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doc
- 文档编号:14663317
- 上传时间:2023-06-25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0KB
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doc
《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
按: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6月,我市出台了《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目前,吸引更多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总部入驻,发展总部经济特别是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的重要发展目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在这一方面已先行一步,取得了重大进展。
基于此,我办收集新加坡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供参考。
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
近年来北京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人才、信息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不断增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吸引力,努力搭建服务于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的平台,总部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至今年6月,在北京设立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164家,多数为世界500强企业。
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1家。
落户北京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主要集中在电子、通讯、机械领域,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
据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目前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销售收入约占23%,净利润占32%,纳税额占22%;上缴地方主要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约占同口径全市税收比重的4%。
跨国公司的发展为北京产业结构升级、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国际化进程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北京是全国率先提出发展总部经济的城市。
1999年北京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之后,北京“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政府工作报告中多处强调要不断优化环境,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企业总部入驻北京。
相继出台了《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办法》、《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北京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北京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并建立了重要服务事项协调制度、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市领导与跨国公司座谈会等工作制度,这些政策有效地推动了总部经济的发展。
同时,北京专门成立了市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等服务型机构,有效地助推、服务总部经济发展。
目前,北京总部经济已呈现出“三大五小”的发展格局。
金融街、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商务中心区(CBD)等三大总部聚集区已发展成为首都经济引擎;东二环交通商务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台总部基地、望京电子城、临空经济区等五小总部聚集区也同样凸显出经济发展活力。
“三大”:
1、金融街作为我国金融资产最密集的区域、中央特大型总部的重要承载地基本形成了金融企业总部聚集区。
目前共聚集金融、电信及各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140多家。
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或地区总部60多家。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大唐电力、国电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总部80多家;2、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充分发挥科技教育资源优势努力打造自主创新高地,基本形成了以IT产业为主的高技术产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总部聚集区。
中关村在纳斯达克上市企业累计达到17家,占到大陆公司总数的一半境内外上市公司累计达到98家;3、依托朝阳区丰富的涉外资源和浓厚的国际化氛围,商务中心区(CBD)已初步形成综合性企业总部聚集区,普华永道、麦肯锡、保维斯律师事务所等200多家世界级商务服务企业云集,凤凰卫视、华尔街日报、CNN、BBC、VOA等一批国际传媒机构陆续入驻。
“五小”:
1、东二环交通商务区作为中央特大型企业的承载地之一,有中国石油、中海石油、北京移动、国华电力、中铁物资、中青旅等11家企业总部入驻(其中世界500强企业4家),有20多家上市公司;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高新技术和现代制造业的主要基地,入区企业达到2200多家,拥有诺基亚GE、施耐德、松下电工、中芯国际、Bayer等8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其中世界500强企业40余家;3、丰台总部基地聚集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航天时代、建龙钢铁、中牧股份等200多家企业和企业总部,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诸多高科技行业;4、望京电子城以电子通信为主的高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聚集发展,已入驻各类企业逾400家,包括摩托罗拉、北电网络、索尼爱立信、朗讯、三星中国服务总部、西门子等9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5、临空经济区形成了以首都机场为核心以空港工业区、空港物流基地等6个功能组团为依托,以航空产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业为代表的临空产业集群发展格局。
集聚了松下、索爱、LG、JVC、TNT、空中客车、日本邮船等3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和550余家中外企业。
今年,北京进一步完善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政策,重新修订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新规定与1999年的规定相比,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和新增了部分内容,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和吸引的力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业务活动范围。
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
业务范围的扩大提升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功能,有利于发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综合服务职能,可以带动北京金融、保险、贸易、会计、法律、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迅速发展,提升高端知识型服务业的比重;同时,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二、增加了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条款。
新规定明确了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
从地区总部的鼓励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办资助。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补助。
考虑到存量地区总部企业的发展,对一次性增资达到上述金额的地区总部参照上述规定,按对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2、租房补助。
对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在连续3年内给予租金补助。
本条政策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执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3、自建或购房补助。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补助。
4、对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
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营业收入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奖励。
从地区总部人员的鼓励政策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三年;对在一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2、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按照《北京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三、修改了提供便利的政策条款。
1、提高出入境便利程度。
目前实际工作中通常只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人员1-2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和居留许可。
新规定放宽了时限和人员范围:
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3年、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4年、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2、方便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不受年龄和职称限制;引进北京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可申办人才引进。
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办《北京工作居住证》。
3、对地区总部的外汇及资金管理、通关、保税等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进一步放宽。
给予资金运作便利,在建立统一内部资金管理体系、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试点,以及财务公司设立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积极协助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仓储物流、分销配送、保税加工制造、高端研发等业务。
4、实践服务型政府,简化办事程序。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市商务委负责在京地区总部的认定、补助奖励兑现和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建立政府补助奖励政策兑现审核实施机制。
附一:
《北京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附二: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附三:
《关于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办法》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北京注册设立的,对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北京注册设立的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北京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适用北京有关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补助分3年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第四条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
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本条款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落实,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
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六条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营业收入给予不同档次资金奖励,奖励分3年发放。
第七条地区总部可依法从事投资经营决策、生产经营管理、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技术支持与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服务、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信息服务、承接跨国公司内部及境外其他公司的服务外包、员工培训与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地区总部可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有关规定可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国家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九条对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积极协助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仓储物流、分销配送、保税加工制造、高端研发等业务。
第十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所得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可按北京有关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受聘于地区总部的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临时入境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申请签证。
第十三条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四条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办批件和台湾地区旅行证,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五条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北京就业的,可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十六条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北京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
第十七条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如需在北京入托、在中小学就读的,由地区总部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安排,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地区总部的外籍员工可不受在境内工作时间限制,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商品房。
第十九条市商务委负责在京地区总部的认定、补助奖励兑现和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补助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
所涉及的补助或奖励1年兑现1次,由上述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解决。
此前发布的《北京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4号)同时废止。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地区总部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为母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市商务委负责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应在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准予认定的企业颁发确认证书。
(三)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二、补助和奖励
(一)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认定的地区总部,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含10亿元人民币),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
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北京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本款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落实,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条涉及的补助和奖励1年兑现1次,由所在区县先予全额兑现。
第一、二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三款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第四款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五款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助和奖励兑现审核办法,负责以上补助和奖励兑现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区县有关部门初审后,经区县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人才引进和奖励
(一)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北京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
(二)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北京就业的,可由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按照京政办发〔2005〕18号《北京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四、人员流动
(一)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持营业执照(副本)、临时住宿登记等有关证明,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受聘于地区总部的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邀请单位函件及有关证明,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申请签证,邀请单位应持市商务委颁发的确认证书事先在市公安局首都机场口岸签证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地区总部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办批件和台湾地区旅行证,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以上人员出入境签证、居留、赴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相关申请。
五、《若干规定》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六、《若干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制定在京设立总部的认定办法。
第二条地区总部的组织形式,一般应是企业法人,跨国公司可以以在京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或其它形式的企业法人为载体申请成立,对知名跨国公司,根据其在全球其它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习惯做法,也可以是非企业法人。
第三条地区总部的管辖范围,一般应包括中国大陆和一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发展 总部 经济 一些 经验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