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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体系:
建立由职能部门到基层班组,层层落实、逐级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凡带有外部劳务和外部施工队伍的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以及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四、安全生产与考核、评选相结合:
在评选劳动竞赛、优质工程、先进单位和个人时应评比安全工作,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项目经理职责
经理项目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组织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改善劳动条件计划,审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并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组织并参加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四、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奖罚,督促各单位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落实特殊工种培训,并对考核进行督促检查。
五、组织对职工因工死亡、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主管安全工作副经理职责
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项目部主管领导做好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保证在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设施、技术设备等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工业卫生标准和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
四、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五、参加管辖范围内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本单位与外部劳务或外部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范畴。
第九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对项目部及所在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技术指导责任。
一、组织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则。
二、组织推广安全生产、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等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工作。
三、指导安全技术教育,组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编制、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的同时,必须贯彻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规程、标准。
第十条下属施工队队长职责
下属施工队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副职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制定、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都要有安全工作内容,以安全为第一,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不违章指挥。
三、确保施工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工具和辅助设施等达到安全、卫生规程的要求;
负责提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项目和措施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认真做好季节性安全工作(如防暑、防寒、防洪等)。
四、组织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及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本级教育、队级教育、班组教育)。
认真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新、难、重、险和其它特殊工程项目,有针对性进行重点检查并制定安全措施上报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六、保证合理开支劳动保护经费,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其正常行使职权。
七、参与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制定预防措施,按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查落实、督促贯彻执行。
二、协助行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研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督促落实。
三、组织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进行检查、考评,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负责对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按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六、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掌握本单位安全施工生产状况,按规定实施奖罚。
八、负责收集、上报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各科、部、室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一、工程部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二)研究、落实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及安全合理化建议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三)施工生产会议应有安全内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分析时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物资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机电设备验收、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购置新设备时应优先选购具有安全装置的设备,对无安全装置的设备购置后立即配齐。
(三)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参加由于机械设备问题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上报有关部门。
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采购施工生产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材料、物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不得随意降等降级。
严格执行对危险品的领取、运输、贮存、发放等制度。
三、办公室职责
负责职工安全管理,组织对新工人、新工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四、计划统计部门职责
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改善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项目计划,并应有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要求。
五、财务部职责
保证劳动保护经费的专款专用,提出合理开支劳动保护经费的建议,监督劳动保护经费正确使用,审查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协助工程公司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部门的指导。
二、开展对本单位职工、外部劳务及外部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动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各级分管部门及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开展定期、专业性以及季节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五、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加以解决,必要时有权越级上报。
六、督促检查职工、外部劳务、外部施工队伍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允许使用。
监督检查本单位防尘、防毒、防职业病等工作。
七、发生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八、加强业务学习,坚持秉公办事、尽职尽责的原则,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安全工作记录。
九、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呈报安全报表和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班组长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带领本组职工开展安全生产。
二、对所用机具和安全卫生装置负责设置和检查,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材料摆放有序,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反安全规章、劳动纪律现象立即制止并纠正,查出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四、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施工前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记录。
五、支持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活动,保证施工安全。
分散施工时,每个作业区域必须指定兼职安全员,并交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六、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对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忽视安全的行为、违章指挥,有权抵制或越级上告。
第十五条职工职责
一、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指挥,纠正违章、违纪行为,同时有责任劝阻和纠正共同作业者的错误行为。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全理论、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
三、有权抵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各种行为,有权越级上告。
四、积极参加安全管理、技术革新活动。
五、发生事故后积极进行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和事故调查组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本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对于造成各等级事故并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奖励
年内无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和其它险性事故的施工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以申请奖励报告形式上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经核实并经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颁发奖金。
奖励该单位3000元,单位职工按工程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实力人数按人均30元计发奖金,并奖励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1500元。
第十八条经济处罚
对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500元;
(二)发生一次重伤2人以下(含2人)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5000至10000元;
(三)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每重伤1人罚款10000至20000元;
(四)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0000至30000元;
(五)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罚款;
(六)在一起事故中如果同时发生死亡、重伤或轻伤,则分别执行
(一)至(五)款之规定。
三、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至10000元的,罚款500至1000元;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至50000元的,罚款1000至3000元;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按损失额的6%罚款。
四、对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因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工程公司外人员死亡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死亡1人罚款10000元。
五、对因违章施工危及公路、铁路行车安全,发生公路、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执行。
六、外部劳务或外部施工队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死亡1人处以15000元罚款。
七、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
企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00元以上,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
八、对谎报、隐瞒职工重伤及死亡事故单位的处罚:
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取消其荣誉追回奖金并给予与奖金等额罚款外每起事故加罚10000至50000元。
九、对擅自破坏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责任大小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十、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经济处罚:
每发现一起罚300元。
十一、未按上级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罚2000元。
不按时呈报安全报表,每起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十二、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现一起罚1000元。
十三、对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冻害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罚1000元。
第十九条行政处分:
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经济赔偿: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工程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按照以下标准实行有限经济赔偿。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赔偿100至500元;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至50000元的,赔偿500至2000元;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至150000元的,赔偿2000至3000元;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照损失额的2%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的有关规定
一、对事故其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视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程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裁定,处罚或赔偿额度不得超过事故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
二、发生死亡事故或经济损失达50000元以上事故的经济赔偿通知书,随事故调查报告一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上级或地方罚款)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涉及项目部内两个以上(含两个)施工单位的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裁定。
四、对个人实施的一次性罚款和经济赔偿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在考虑责任者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由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逐月从本人工资或施工队拨款中扣除。
五、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由项目部主管领导、安全质量部共同签发《劳动安全监察罚款通知单》或《事故经济赔偿通知书》,交由项目部财务部门实施;
受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从接到罚款或赔偿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务部门办理交付罚款或赔偿手续,不得拒付或故意拖延。
六、根据上级规定,安全生产奖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宣传教育、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所需的通讯器材及检测仪器设备等,实行专款专用。
七、对单位的罚款不得列入本单位生产成本,必须由单位在册人员平摊,对责任人的罚款或经济赔偿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由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对新工人、新工种和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档案,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项目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不定期地对重、难、新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各单位要坚持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制度,严格下发安全技术交底书。
认真地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推动安全工作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
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准许开工。
第二十五条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实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管理,对单位管理者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必要时可以越级上告。
第七章外部劳务和外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外部劳务是指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
外部施工队伍是指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
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使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把外部劳务和外部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范畴。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如实统计上报,对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予以罚款,对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事故并影响较大的外部施工队伍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技术复杂、难度大、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和直接关系公路、铁路安全的工程,不得使用外部劳务及外部施工队伍。
第八章事故报告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或有关当地政府相关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第三十条职工、外部劳务及外部施工队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
凡发生重伤事故、各类死亡事故(含因工、交通、非因工、机械事故)、一次5人以上轻伤事故或因我方原因造成铁路行车事故等,必须在1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报等快速方法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事故经过等情况上报工程公司安全质量质量部或调度室;
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所在地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6日之前和每年12月25日将本月(年)伤亡事故情况填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上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
第三十二条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主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带队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因违章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险性事故,由工程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构成:
调查组由项目部安全质量、施工技术、机械运输等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详细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上报。
第三十四条由工程公司安全质量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意见,并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列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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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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