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改革的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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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我国农地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改革的探讨流转市场化改革的探讨曲振涛(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摘摘要:
要:
在市场化取向的深度改革推进下,必然触及到市场基础制度层面的农村土地改革问题。
通过对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和文献检索,深入分析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尚不能自由流转而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从经济学视角剖析农地经营权自由流转制度障碍,概述目前农地流转的各种方式及特点,并对农地流转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同时得出相应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
关键词:
农地流转市场化效率一、引言一、引言在过去的二十世纪中,中国相继发生了1949年的土地改革,1958年合作化以及1980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改革。
其中以第三次变革最为引世人关注,那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这个制度的实施不仅极大地激励了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农业持续高速增长的首要原因(MacMilliam,WhalleyandZhu,1989;Lin,1992;HuangandRozelle,1996)。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快速的工业化,劳动力不断从农村流出,这种土地分配方式给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造成新的压力。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的生产剩余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的土地制度与政策也被视为稳定农村社会的重要基础。
然而,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以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
农民一旦有新的就业渠道时,只要有人愿意以高于种植业平均利润的价格租用土地,土地的流转便会发生。
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民营经济充满生机,大批劳动力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从事种植业的纯农业人口已经很少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由农业转向非农产业。
随之,土地闲置、休耕、抛荒或兼业经营等现象比比皆是。
在市场作用下,土地出现流转、重新配置就成为必然。
实际上,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要素在农户间的市场交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林毅夫,1995;姚洋,2004)。
同时,土地流转也会使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双向流动,扩展空间,通告综合效率。
而目前的农户分散经营则导致没有规模效益,广大农民户农地耕种收入较低,没有抵御自然灾害与重大病情救治的能力,更没有扩大再生产与自身发展接受培训教育的能力与机会;农民的组织化经营意识与程度偏低;农村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水平也很低。
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建设和发展,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绝大部分农村仍处于初级市场阶段。
农地经营权不能自由流转制约了农村发展,使城市资金不能到农村,城镇化建设目标不易实现,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难以形成资本积聚和集中,不能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也不能合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
只有农地经营权实现自由流转,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化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从而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目标,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知识化和国家的现代化。
但是中国的这种农地经营权市场交易在改革初期受到了制度的约束,其中以农地经营权流转为甚,所以其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发展的。
1984年中央农村工作1号文件中就已经为农地流转的可能性做好铺垫,并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直到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施行才从法律上认可并正式打开了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大门。
由于农地经营权流转在国家市场交易产品统计口径中并没有单独列示,故我们只能采用已有调研结果对中国农地流转的现状做出简单的评述(叶剑平等,2000;叶剑平等,2006)。
首先,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已初步形成,但发展缓慢。
超过三分之二的农民没有进行过土地流转(转入或转出),其中中西部地区基本上没有流转。
而进行流转的土地只有十分之一左右是耕地,且这些流转大多以口头达成协议,或以村级管理交易,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尚处于非制度化阶段。
由于产业转移或企业关停并转等因素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处理纠纷已由当事人主体上升至法律制度层面。
其次,农地交易价格没有统一标准,交易过程没有统一规则。
绝大多数交易都在本地完成,半数以上的农地经营权流转都没有交易价格或补偿。
且绝大多数流转都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
总之,目前中国农地流转市场还很不规范。
最后,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地区差异明显。
东北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相对成熟一些,而中西部地区则比较落后(姚洋,2004),而且签订有效合同比例也相对较低。
但是,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明显较2003年以前有所好转。
在2006年十七大会议报告上也提出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有些问题仍然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需要进一步完善加以解决。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是针对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文献综述以及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改革担心的问题和改革困难的原因;第三部分对现有农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各种具体模式的特点;最后是结论部分,对目前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方式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
二、文献综述二、文献综述和难题分析和难题分析众多学者对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及农地经营权流转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许多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有益结论和建议。
一些学者首先就农地经营权流转的运行意义进行了研究。
Besley(1995)认为土地交易性的提高能够增加土地拥有者在需要土地时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也能增加土地投资实现其价值的概率,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同时,土地的自由流转能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租让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姚洋,2000),进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如果土地转让权受到限制,潜在的资源转让连同经济增长就受到阻碍(周其仁,1995,2004)。
虽然农地经营权流转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但是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并未得到普及(Turner,Brandt和ozelle,1998;叶剑平等,2006)。
于是,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影响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各种因素。
国外学者主要认为信贷(Jaynes,1982)、家庭劳动力(Pant,1983)和交易成本(Skoufias,1995)等是影响农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就中国而言,林毅夫(1995)检验了农民在农村要素市场上的参与率与其票赋及技术之间的关系;姚洋(2000b)则验证了异质的人群以及更加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会促进土地租赁的繁荣。
近几年来,由于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不断完善,农地流转交易量也日趋扩大,这为学者们进行实证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俞海与黄季焜等(2003)对于地权稳定性、农户间非正式土地流转等社会经济及政策因素如何影响农地土壤的可持续生产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
陈和午,聂斌(2006)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农户的土地租赁行为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指出了目前农户土地租赁行为的一些特征。
许庆,章元(2005)和贺振华(2006)对农地流转与农民长期投资关系也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认为保持稳定的地权关系有助于促进农民的长期投资。
还有一些学者对农地转移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刘晓宇,张林秀,2008)以及农地转移的意愿(何国俊,徐冲,2007)分别进行了调研,并给出了实证研究结论。
既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会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为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改革仍然在探索阶段,农地交易价格仍未充分显化,不正式的土地流转多?
