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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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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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汽车保险条款模块三汽车保险条款学习任务六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单元一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概述一、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二、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推行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建立了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书名:
汽车保险与书名: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理赔实务书号:
书号:
978-7-111-52303-1作者:
周燕作者:
周燕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社单元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一、我国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因.发展历程.实施原因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公益性.强制性.实行“无过错原则”.赔偿范围的广泛性.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单元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一、投保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倍罚款二、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三、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四、责任免除)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被保险人所有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保险费.交强险的基础费率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驾驶教练教学用车,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蓄电池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驾驶教练教学用车,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蓄电池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补充说明:
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基础保险费的计算()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交强险费率的调整.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六、保险期限)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投保标志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合同的解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合同的变更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单元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的定义.救助基金筹集)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使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索赔)交强险的保险单。
)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赔偿处理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一方全责,多方无责()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学习任务七汽车商业保险单元一汽车损失保险一、汽车损失保险概述
(一)汽车损失风险.汽车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及其本质()汽车与自然灾害的关系.汽车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本质和特点()汽车与意外事故的关系
(二)汽车损失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二、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客车。
)货车。
)挂车。
)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
三、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下列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受到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下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四、汽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
(一)下列情况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饮酒是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的。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维护、改装期间。
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二)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在修理前被保险人未会同保险人检验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六、汽车损失保险费及费率
(一)保险费率)车辆的使用性质。
)车辆种类。
)车辆的产地和使用年限。
(二)保险费的计算(三)保险费率的调整.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
)保险期内无赔款。
)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车辆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险的,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被保险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被保险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但事故处理后,保险人无赔款责任,则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费率调整系数表(表)使用规则)费率调整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
费率调整系数系数系数系数系数)使用费率调整系数后,各险别的费率优惠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
七、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期限八、汽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免赔的规定)保险车辆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的绝对免赔率。
)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的,增加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的绝对免赔率。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施救费单元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述
(一)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的种类(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责任限额的确定.赔偿对象.赔偿处理二、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驾驶员和保险车辆状态要符合规定.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事故.第三者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的判断标准有:
)保险车辆本车车上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
)第三者一定是保险车辆本车的车下人员,但车下人员不一定都是第三者。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等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
)在以上前提下,保险车辆本车车上人员在下车后即变为第三者.损害赔偿.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善后工作三、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一)下列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二)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三)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被保险人修理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另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五、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六、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七、商业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免赔的规定)保险车辆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的,增加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的绝对免、赔率。
(三)赔款计算)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事故责任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之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之和)单元三其他汽车保险产品一、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保险车辆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新增设备的损失。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被保险人修理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四)保险费(五)免赔规定)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的绝对免赔率。
(六)赔偿处理)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绝对免赔率之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其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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