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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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是一起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涉及自然人侵权、法人侵权和保险公司等多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实体上涉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误工费的认定等问题。
在程序上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服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复议的提出、管辖、共同被告、交强险理赔等问题。
在证据方面涉及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医院出院小结、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法律实务中的运用。
该案例可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入门级案例,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争议焦点: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及分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认定
思考:
一、自然人被告一(余以寿)与法人被告二(上海顺良涂装有限公司)的连带关系
自然人被告一(余以寿)系驾驶被告二(上海顺良涂装有限公司)的牌号为AS0522的中型货车致原告曹立四受伤。
由于此案例中原被告均无证据说明被告一(余以寿)与被告二(上海顺良涂装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及其他关系,因此不能以劳动关系为理由要求法人被告二(上海顺良涂装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被告二(上海顺良涂装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故应对被告一(余以寿)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分公司)的责任承担
因事发时被告一(余以寿)驾驶的被告二(上海顺良涂装有限公司)的牌号为AS0522的中型货车已在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分公
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1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来看,就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当其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及时得到救助,保险公司唯一免赔的条件只能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免赔,而本案中的原告曹立四即受害者并非故意。
不论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分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机动车保单中作了怎样的规定,都不能规避法定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在此案例事件中免责。
此外,被告一(余以寿)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也不存在《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在此案例事件中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首先由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曹立四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余以寿)与被告二(上海顺良涂装有限公司)的连带关系。
三、赔偿标准与认定
首先,原被告均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表明原被告均认可该认定书的内容:
被告一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标准应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
相关赔偿标准:
1.医药费:
原告提交证据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的急诊病历、上海市嘉定区中
心医院的出院小结、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的医药费清单,可证明医药费相关内容,应予认可。
2.交通费:
原告曹立四提交证据各种交通费发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应予认可。
3.误工费:
原告曹立四已提供了相应误工损失证据证明,被告在无相反证据予
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以认可。
4.车辆维修费费用:
原告曹立四提交证据车辆维修费发票,应予认可。
5.手术前理发费用:
原告曹立四提交证据手术前理发收据,如能证明术前理发
是医疗的必要过程,则应予以认可。
6.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告曹立四提交证据在沪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儿子曹萧
滨的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上海市密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此类证据中能够证明事发前原告曹立四确在上海市密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且一直居住在城镇地区。
如证据表明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其生活、工作状态应当等同于城镇居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就原告曹立四儿子曹萧滨的相应扶养费也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否则仍适用农村居民标准(根据曹立四的户籍证明:
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老关村曹东组)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曹立四提交证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
法鉴定意见书;在沪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上海市密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外伤且因伤到头部导致了精神病,给其今后的生活带来了困难,精神造成了痛苦,因此被告应承担精神抚慰金。
8.残疾赔偿金:
原告曹立四提交证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
定意见书;在沪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上海市密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外伤且因伤到头部导致了精神病,但是案例中未说明具体的伤残等级。
上述证
据中能够证明事发前原告曹立四确在上海市密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且一直居住在城镇地区。
如证据表明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其生活、工作状态应当等同于城镇居民。
因此,就原告曹立四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否则仍适用农村居民标准(根据曹立四的户籍证明:
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老关村曹东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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