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我们对于农地经营权流转困难的成因进行历史的分析就尤为重要。
首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生产关系等制度因素。
由于三十年前改革开放之初,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当时采取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诞生符合实际情况,为了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就需要将土地均分个农户,从而使个体有积极生产的激励。
实际上这种制度就使得农地细碎化,农业生产出现了规模不经济因而降低了农业产量,很多劳动时间被浪费在各地块之间的交通上,以及带来了农地有效面积的浪费等原因,土地细碎化对农民收入产生了负面影响(许庆等,2007)。
虽然这种制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民收入,但随着宏观环境和科技发展这种制度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从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角度考虑,农民的个体经济权利在原有的政策法规之下被限制。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稳定的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
由于土地调整导致农户缺乏稳定的地权,因此农地经营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受到了阻碍(钱忠好,2002、2003;邓大才,1997)。
其次,由于承包期等限制,在重新均分进行土地行政性调整变成村民所在社区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时,它就会完全取代农地的市场流转,使市场流转机制根本不能发挥作用(钱忠好,2002)。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四荒地”外,一般只能由家庭享有和行使,这就忽略了农民作为个体应具有的基本经济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利于建立起在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股份式合作经营模式。
同时在产权理论没有引进国内的时候,学术上和政策上就不能将农地的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区别分开。
通过对现行政策与研究成果的整理和归纳可以发现:
首先,目前还没有相关学术成果就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发生的新变化和各地的具体实行模式给出系统的梳理;其次,许多学者在强调土地产权结构缺陷会制约土地流转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应承担的职能和作用、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问题;最后,农地经营权流转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得到广大学者的认同,但是对于农地经营权流转现状的不足以及如何更好地设计、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化机制这一问题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特别是没有对农民几千年形成的“以土为生”观念的文化内涵以及农村城镇化牵引作用的意义进行系统分析。
因此,重新梳理和比较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特点及问题,对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都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农三、农地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模式分析流转模式分析就目前来看,一方面,有相当部分的农民离开了自己的家园或者即使在自己的家园但不从事于农业生产,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地收入,致使农地生产成了他们的兼业或副业,农民也变成了非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另一方面,许多土地都缺乏规模经营和规划经营。
这些情况带来了土地荒芜和土地低效率利用,致使土地流转需求增加的同时,土地流转模式也亟待创新和采用。
本部分将对现存的几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进行概述,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并加以讨论,各种流转方式的特点比较可以见表1内容。
从各地实践以及文献检索来看,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租赁对于土地租赁的应用,在我国农村,其主要形式是承租人按定额每年给出租人一定的货币或者物质作为其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条件,由于农村没有正规的土地租赁市场和土地评估机构,土地租赁租金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就是出让人把土地的经营权出让给受让人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
土地转让分有条件出让和无条件出让两种方式,有条件出让又可分为土地出让反雇和土地出让反租两种方式。
土地无条件出让是指土地出让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只是土地的经营权单方向由土地的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土地出让反雇是指土地出让人把自己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出让给受让人(这里主要是指企业法人)同时凭借自己所拥有的经验和技术与土地受让人签订雇佣合同,此种流转方式有利于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的转变;土地出让反租是指土地出让人把土地出让给受让方同时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租合同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
(三)土地整合经营土地整合经营就是把农村部分经营权分散的土地整合成一个整体,设立专门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投票表决的形式对这些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对取得的经营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
从某种形式上看,这有点象一下回到了吃“大锅饭”的年代,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下回到了“人民公社”。
其实不然,从土地来源上讲,土地整合经营中的土地分为两种:
以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以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土地转让;从土地经营上讲,在土地的经营过程中采用职工雇佣制度、招标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这种制度解决了“吃大锅饭”的弊端,能够达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从分配方式上讲,土地整合经营实行按股(土地面积)分配和工资制度相结合,不同于“大锅饭”的按人头分配。
2006年1月份在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信用社”就是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的一个很成功范例,但“土地信用社”的土地流转只包括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一种形式。
(四)土地转包土地转包,就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非经营权所有人),对其所租用来的土地转租给下一级承租人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土地转包也属于土地租赁的一种形式。
