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制度下的离婚现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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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制度下的离婚现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浅谈我国婚姻制度下的离婚现象
学生姓名:
学号:
入学时间:
专业:
开放法学本科
试点分校(工作站):
万州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年月日
论文目录
1、选题意见----------------------------------------------------------第3页
2、任务书-------------------------------------------------------------第4页
3、提纲----------------------------------------------------------------第5页
4、论文指导进度----------------------------------------------------第6页
5、论文正文(包括论文摘要)----------------------------------第7页
6、参考资料目录--------------------------------------------------第15页
选题意见
论文题目:
《浅谈我国婚姻制度下的离婚现象》
选题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时间: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
《浅谈我国婚姻制度下的离婚现象》
学生姓名:
入学时间:
试点分校(工作站)
学号:
专业:
法学开本
指导教师:
职称: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及要求: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进度计划:
1、期限:
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1日
2、具体进度安排:
年月日
完成内容
提纲
一、对“离婚”概念上的认识
1、从主体上看,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
2、从内容看,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3、从程序上看,离婚既然是法律行为,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的发生、发展的历史。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
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它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几个历史阶段。
三、对离婚的指导思想上的认识
离婚制度既然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离婚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关键是看我们怎样去认识这有现象。
离婚问题处理得好坏,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直接影响子女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离异观就是我们对待离婚问题的基本思想,其核心是: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这个观点,既是辨证的统一,又是科学的结合。
四、我国离婚制度目前的现状
(一)、我国离婚的总态势
中国有关离婚的规定衍生于礼制,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
本世纪以来中国离婚发展过程可分为三
大阶段。
(二)、哪些人容易遭遇离婚
纵观全国,已婚的青年女性、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结婚时间不长的夫妻、文化程度低下和受过高等教育
的脑力职业女性最容易出现离婚。
从性别来看,我国已婚女性人口表示愿意中止现存婚姻关系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
从离婚者的婚姻年数和夫妇年龄差异观察。
从夫妇双方的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角度观察。
(三)、离婚的主要原因
择偶观念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婚姻的悲剧缘于最初的择偶不当。
夫妻之间的性愉悦既是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又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离异观就主宰着不稳定婚姻的命运,其根本性的转变成为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的最重要的原因。
五、走出对离婚理解的误区
第一,离异的家庭行为变为个人行为。
第二,离异的男性单向行为变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
第三,离异的不光彩或不道德行为变为正常的社会行为。
第四,离异的过错行为变为感情行为。
离婚是可以理解的,却不可以鼓励和纵容。
随着我国融入世界文明步伐的加快,我们的许多传统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
如果我们对离婚的认识提高了,对婚姻的认识也就提高了。
论文指导进度
第一次
论文选题、论文提纲
教师签字:
日期
第二次
(初稿)
教师签字:
日期
第三次
(修改稿、定稿)
教师签字:
日期
论文摘要、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
论文摘要
离婚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关
键是问题,我们怎样去认识这种社会现象。
对离婚问题的认识上的正偏,处理的好坏,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直接影响子女和家庭的利益;而且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据最新统计显示,从90年代以来,全国适婚人数逐年减少,结婚人数逐渐下降。
而离婚人数则稳步上升;2000年以来,离婚案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离婚案逐年增高。
本文主要针对这一现象,分析和探讨我国婚姻制度的离婚的概念上的认识,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根据目前我国离婚制度的现状,我们应该走出对离婚理解的误区。
指导教师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毕业学校
专业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
----------------------教师签名:
---------------------------
浅谈我国婚姻制度下的离婚现象
[内容摘要]离婚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关
