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12-2015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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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编编号:
号:
DB11/T1312-2015备案号:
备案号:
J201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StandardforQualityControlofPrecastReinforcedConcreteElements20151230发布20160401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联合发布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DB11/T1312-2015北京市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StandardforQualityControlofPrecastReinforcedConcreteElements(报批稿)编号:
DB11/T1312-2015备案号:
J-201主编部门: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
2016年04月01日2015年北京DB11/T1312-2015前前言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原有北京市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操作质量标准(DBJ01-2-99)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讨论了原标准内容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调研了北京市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质量管理现状,探讨了国内外预制混凝土构件行业质量管理创新点,研究了北京市住宅产业化发展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需求,结合北京市近年来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的特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地方标准制订程序编制。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原材料、5生产设备、6试验管理、7生产质量控制、8预应力构件质量控制、9预制构件成品管理、10资料管理和交付。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总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结合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顺序进行编排。
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生产设备、试验管理、交付与资料管理等章节内容;还增加了用词用语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和主要内容的条文说明;取消了附录资料。
2.在技术内容上进行了更新、补充和完善。
根据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更新了标准中涉及到的名称和术语,增加和修订了原材料的技术要求、工序操作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检验等内容,特别是增加了近年来且未来几年将在本市用量最大的地铁盾构管片和住宅产业化构件等新型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内容;删除了落后或近几年基本不再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内容。
3.增加了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DB11/T1312-2015监督总站(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编:
100161,邮箱:
,电话:
83297382)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北京港创瑞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住总工业化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北京华筑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标准主要起草人:
丁胜白建红张晋勋蔡亚宁董晓明程越姚大庆司天森毛杰陈新高学锋刘林李毓福杨思忠黄清杰曹长柱曹凤洁杨寒冰魏荣军师海霞刘建江龚文昌刘永盛彭文生刘坚高珊刘昊任伟峰段兆慧安舒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冷发光蔡光汀张仁瑜兰明章李晨光宋作宝潘雨DB11/T1312-2015目目次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原材料.44.1一般规定.44.2钢筋.44.3水泥.54.4矿物掺合料.64.5外加剂.74.6骨料.84.7水.94.8轻骨料.104.9纤维.104.10脱模剂.114.11预埋件.124.12灌浆套筒.124.13保温材料.134.14颜料.134.15表面缓凝剂.145生产设备.155.1一般规定.155.2混凝土生产设备与运输设备.155.3钢筋加工与焊接设备.165.4混凝土成型设备.175.5预制构件养护设备.185.6吊运设备.18DB11/T1312-20156试验管理.206.1一般规定.206.2试验管理.207生产质量控制.227.1一般规定.227.2模具和台座.227.3钢筋加工.237.4钢筋连接.277.5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片.327.6混凝土生产.377.7预制构件成型.397.8养护及脱模.428预应力构件质量控制.448.1一般规定.448.2预应力材料.448.3张拉台座、机具与设备.478.4制作与安装.498.5张拉与放张.528.6灌浆与封锚.589预制构件成品管理.619.1成品验收.619.2存放管理.6210资料管理和交付.64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66引用标准名录.67条文说明.69DB11/T1312-2015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012.Terms-023.BasicRequirement-034.Material-044.1GeneralProvisions-044.2Reinforcement-044.3Cement-054.4MineralAdmixtures-064.5ConcreteAdmixtures-074.6Aggregates-084.7Water-094.8LightweightAggregates-104.9Fiber-104.10ReleaseAgent-114.11EmbeddedParts-124.12TheGroutingCouplersforRebarsSplicing-124.13ThermalInsulationMaterial-134.14Pigment-134.15SurfaceRetarder-145.ProductionEquipment-155.1GeneralProvisions-155.2ConcretingOutfit-155.3ReinforcementFabricationandWeldingMachine-165.4ConcreteMoldingEquipments-175.5ConcreteCuringEquipments-185.6LiftingEquipments-186.TestingManagement-206.1GeneralProvisions-20DB11/T1312-20156.2TestingManagement-207.ControlofProductionQuality-227.1GeneralProvisions-227.2MouldsandStands-227.3ReinforcementFabrication-237.4ReinforcementConnection-277.5ReinforcementSkeletonandMeshReinforcement-327.6ConcreteProduction-377.7FormingofPrecastReinforcementConcreteElements-397.8CuringandMouldStrippingofPrecastReinforcementConcreteElements428.ControlofPre-stressedConcreteElements-448.1GeneralProvisions-448.2PrestressedMaterials-448.3StrechingBeds,ToolsandEquipments-478.4ManufacturingandInstallment-498.5TensioningandReleasing-528.6GroutingandSealingAnchorage-589.ManagementofPrecastReinforcementConcreteElements-619.1Acceptance-619.2StorageManagement-6210.DataManagementandDelivery-64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66ListofQuotedStandards-67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69DB11/T1312-201511总总则则1.0.1为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
