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论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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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论(IntroductoryInsurance),课程简介第一讲风险与风险管理概述第二讲保险合同(上)第三讲保险合同(下)第四讲保险公司业务职能第五讲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第六讲人身保险第七讲社会保险,保险概论(IntroductoryInsurance),主要内容,Lecture03,保险合同(下),3,第三讲目录,基础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七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阅读:
参考书1,第3章、第4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订立原则订立程序,成立犹豫期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最终达成协议的过程。
6,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法: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要约方是投保人。
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做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或者保险合同在成立一段时间后才生效。
8,犹豫期,保险合同的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的十日内,万一后悔,或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
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费用,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如果进行了免费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9,案例4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案情介绍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仇,拿着匕首来找旧情人理论。
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
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
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这才知道,谢女士已经购买了一份保险,并已缴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
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个小时。
10,案情背景与焦点,案情介绍:
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保险(投资连接)投保书,并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保险受益人是她的母亲。
谢女士身亡一个月后,她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诉诸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本息合计204.864万元,以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再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11,原告观点,原告认为:
信诚保险公司已经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主保险合同和附加保险合同都已成立。
在本案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做出给付100万元保险金的理赔意见。
主合同既然约定,在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那么这个规定也应该适应于附加保险合同。
12,被告观点,被告认为:
信诚和各保险公司一样,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达300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而谢某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见到她的全部体检报告,所以不能判定她是否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
因此,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未成立。
附加合同的200万元当然不必给付。
信诚进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100万元,是考虑了主合同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是出于其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
13,法院审理结果,法院审理结果:
投保人向被告缴付了首期保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成立。
保险公司“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被告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被告辩称100万元是对原告的通融赔付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定。
被告拒赔付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付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14,第三讲目录,基础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七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阅读:
参考书1,第3章、第4章,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一、投保人的义务,缴保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保费的义务,1、缴纳形式:
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用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
2、缴纳人:
一般为投保人,也可为利害关系人,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通常由双方决定。
财产险:
一般为一次缴纳。
生效日期双方约定。
人身险:
一般为分期缴纳,生效日期为第一期保费交纳后。
18,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保费的义务,4、未如约交纳保费的法律后果。
(1)约定按时交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场合,合同不生效。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利息,也可终止合同。
(3)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进行催告,若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纳保费,则合同自动失效。
19,投保人的义务:
(二)通知的义务,通知的义务主要有:
危险增加的通知和事故发生的通知1、危险增加的通知危险增加的含义:
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危险增加的原因: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为;投保人以外的原因。
注:
接到危险增加通知后,保险人应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的意思表示,若未作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以后不可反悔。
20,投保人的义务:
(二)通知的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理由有:
1)保险人可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保险人可迅速确定事实,进行理赔。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几天、几周、及时通知、立即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的后果:
1)不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21,投保人的义务: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此义务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2,二、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23,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
即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2、附加责任:
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
是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责任。
一般不能单独投保。
3、除外责任
(1)定义:
即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中除正面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以外,还明确规定不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纠纷。
24,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1)避免保险人遭受灭顶之灾,如战争,核幅射或理赔技术不全者。
2)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3)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人更希望购买保险。
25,
(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用来描述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之前不能区分好的风险和坏的风险而带来的问题,对于不同的客户,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一样,这样就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不利的风险。
例如:
不能区分好的驾驶员和差的驾驶员;对好的驾驶员和差的驾驶员给予相同的价格,就会吸引更多的差驾驶员来投保。
如果不能区分健康和不健康的投保人,对于健康和不健康的投保人给予相同的价格,就会吸引更多不健康的人来投保。
26,
(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逆向选择,措施:
为了降低逆向选择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之前会尽量找到投保人的信息:
体检,驾驶记录保险人通过规定除外责任来限制逆选择:
如对珠宝、黄金、名贵画规定了一个最高保险限额,超过此限额,即被列为除外责任。
27,(3)除外责任的内容,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
如财产保险中的地震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
如由于国家法令和法规所引起的损失常常不包括在财产险中。
28,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赔偿金额的内容
(1)赔偿金;
(2)施救费用;(3)诉讼费用;(4)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此为通常形式;其他约定方式。
29,案例5为防灾转移保险财产,费用该由谁承担?