键是问题,我们怎样去认识这种社会现象。
对离婚问题的认识上的正偏,处理的好坏,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直接影响子女和家庭的利益;而且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据最新统计显示,从90年代以来,全国适婚人数逐年减少,结婚人数逐渐下降。
而离婚人数则稳步上升;2000年以来,离婚案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离婚案逐年增高。
本文主要针对这一现象,分析和探讨我国婚姻制度的离婚的概念上的认识,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根据目前我国离婚制度的现状,我们应该走出对离婚理解的误区。
[关键词]婚姻制度离婚制度离婚现象
离婚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章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章,对离婚的程序、条件、后果等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正确处理离婚纠纷,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离婚”概念上的认识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和结婚的行为是对称的。
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是由双方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
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的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
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能提出离婚。
没有合法的
婚姻关系,只能是非法同居,就谈不上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曾规定,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要求不离婚的不予受理。
这就是说,凡是未领取结婚证的,就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样的男女即使同居生活也不可能称为婚姻,如果要分开也不可能称为离婚。
(2)从内容看,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这和结婚的概念是相反的,结婚是建立婚姻关系
的行为,而离婚则是消灭婚姻关系的行为。
同是行为,由于内容上的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相同的。
因此,离婚的行为和结婚的行为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3)从程序上看,离婚既然是法律行为,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
离婚有两程序,即行
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夫妻双方要求离婚,不能自行离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才行。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的发生、发展的历史。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
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它表示婚姻关系的解除,或者是有效婚姻的合法终结。
在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
因此,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而用“离弃”、“休妻”、“出妻”等词语。
我国古代最早称“绝婚”。
结婚,被认为是合二姓之好:
而离婚,则被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
后来即称之为“休妻”或“离弃”。
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它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几个历史阶段。
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为禁止离婚主义,一为许可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它产生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
许可离婚主义就是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
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不论是一方的要求,还是双方同意,离婚应该准许。
许可离婚主义和禁止离婚主义是相对对立的两大立法主义。
三、对离婚的指导思想上的认识
离婚制度既然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离婚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关键是看我们怎样去认识这种社会现象。
离婚问题处理得好坏,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直接影响子女和家庭的利益;而且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对待离婚,各个阶级有不同的看法和态度。
我国正处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就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的离异观点作为理论依据指导我们的行动。
马克思主义的离异观
就是我们对待离婚问题的基本思想,其核心是: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这个观点,既是辨证的统一,又是科学的结合。
保障离婚自由是建立民主和睦家庭的需要。
列宁说:
“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可见,只有保障离婚自由,才有可能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保障离婚自由是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四、我国离婚制度目前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
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
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在发生变化。
持续上升的离婚率及其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
1986年,作家苏晓康写了一篇《阴阳大裂变》的报告文学,专谈离婚问题,引起了全国振动,以致“阴阳裂变”就成为离婚的代名词。
(一)、我国离婚的总趋势
中国有关离婚的规定衍生于礼制,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
本世纪以来中国离婚发展过程可分为三
大阶段。
