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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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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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枣强县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和政策,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办公室
组织拟订水长期供求规划
办公室
承办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编制、审核、批复和报批。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编制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区域开发工作
办公室
承办水务综合统计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等的宏观调节建议
水务经济管理股
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监督县本级及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
水务经济管理股
2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防洪论证制度。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负责全县引蓄水调度及相关引蓄水工程管理等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衡水湖引蓄水枣强境内配套工程管理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县域内取水相关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审批和水资源费收缴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引黄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引黄输水巡查管理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引黄输水应急工程安排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引黄水费的征收与管理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拟定乡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水务工作业务股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
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3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枣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枣强县防洪工作。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枣强县防汛预案、枣强县抗旱预案。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资金的计划管理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重要防洪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公布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统计掌握洪涝和干旱灾害情况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组织抗洪抢险,调配抢险劳力和技术力量
水务工作业务股
监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应急撤离转移准备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防汛抗旱通信和报警系统的建设管理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汛后检查、防汛工程水毁修复情况等
水务工作业务股
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新技术、新产品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全县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日常搬倒、晾晒、维修管理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市级防汛代储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制定防汛物资调运预案
水务工作业务股
拟定物资核销、更新储备和物资管理计划,提出核销工作实施建议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全县防汛抢险机动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接受省、市、县防办下达的防汛抢险任务
水务工作业务股
4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指导和监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颁发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县城内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指导全县农村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依法征收城区地下水资源费及超计划加价水费,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编制报批节水技改资金使用情况,验收节水工程项目,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具及节水先进经验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依据全县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全县节约用水的中长期规划,搞好城市及农村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5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雨污水排放、污水处理、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申报与水务相关的公用企业事业价格调整方案。
负责城市雨水、污水排放、污水处理、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指导与审批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申报与水务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方案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6
负责城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城乡供水公用设施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计划、收缴、使用、管理。
负责制定全县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务工作业务股
7
负责枣强县内区排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负责枣强县排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水务工作业务股
8
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道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负责枣强镜内河道治理与开发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县级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河道采砂(取土)以及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管理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组织对此类项目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监督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养护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全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县本级水利基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组织县本级水利基建工程阶段及完工验收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县本级水利基建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案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终验)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移民管理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全县水利钻井队伍的施工及诚信体系建设管理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对全县报废机井回填管理、普查、建档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对全县机井质量监管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9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
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务工作业务股
10
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排水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水务工作业务股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进行农村水利政策法规研究和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并监督实施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水务工作业务股
指导农田灌溉排水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组织实施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指导灌溉试验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指导农村节水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指导雨洪资源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补助的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11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部门间和县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实施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承办乡际及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承办水务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12
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负责水利科学普及工作
办公室
组织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办公室
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
办公室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水务工作业务股
监督检查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水务工作业务股
负责全县水利科学研究、水利成果转化、水利科技咨询和科技推广与服务工作
办公室
13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枣强县水务局部门职责登记表(单列)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代表政府行使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派驻现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需经县政府授权,县编办确定编制、人员)
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枣强县水务局质量监督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由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截至目前,枣强县没有专职的经县政府考核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没有专职的人员编制、经费,目前有质量监督小组的人员兼职进行质量监督。
近年来,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展大规模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水利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对于推动全县水利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专职的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枣强县水务局质量监督科可由枣强县水务局质量监督小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验收,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备)。
参加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枣强县水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县水务局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县水务、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库水质监测。
水务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向环保部门通报。
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环保局
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2
河道采砂管理
县水务局
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采砂权,同时颁发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县交通局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行安全负责。
县国土局
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办理采矿许可证
3
地热井管理
县水务局
取水许可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采矿申请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先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水许可证,再向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
县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
4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某县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征得当地水务局同意,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县水务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县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
县环保局根据水利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县环保局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5
拟定水功能区划方案
县水务局
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5年县水务局会同县环保局共同拟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实现起至断面一致,目标水质一致,在确定水功能区范围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2014年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配合启动《划分方案》修编工作,两部门实现统一标准,共同划定和管理。
枣强县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县乡两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对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开展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二)对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实时监控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
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二)针对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各乡、镇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相对人或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枣强县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县乡两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各乡、镇政府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实施规范性、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
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针对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必要时对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相对人或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县、乡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监督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枣强县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部门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对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枣强县境范围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枣强境范围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针对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
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
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召集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二)针对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必要时对县、乡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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