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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年底注意事项
年底结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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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财务可能是一年之中最忙的时候,财务预算、年终盘点、调整ERP数据、四季度所得税申报、全员个税申报培训、打印全年帐簿等工作,2009年,金融危机肆虐下的中国,税收任务全面吃紧。
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合计22万亿投资,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地税务局加紧了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严稽查”势在必行,企业必将面临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税务检查。
财务在年终结账时,本人总结了一些中小企业平时容易忽略的事项,供大家参考:
1、 现金不能出现负数,现金没有收入,何来支出?
而有的公司外帐现金余额帐上出现大金额库存,而实际出纳保险柜现金极少,若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审计盘点的话,根本无法倒轧。
出现的大金额库存原因之一是平时提现有入帐,而公司平时的开支未取得发票没有在帐上列支,长此以往帐上的现金就多起来了。
为此,平时要在源头上控制,另外年终确实无法减少帐面现金,可适当以股东以外人员(最好是股东亲戚类)借款形式减少库存现金。
2、核对所有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上金额是否相符, 若银行单据少了在年终后要全部及时补回入帐。
个别长期不用的银行帐户,建议销户处理,因目前很多账户如达不到规定存款金额,银行要收取账户管理费。
3、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的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
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关注关联方往来,通常大部分财务人员都重视非关联方的业务往来, 往来款项宜进行对账,一些不再收取或支付的尾差应及时进行处理。
4、 检查存货明细科目是否有负数,造成负数的原因常有:
a、存货料到单未到时,没有进行暂估入账处理;b、平时开领料单时未参照科目余额明细,自己或叫仓库乱填领料单;另外对于长期挂帐有库存而无实物的难以消耗的存货建议可适当用合理价格做不开票收入消化处理。
5、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残值率、折旧年限和折旧额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对于未设固定资产卡片帐的,应于明年初建帐补充。
6、 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时,应根据子公司本年度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7、 对于垫资注册的企业,年底应将其他应收款转消,不转消给别人有抽逃资金嫌疑工商年检有可能通不过。
8、检查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否按受益期间正确摊销。
9、检查各应交税费明细账户的账面余额与实际数是否相符,特别注意有做免抵退的企业,免抵退汇总表有“免抵税额”发生额未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情况,如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10、检查预收帐款是否有已出货未转销情况,如长年挂预收帐款容易引起税局的注意。
1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是否有多计提、少计提出现借方余额等现象。
年底功课第一项:
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进行适当调整。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
推荐阅读:
1、“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1、月“销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虚拟销项税额”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
2、月“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剔除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虚拟进项税额”即每月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3、月“进项税额转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4、月“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目前“免抵退”企业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
(一)因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一般需隔月在15日后取得,故“免抵退税”企业“准确”的税负率一般要推后1个月。
即在12月份查询税负率时,受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尚未取数影响,“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有可能要比实际的高一些。
(二)“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计算过程中,因受企业退税办理时单证到齐率影响,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会产生异动,导致(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出现差错,从而会使税负率不同幅度下降。
假如某企业上月全部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由于单证不齐,其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为零,则会使(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变成上月进项税额,这样就会导致上月进项税额在当月重复扣除,当月税负率就有可能成为零。
(三)由于国家一度实施了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在开始13个月中只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政策,导致新办“免抵退税”企业开始13个月的应退税额不断累积于上期留抵税额,而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一直为零,从而使(上期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计算行为变为不断滚动扣除还未计算或还未消化完的应退税额,最终使企业税负率计算结果不同程度地低于企业实际。
上述存在问题,在系统中一时难于取舍或解决,尚请各单位、管理员结合以上情况对“免抵退税”企业税负率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作出计算结果。
各单位、管理员可简单地应用(所属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应税销售额”累计数这一公式进行计算。
2、内销企业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3、关于应对企业税负率异常的几点建议
年底功课第二项:
检查企业当年的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很多会计事项进行了调整,比如存货的核算、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认定、生物资产的处理、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等,企业会计同行针对会计准则的规定重点检查一下自身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有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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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与影响
2、新会计准则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
3、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分类与核算差异浅析
4、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年底功课第三项:
核准一下会计估计
对企业在年中做的会计估计,再根据年末的情况,重新估计一下,看一下当时的估计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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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价值估计的剩余收益估价法
3、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与估计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判别及账务处理
年底功课第四项:
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
没有发票,税局检查时难免大眼瞪小眼,谁让税法上写着没有发票费用不能列支呢,但是多数情况下发票有不能及时到位,时间长了就忘了,所以发票的问题虽老生常谈,但年底的时候大家还是要检查一下,有没有当期应发生的费用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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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局就发票问题在线访谈
4、发票领购三注意
5、不在发票管理范围的收付款凭证有哪些
年底功课第五项:
检查摊销和计提情况
检查一下有无会计事项应于当年摊销未摊销的情况,有无折旧应计未计的情况,因为如果当年不摊销或不计提折旧,以后年度补记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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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办费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4、上年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能否在今年补摊并税前扣除
5、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6、如何归集和分配折旧费用
一、各往来账项应与对方核对清楚
年底结账前,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的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
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关注关联方往来,通常大部分财务人员都重视非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而对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却并不十分在意,由于今年《企业所得法》刚实施第一年,同时国家税总局以国税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年有关联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来说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实务中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使一些企业长期以来对关联的往来账项无法核对清楚。
这种情形无论是财务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上都存在有风险,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前应对这些往来应好好核对一次,直到双方相符一致后方可结账。
二、关注关联方企业借款,余额过大的应当心所得税纳税调整
四、年底结账前对大额凭证和异常的账务应引起注意