1.0.3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控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DB11/T1312-201522术术语语2.0.1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ReinforcedConcreteElements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成型且采用安装方式进入工程实体的混凝土制品,简称“预制构件”,包含预应力和非预应力两类。
2.0.2预制构件生产设备ProductionEquipment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用于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各类机械、设施和工装等,不含检验和试验设备仪器,简称生产设备。
2.0.3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本标准的特种设备包括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其与安全相关的附属物和专用机动车辆。
2.0.4企业试验室LaboratoryofEnterprises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置的为控制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相关试验并出具试验数据的内控机构,简称“试验室”。
2.0.5预埋件EmbeddedParts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固定在预制混凝土构件模具中或钢筋骨架上的部件,可依据其用途分为受力型和功能型,可企业自制也可外委加工。
2.0.6成型钢筋ProcessedSteelbar由专业钢筋加工厂家对钢筋进行加工或连接后以钢筋、钢筋骨架(网片)或桁架等形式提供的产品。
DB11/T1312-2015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预制构件生产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
3.0.2预制构件生产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有持证要求的岗位应持证上岗。
3.0.3预制构件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应满足产能和生产工艺布置要求;各种生产设备、材料和辅助物品应放置合理有序;各类储仓环境应符合储存物品保管要求;各类堆场场地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分隔清晰,且应设置可靠的排水系统。
3.0.4预制构件生产应配备满足产品生产所需试验工作的试验室。
3.0.5预制构件生产应编制生产方案,涉及冬期生产时还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
3.0.6预制构件生产应符合有关绿色生产的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粉尘或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DB11/T1312-201544原材料原材料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工程特点及预制构件生产的要求选用。
4.1.2采购原材料应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建立档案。
4.1.3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进货验收,进货验收主要内容可包括:
1厂家、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正确;2质量证明文件齐全;3包装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合同要求;4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4.1.4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5原材料应分类存储,并应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名称、产地(厂家)、等级、规格和检验状态等信息。
4.1.6混凝土原材料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厂区绿色生产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4.2钢筋钢筋4.2.1预制构件选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和规定。
4.2.2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400E、HRB500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4.2.3钢筋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2核查标识牌、规格和型号及厂家标志等;3目测应顺直、无损伤,表面不应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DB11/T1312-201554.2.4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牌号且同一规格不超过60t钢筋为一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含不足40t)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件和一个弯曲试验试件;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最大拉力下总伸长率(断后伸长率)和弯曲性能试验;3复验结果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以及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2.5成型钢筋的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抽样检验报告;2核查各种钢筋的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和厂家的检验合格标识;3抽查尺寸偏差。
4.2.6成型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当采购获得认证的成型钢筋时,不超过60t为一批;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试验;3对采用热轧钢筋为原材料的成型钢筋,当有企业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能提供原材料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试验;4复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2.7钢筋储存应有明确的标识,并应标明厂家(产地)、牌号、检验状态等信息。
4.2.8钢筋存储应有防潮、防锈措施;最底层钢筋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0。
4.3水泥水泥4.3.1水泥应根据预制构件设计要求和生产工艺合理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2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水泥碱含量不应大于0.60%;3对预制构件的颜色提出特别要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的品种和厂家。
4.3.2水泥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生产厂家、供应商、生产日期和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2核查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DB11/T1312-201564.3.3水泥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安定性、凝结时间和强度等级试验;设计有其它要求时,尚应对相对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快凝快硬硫铝酸盐水泥JC/T228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3.4拌制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应大于60。
4.3.5快凝快硬水泥出厂超过一个月、其它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照本标准第4.3.3条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3.6水泥进场后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存储;水泥在仓储过程中应有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4.4矿物掺合料矿物掺合料4.4.1矿物掺合料的选用应以确保预制构件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且不影响其外观质量为原则,其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4.2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混凝土中宜掺用粉煤灰或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且粉煤灰宜选用F类级或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选用S75级及以上各等级。