第一、辛亥革命之前的古代离婚阶段。
这一时期沿袭中国传统社会的离婚制度,主要采取休妻、义绝和离异等三种形式;同时,为了维护封建神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统治和稳定家庭秩序的需要,古代离婚制度单方面实行禁止妇女离婚的规定,也对男方的休妻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加之男方具有纳妾的权利,许多家庭保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当时的离婚水平一直比较低下。
第二、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
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三、1949年以来的当代离婚阶段。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以先后颁布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为法律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
:
夏凤英:
《论婚姻是一种契约》,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依据,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准则,并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登记离婚和通过法院系统判决的诉讼离婚作为最主要的婚姻解除方式。
自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我国再次进入离婚高峰期,粗离婚率于1987年又一次超过1‰,而后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
有关离婚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离婚状况呈现出五大特点。
第一,我国离婚现象的发展不是一个平稳的过程,其间多次上下起落,幅度也不小。
第二,在国际大家庭里,我国仍然是一个离婚率较低的社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这些年我国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而在亚洲各国中,我国离婚水平已超过韩国和日本,与新加坡同属离婚率较高的国家。
第三,我国离婚人口的绝对规模十分庞大。
1990年我国离婚人口数为160万,分别是法国的15倍,日本的10倍和美国的1.4倍;1993年我国离婚人口总数上升为182万,居世界各国之首。
第四,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城镇妇女的离婚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
另外,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在城乡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别。
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如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里,上海和北京离婚率分别提高了5.2倍和3.9倍,而同期全国离婚率只上升了2.1倍。
第五,我国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近些年约为70%以上,略比美国低一些,表明离婚率的上升并不意味着人们要否定婚姻本身。
我国潜在的离婚增长势头很大。
①我们应该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势必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概率的城镇居民,对离婚率的继续上扬发挥着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
第二,这些年经济迅猛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引导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生活的精神构成和情感追求,对以往只见物不求情的婚姻带来更为严重的挑战。
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极“左”思潮指导的社会道德宣传中维持下来的所谓“低质量高稳定”的婚姻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氛围发生变化,约占我国婚姻家庭60%的凑合家庭,具有潜在的破裂危机。
如果按照目前的状况发展下去,可以预计,未来中国的离婚率将继续提高,并可能逼近西方社会的水平。
(二)、哪些人容易遭遇离婚
纵观全国,已婚的青年女性、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结婚时间不长的夫妻、文化程度低下和受过高等教育
的脑力职业女性最容易出现离婚。
从性别来看,我国已婚女性人口表示愿意中止现存婚姻关系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
网上资料显示,80年代以来经法院系统审理的全国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全部离婚案的70%左右。
由此看来,对现存婚姻表示不满的主要是妻子方面,她们已经从传统的“从一而终”社会伦理观念中摆脱出来,并使用离婚的权利去追求幸福的婚姻。
另一方面,我国离婚人口出现低龄化。
不过,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则显示,我国离婚人口似乎正从低龄向中龄过渡,最近一个时期来,我国男女离婚时的年龄大约提高了近2岁。
从中可以看到,如不考虑人口的其他特征,已婚的青年女性一般具有较高的离婚风险。
从离婚者的婚姻年数和夫妇年龄差异观察。
据了解,全国各地约有70%的离婚者的婚姻都是在5年以内破裂的,但最近的全国部分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婚姻平均存活的年数有所延长。
80年代初,我国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为6年,到了90年代,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延长为7.6年,比80年代初提高1.6年。
90年代初期,婚后一年内离婚的比例为9.9%,1—2年内离婚的为11.9%,结婚满4年内离婚的比重为38.7%,比80年代初的60.8%降低了不少,这说明了当代中国离婚事件也可能发生在婚龄较长的夫妇当中。
婚姻的另一个特征是夫妇年龄差基本上与离婚风险呈正相关,即年龄差比较小的夫妇比年龄差比较大的夫妇离婚的概率低。
我国涉外婚姻的高离婚率不能不认为与它的配偶之间高年龄差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婚龄较短的婚姻都相对比较容易发生破裂危机。
从夫妇双方的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角度观察。
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是个人社会面貌的重要标志,和离婚
①
: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
风险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从文化程度来看,我国离婚率呈U字型分布,①即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和文盲半文盲人口的离婚率都比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
