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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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宜宾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检查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涉危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严格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强化企业的环保守法自觉,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和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机动车维修及医药等重点行业产废单位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
各县(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增加重点行业。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市、县(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网格化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涉企业逐一排查。
对各重点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点一并纳入排查范围。
(二)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110”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
对查实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四)环保、公安部门参加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排除干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
对发现的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6年7月)。
2016年7月28日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制定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确定联络人。
(二)自查阶段(2016年7-8月)。
对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各县(区)结合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原则开展自查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内检查对象,填写专项执法检查表,依法查处(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形成专项执法检查自查总结报告(附专项执法检查表),分别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并抄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抽查阶段(2016年8-9月)。
2016年8月中、下旬,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抽查工作。
8月31日前,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汇总各县(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情况及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统一联合抽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经联合审定后,于9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公安厅。
各县(区)按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原则制定相关违法犯罪单位、个人的后期整改督查方案并进行落实。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保部门内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要按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原则充分组织监察、污防、环评、监测、法宣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监察主要负责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现场询问、勘查、记录、起草检查报告及制定整改方案等事宜;污防具体负责技术支持工作,包括提供核定检查企业名单、配合现场检查台账、转移联单等;环评、监测等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监测等手段为查找违法犯罪证据提供技术支撑。
法宣负责对办理违法犯罪案件处罚、移送过程中合法性和程序规范性等进行把关和衔接。
(二)密切衔接配合。
环保部门要为公安部门侦办案件提供充分的环保技术支持。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将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进一步发挥环保和公安两部门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联动执法的优势,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查实,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快办,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依法、合规、到位,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区域无缝对接。
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转移审批科室要主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核实危险废物实际收到数量等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对收到数量、运输车辆等与转移联单严重不符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两地环保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办。
(四)处罚整改到位。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
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五)落实网站责任。
公安网安部门督促指导属地网站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
对群众举报、监管部门通报的危险废物贩卖信息迅速核查、依法处置。
对不落实审查责任、整改要求、屡查屡犯的网站要公开通报,依法查处。
(六)巩固长效机制。
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常态化,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
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废物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从源头防范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总结网络监控的经验,建立“治标治本一起抓、网上网下一起查”的办案机制。
七、执法检查要点
(一)产废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1。
(二)经营单位检查要点。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2.接受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2。
(三)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检查要点。
涉及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的,环保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移出地环保部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通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向移出地环保部门反馈危险废物接受情况,重点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四)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检查要点。
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应查明其接受的危险废物来源,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方法,非法经营的时间跨度,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并依法严惩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附件: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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