4.4.3矿物掺合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2逐车查验,目测应无明显色差或结块。
4.4.4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等级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和烧失量(活性指数)试验;设计有其它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复验结果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4.5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的掺量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采用粉煤灰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20%;2单独采用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DB11/T1312-20157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40%;3双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总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40%,且各组分矿物掺合料的掺量不应超过单独掺用时的最大掺量;4不宜使用复合矿物掺合料;5在使用过程中对矿物掺合料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4.6当选用硅灰、钢铁渣粉或石灰石粉等矿物掺合料时,其性能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当选用标准无规定的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4.7矿物掺合料进场后应按厂家、品种和规格分仓存储;矿物掺合料在仓储过程中应有明显标识和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4.5外加剂外加剂4.5.1外加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预制构件设计文件和生产工艺要求;2满足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3与其他材料的相容性好;4宜选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
4.5.2减水剂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逐车查验,目测应颜色一致、无沉淀或结晶。
4.5.3减水剂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且同一品种的减水剂应不超过50t为一批;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固体含量、减水率、1d抗压强度比、pH值和密度试验;3复验结果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5.4外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加剂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限量GB18588的规定;由外加剂引入混凝土中以Na2O+0.658K2O计的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以Na2SO4计的硫酸盐含量应分别小于0.3/m3、0.02/m3和0.2/m3。
2外加剂首次使用前应根据胶凝材料和细骨料情况进行相容性试验,不得有假凝、DB11/T1312-20158速凝、分层或离析现象。
3聚羧酸系减水剂不得与其他类型减水剂混合使用;当交替使用时,使用前应清洗搅拌机和混凝土输送等设备。
4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5外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颜色与留样不一致或变味、变质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冬期生产应确保液态外加剂使用前搅拌均匀。
7宜采用单独的自动计量系统添加外加剂。
4.5.5不同厂家、品种或性能的液体外加剂应分罐(池)储存,存储罐(池)应配备搅拌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浸水和渗漏。
4.6骨料骨料4.6.1预制构件用骨料应根据设计图纸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和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不得单独使用细砂或特细砂;2细骨料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m3,用于钢筋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0.06%,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0.02%;3当天然砂或机制砂单独使用级配较差时,可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4粗骨料宜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和质地坚硬的洁净山碎石或卵碎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5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m3,紧密密度的空隙率宜小于40%;6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预制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也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预制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7根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选择粗骨料种类,生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50及以上、易于开裂的薄壁或墙体等预制构件以及预应力构件时,宜选用山碎石。
4.6.2骨料进货验收宜逐车查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和含水率。
DB11/T1312-201594.6.3骨料的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产地)且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
2天然细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泥块含量试验;机制砂还应增加石粉含量和压碎指标值试验;再生细骨料还应增加吸水率、压碎指标值和表观密度试验。
3天然粗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试验;再生粗骨料应增加再生胶砂需水量和表观密度试验。
4复验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6.4骨料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温季节骨料使用温度不宜大于28,低温季节骨料使用温度不宜低于2;2骨料中不得混入烧结物等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冬期生产时不得含有冰雪冻块;3当采用混合砂时,应分别对混合前的砂和混合砂复试检验;4再生骨料的使用应符合混凝土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等标准有关的规定;5快速砂浆棒法检验结果大于0.1%的骨料用于生产潮湿环境用受力预制构件时应符合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程GB/T50733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6.5不同厂家(产地)、规格和颗粒级配的骨料应分别储存,并应避免混料或污染;储存场地应为具有排水功能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4.7水水4.7.1混凝土用水可使用饮用水、中水或洗刷设备回收水。
4.7.2混凝土用水检验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验;2采用中水或回收水时,同一水源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4.7.3混凝土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项目包括p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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