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
2004年3月28日,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食品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同年7月29日,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
预计8月1日桔树滩水位将达到或超过28.6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桔树滩镇应急转移方案。
30,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
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结果,食品公司认为,其开支的11万元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汛期过后,食品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
31,在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7万元费用,其余费用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调解结案。
案例分析,【分析】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双方所使用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也都是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可见,保险理赔应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属于事后赔偿。
32,本案中,虽然有洪水危险的存在,并且很有可能发生,但最终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洪水事故。
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该案不属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案例分析,实际上,食品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前采取的预防措施。
保险公司在长江洪水猛涨可能导致桔树滩溃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食品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食品公司发出的新要约。
食品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则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是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
这时,应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这一财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经过协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体现了上述原则。
33,启示,启示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相应地,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34,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告知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1、确认告知。
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故又称事实的告知。
2、承诺告知:
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要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的告知。
重要事实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
重要事实告知不实的后果:
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误告),35,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二)保证1、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2、保证分类:
(1)明示保证:
以书面形式或以附加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的明示保证。
如:
火灾险
(2)默示保证:
虽然未在保单上注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
如:
海上保险无论是默示保证还是明示保证,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若有破坏,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36,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三)隐瞒即未把重要事实告知对方。
隐瞒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都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有意隐瞒,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以据此取消合同。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即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弃权案例:
房屋无人居住时不能超过60天,投保时投保人告知保险公司该房屋已经超过60天无人居住但这只是暂时情况,保险公司未拒绝承保。
禁止反言:
指合同中的一方既已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37,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案例】,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条款载明:
“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
“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
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
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
38,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主张的主要观点有二:
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就是发生了5次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关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
一是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对“事故”和“每次事故”均作了明确定义,“同一批产品或商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能视为“一次事故”。
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是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承保当时已经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39,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每次事故”的解释确系格式条款,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成。
显然,“每次事故”的解释是有悖于铝塑管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铝塑管厂做出明确说明的解释。
故该条款对铝塑管厂没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40,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案件评析,案件评析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主张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目的均是否认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
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事例,屡见不鲜。
在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能够事先对自己已经进行明确说明的事实保全证据呢?
通常认为,以下方法是可行的:
在投保单中印制投保人确认条款,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以及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表达意见。
在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履行上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盖章、签字确认。
投保人在上述投保人确认条款下盖章、签字确认,即形成了书面证据,在诉讼中将成为保险人已经进行明确说明的有力证据。
41,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指在保险合同的续存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定义:
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
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42,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
(2)标的数量;(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4)保险期限、金额;(5)保险责任范围;(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4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效与失效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但不做声明恶意的重复保险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制,44,
(2)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行为。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前者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
后者则根本不发生效力。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
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则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
45,(3)、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
例:
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6,(4)、保险合同的终止,定义: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到期合同仍可续保,但续保并非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47,-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a)法定解除:
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程序:
只需告知对方即可,不须征得对方同意。
b)约定解除:
约定事项发生c)任意解除:
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此时的解除即为任意解除。
48,-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a)、指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使之无效。
b)、违约失效而终止的合同,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可复效;财产保险不可复效。
注:
自始无效及违约失效有区别-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9,案例6:
财产转让未告知遭拒赔,亲兄弟之间进行了车辆买卖,买卖清楚协议齐全,可却忽视了通知保险公司,结果,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6万余元的损失完全由自己承担,贾姓车主对此后悔不已。
兴隆县贾某驾车行至某水库地段时,与迎面驶来的孙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通部门裁定这次事故贾某应负80%的责任。
财险公司接到贾某报案后,派人赶到现场。
就在保险公司准备理赔时发现,此肇事车辆由被保险人贾某办理保险之后,又将该车经过改装转卖给其亲弟弟,虽转卖手续齐全,但并没有告知财险公司。
财险公司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法条款,拒绝赔付肇事车辆事故赔款。
贾某不但要承担自己车辆的损失6840元,还要赔付造成孙某五级伤残及财产损失等费用共257248元,不禁后悔不迭。
50,第三讲目录,基础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七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阅读:
参考书1,第3章、第4章,一、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保险合同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与执行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已见,相持不下,引起争议与磨擦。
保险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不清、不够准确;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述摸棱两可;对合同条款及文字的解释分歧;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52,二、纠纷的处理,
(一)纠纷的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对出现的争议、磨擦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2调解与仲裁调解通常是由合同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由其说明、调停,在并非一定是法律程序条件下相互谅解,平息纠纷仲裁指第三者对当事人双发生的争执、纠纷所作的判断或裁决,亦称“公断”3法院审理、裁决当协商不成或调解失败、仲裁不服时,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在全面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依法定程序对纠纷予以审查、判别、裁决,53,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
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54,Title,Authorinfo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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