从历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看,税务机关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大额的不合法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异常账务处理也会特别关注。
所以提醒公司财务人员在年底结账前应对前期已处理的大额费用,异常的账务应进相应复核,检查前期账务处理是否存在有遗漏或处理不当,同时也应关注小额处理不当凭证的汇总数是否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影响等。
对能调整和挽救的账务应及时进行处置,以减少公司在所得税申报纳税中的风险。
五、预提、待摊会计处理要当心
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中首要的规定是权责发生制,所以,对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也应当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
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的,所得税中可以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
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的规定:
①对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04号)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它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立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的,但如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
所以提醒财务人员还应具体关注各地税务机关每年三月份的汇算清缴会议。
②对待摊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③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得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提请财务部门在年底结前应上述会计科目应引起注意。
六、结账前所得税扣除项目应注意
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64号)
②应注意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列支与以旧法规定的变化;同时提醒注意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如有以前年度未用完的余额,也应参照上述福利费用的原则处理。
按照先用余额、再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b]七、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政策有变动的部分[/b]
①职工教育经费
旧法:
外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5%;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的1.5%;
新法:
计提基数提高为工资薪金总额,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规定可以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业务招待费
旧法:
外资:
以当年销售净额为基数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和3‰比例计提扣除;以当年营业收入总额为基数分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10%和5%比例计提扣除;
内资:
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将收入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和3‰比例计提扣除;
新法:
规定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扣除;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法:
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
外资企业业务宣传费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内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可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法:
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将扣除标准统一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④公益捐赠
旧法:
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内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新法:
将扣除标准计提基数统一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统一为12%。
[b]八、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变化
[/b] ①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
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b]九、注意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重要精神:
[/b]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①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②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③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④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b]十、存货损失处理要区分:
[/b]
1、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第十九条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因此而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下降,当期利润减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并不认可。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
再上述存货跌价准备是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对符合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行成了会计与税收在对存货跌价处理产生差异。
2、盘盈(亏)存货之处理
(1)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企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②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具体会计处理: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㈠自然灾害损失;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㈢其它非正常损失。
”如果属于正常盘亏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b]十一、别忘技术开发费用项目加计扣除的申请[/b]
依《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㈠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我们目前实务面来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数据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如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同时我们了解到,由于目前受金融风爆的影响,大部分企业都面对如此考验,各地政府为了确保经济不能波动太大,纷纷使出各自解数,其中降低税收成本已成为为企业解困的有效方式,但国家对税率和扣除项目都已有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所以大部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力推企业尽最大努力申请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如果企业能申请到技术费用的立项则对公司在成本费用降低策略上将是十分重大的成就。
但应关注最近国家税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办法对以前税法及其法规对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进一步作了明确。
该办法所指:
①研究开发活动是指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②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企业公司申请技术研发立项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只要企业符合上述的规定还是可以偿试一下,如果能够成功申请则研发费用将会产生50%的加计扣除。
同时同时依目前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办法》操作流程如下:
(1)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向各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一式三份)。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苏州市科委审批;市区企业直接向苏州市科委申报。
符合条件的项目,苏州市科委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出具《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一式三份)。
(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优惠政策的申请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同时附送以下数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
3、《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
4、公司董事会决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数据。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由市局审核确认后,下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若企业年度中间对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3)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报告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企业要根据报经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资料。
1、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申请审批表;
3、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纳税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4、纳税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5、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明细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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