完成归档为止。
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从其他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子课题研究经费和项目协作经费以及院创新基金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严禁将属于我院的项目经费存入其它外部账户;严禁用项目经费报销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甚至变相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四条财务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主持人按有关财经法规要求使用经费。
第三十五条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要求合理安排支出,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安排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管理处负责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及预算要求审批经费。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部门负责人、科技处长、主管院长三级审批制。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从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出发,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其中来源预算除国家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外,还包括各项配套经费;支出预算要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详细说明。
第三十九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严格控制设备费(特别是模具加工费)支出,报销时须提交购置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并在项目鉴定或验收后三个月内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支出标准应执行我省的有关规定。
11、其他支出:
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十条间接费用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发放。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额度、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程序: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立项单位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报立项单位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主持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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