但这种流转形式更容易使土地价格向价值靠拢,也有利于吸引土地投资/机者把资金投向农村土地。
(五)土地投资入股土地投资入股是指土地经营权所有者把自己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以实物资产的形式折算成现金入股,按照比例享受企业权益的土地流转形式。
此种流转形式,土地的经营权由原所有权人转变为现在的企业法人,土地经营权发生了转变。
最终的结果最大的可能是使原土地所有权人丧失土地经营所有权。
如果原土地所有权人为农民,那么该农民就会失去土地,也就是说这种流转方式作用之一是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表表11土地流转方土地流转方式的类型和特点式的类型和特点在这一这部分我们还对几个简单案例进行介绍分析,以证明农地经营权实现自由流转和市场化的明显效果。
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在1990年村里成立农场,全村的农地在农户自愿有偿流转基础上实现了集约化经营,由18个种田能手承包。
10000多亩耕地良种覆盖率达到100%,而且全部达到无公害甚至绿色食品的标准。
现在从事种养业的人口只占村总人口的2%,亩均效益却高出邻村40%,其增收的秘密在于科学种田和低成本高产出的规模经营。
无工不富,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就不会消耗不可再生资源,不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这是兴十四村的第二个发展理念,必须立足自身资源搞工业。
而兴十四村最大的资源就是粮食、畜牧业,搞工业必须以此为立足点。
该村决定搞玉米的深加工企业。
目前年加工玉米30万吨,开发出生物制品、精细化工、保健品、饲料四大系列30多个产品,1吨玉米经过精深加工卖到10000多元,增值10多倍。
2005年一个年加工150万吨新的玉米精深加工项目也开始建设,目前已经投产。
兴十四村的土地实行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依靠集体经济的滚动发展,先后成立了机械运输公司,种植业从种到收全部实现了机械化,农田机电井打到583眼,喷灌设施达到120台套,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00%。
全村1.6万亩耕地只有6户农民承包经营,组成6个家庭农场,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加快经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同在东北地区的吉林省公主岭市八家子村则是采用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成立农机合作社,农民土地入股、入股分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对土地统一经营,土地在种植中产生的效益也分配给股民。
每年到年底按照入股土地的面积多少,平均分配,统一分红。
合作社只有3名管理人员和12名农机手,按照作业面积和工作日,实行工资制。
经过几年的探索,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淡薄,走出去的农民为家庭创造了更多的收入。
目前人均现金收入5850元,全村有千头牛场2个,一处苗木基地,组建了一个农机合作社,还有花卉瓜菜基地,村里有长春鹤达秸秆能源气化公司,全村的日常燃气都由公司供给。
特点流转类型优点缺点土地租赁能够使土地有效的利用,减少土地荒芜;有利于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欲望较强者更好地发挥劳动能力价格形成机制较差,土地的有效利用程度相对较低土地转让有利于吸引投资资金进入农村,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造成农民失去土地,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社会问题土地整合经营有利于规模经营、多样化经营;有利于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减少土地浪费(由于土地分割造成的道路、地界浪费)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运作机制和技术人员引进机制土地转包有利于吸引投资资金进入农村;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相关的土地评估机制相配合土地投资入股有利于生产资料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多样化利用需要相关的土地评估机制配合;需要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和法律意识土地银行有利于土地快速流转;有利于土地价格机制形成;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应用需要配套的土地制度(减少集体干涉的制度)和土地评估机构的配合由于不同的地区的土地有不同的特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的采用可以考虑单独采纳和搭配使用等形式,力争在保证土地有效利用的基础上,达到促进劳动力转移、促进城镇化进程、吸引投资资金和促进产业升级的效果。
同时,由于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诸如在土地转让和土地征用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如何安排、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和法律知识不足等问题需要解决,需要政府各部门、社会和个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四四、实现、实现农农地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流转市场化的具体的具体建议建议对现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和流转方式的分析表明,建立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供给,地方政府有针对性地实施细则以及有可靠的社会保障体制与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要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就迫切需要对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政策进行深入的改革与创新。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结论与对策:
(一)稳定农民信心、消除土地自由流转的制度与人为障碍,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
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协调配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合作机制,建立覆盖全部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制体系。
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制定相关的政策以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全体城乡公民的保障体系,同时通过财政和金融措施等不断维护和充实保障体系,能够达到满足公民最基本需要的生活保障、医疗以及养老保险要求,这笔资金大部分应由中央财政来承担。
与此同时,省市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条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就可以给农民在心理和物质上极大的保障,在开展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时候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另外在一些已经基本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发达地区,要借助经济发展的优势,可以进行大胆尝试和试验以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步伐。
(二)大胆创新,多举措保证农民利益。
由于社会保障缺失、法律对土地转让权的界定不清晰与不完整、城市劳动力市场不能提供较好的工作待遇等因素的存在,农户往往不能彻底离开土地,通常只能“年轻时外出打工,年老时回乡务农”。
考虑到被征地农民和农地经营权流转之后失去土地农民的可持续收入问题,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中提取一定的“农地流转风险保障准备金”,这一部分准备金可以用来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或破产等因素而降低,使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就可以使农民以土地换取保障,以保障促进就业,以就业谋求发展。
笔者在对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研中发现如果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提取总价格的5%8%左右的农地流转风险保障准备金基本上可以满足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同时,可以考虑利用政府土地储备中的荒山和荒地建立适度规模的国有“公益农场”,这种“公益农场”可以雇用在征地过程中失去土地或者在土地流转之后没有找到适当工作而仍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且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社会保障支出成本的增加,同时,这种方式有利于防止失地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失地农民进入“公益农场”劳作有了相应的收入防止了“懒汉”扩散效应,这种农场绝对不是单单的收容机构,而是需要以劳动就业换取经济保障,这就避免了“懒汉陷阱”的发生。
(三)地方政府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要发挥重要作用、承担起服务职能。
地方政府首先要明确其服务原则就是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工作来推动土地流转从而使得市场需求双方共同受益。
具体来说,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服务职能,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承担起组织、协调、服务的职能;要加强针对农村和农民的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工作,科学界定土地产权,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进行统一、明确的登记。
(四)加强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
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都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市场中介组织的参与是沟通有无、促进交易成功地纽带和催化剂,其作用十分重要。
一个真正繁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
一个完善、发达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可以将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市场要素和资源与农村的农业土地使用权迅速、有效地连接起来,实现各种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与整合。
需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组织,形成“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的土地流转机制(黄祖辉,2001),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土地流转中介体系与服务网络,为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交易信息。
(五)加快立法建设,提供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保障。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尝试中有些方式与当前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矛盾冲突。
例如农地流转的股份化和公司化方式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制相冲突;农民土地入股与公司法中不得撤回投资的原则相冲突,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那么当仅限于30年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届满时,在另一轮土地承包重新配置土地权利的时候,承包土地必须依法在重新配置权利时的集体成员中重新进行分配。
因此,依据公司法运行的权利与依据土地承包法运行的权利便出现矛盾;再者当前的农地流转模式与土地管理法耕地的特殊保护原则相冲突,我国土地管理法严格的农业土地用途管制法律规定,使农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股份制企业无法像一般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旦企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产生清算,农业土地会按规定无条件还给农民耕种。
上述问题表明,土地使用权的可交易性及其可交易程度较低。
因此,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关键,在于设计一些能够真正自由流动的、符合交易法律特征的、能够促进交易繁荣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同时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立法和法律法规修订中不断完善以提供法律保障。
(六)健全激励机制,实现共赢。
在农地流转市场化、自主化的进程中,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都要顾及农户的收益,要切实关注农民的利益。
地方各级政府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好农民的承包权益,依法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做好协调工作。
流转双方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法、书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土地流转的面积、期限、经济补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连带责任等。
地方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在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建设的同时要抓紧对农民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使农民明白理解农地流转市场的组织形式、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或股份化的复杂知识,只有农民转变为现代公民,才能保障农民的权益从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其投资及收益受法律保护。
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并试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办法,允许经营者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获取贷款。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到农村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在资金和金融服务上给予支持。
更为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责和监督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设计合理的机制以保证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户个体在农地市场化中的获益,以实现多方共赢。
(七)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情况采取农地流转的相关措施。
各地在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化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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