但是,当分别男女考察离婚人口的文化程度分布时,女性人口离婚率与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即文化程度越高的已婚女性,其离婚概率越大,相反,男性人口离婚率则与文化程度呈负相关,即文化程度越低的已婚男性,越容易成为离婚者。
以1990年为例,文盲半文盲的男、女性人口的离婚率分别为1.76%和0.28%,女性人口离婚率为男性的1/6,而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男女离婚率分别为0.52%和0.8%,高知识水平女性离婚率比同等学历的男性超出了0.28%。
从离婚人口的职业结构来看,男女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
除了个别类型的职业外,男性从业人口的离婚率和职业文化技术程度高低表现为负相关,越是从事文化技术程度高的职业男性,越不会成为离婚者。
相反地,职业女性的离婚率似乎呈正态分布,即两头低中间高的钟形分布,其中女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的离婚率为最低,大约只有女性办事人员以及商业和服务性工作人员的1/5强。
所以,如果只从社会面貌来分析的话,文化程度低下和受过高等教育的脑力职业女性都属于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
(三)、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些人认为目前的离婚行为是受浪漫爱情的注重、妇女地位的提高、家庭功能的改变、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对离婚条件的放宽以及受剥削阶级腐朽享乐思想的腐蚀等六个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些人又认为我国近年离婚水平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冲击了陈旧的传统观念、新婚姻法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增强了妇女的经济自立能力;还有一些人认为今日中国社会的离婚率高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改革开放、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
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择偶观念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婚姻的悲剧缘于最初的择偶不当。
中国的择偶观念变化,主要是未婚女性择偶观念的变革。
首先,当初的政治联姻转变为如今的经济婚配,物化或钱化的条件成为把握婚恋天平的重要筹码。
女性希望男方有高收入,而不愿意选择男方比自己的收入低的。
这种拜金不拜人或重经济实力轻感情基础的择偶价值标准很难为日后的婚姻生活注入情感的活力。
其次,不少年轻人仿效西方人,迷恋“感觉”婚姻,以求潇洒走一回,他们用一时激情替换持久的感情,用生理冲动取代心理爱恋,于是就草率成婚,最终又因激情的消退、“感觉”的淡化以及对缺乏感情基础和共同情趣的婚姻失去热情,走向离婚。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口流动加剧,我国传统的狭小通婚圈逐步扩大,跨大地域空间的异地择偶日渐增多。
这些异地婚姻往往由于缺少来自原居住地社区和家庭关系网络的支持和约束,又面对更为严重的地区文化习俗差异的摩擦而相对不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女性择偶观念的变化还表现为婚后对原先配偶选择的反省和对择偶标准潜意识的调整,当这种调整或改变了的择偶标准与现有的配偶发生严重脱节时,就会放弃眼前的婚姻换取重新选择的机会。
家庭观念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和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上。
家庭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家庭纵向或代际关系及家庭横向或同辈关系。
过去,我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总是以家庭纵向的利益关系为重,先是父母或家长居于家庭权力结构的最高峰,接着又是独生子女演化为家庭活动的中心,而夫妻横向关系一直处于附属的位置。
这种传统家庭观对保持婚姻的稳定性发挥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夫妻横向关系本身的质量,特别是个人对在家庭纵横向关系中的位置和心理感觉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愈发不情愿地通过委屈求全或牺牲自己去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完整。
当家庭的重心从过去的血缘关系向姻缘关系转移,又从姻缘关系向自我需求转移时,婚姻的变动就不可避免了。
与此同时,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的男权夫权思想逐步让位于男女平权的意识,在一些家庭里,
妻子甚至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大有提升自己作为家长之势,而不少男性仍然习惯于摆大丈夫的架子,
①:
张光忠:
《社会科学学科辞典》,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继续要求妻子承担全部家务,为自己提供服务。
这样后滞的传统家庭分工观念与当代家庭男女角色和地位变化之间的矛盾,势必引发婚姻关系的危机。
夫妻之间的性愉悦既是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又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用生育行为取代性行为,人们可以大谈生儿育女,却羞于直论性事。
性罪恶观念异化了人的正常的性欲念和性活动。
在性关系上男女尤其不平等,男人可以随时泄欲和追求性满足,而女人只能被动地去感受这些行为,绝不可以主动地向男人提出性要求,更谈不上去获取性享受,至于性事问题而调整婚姻关系,更是不可想象。
此外,家庭伦理和社会舆论都对婚前婚外性行为实行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女子未婚失身和已婚女子红杏出墙,不仅是当事人甚至是整个家庭与家族的耻辱。
随着社会对性事看法的逐步放开,对性科学知识的积极传播,人们在获得更多性知识的同时,对性愉悦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和敏感,特别是妻子性平等意识的增强以及生育与性事在避孕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的彻底分离,使得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满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因“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案例明显增加。
而且,婚前性行为日渐活跃与中国男子不喝“二锅头”观念的矛盾以及人们对婚外恋容忍程度的提高与婚姻关系私有观念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当代中国的婚姻生活。
前辈们有过“离婚难”、“不敢离婚”和“懒得离婚”的痛苦经历。
离婚对社会稳定不利和离婚是当事人思想品质有问题等形而上学观点左右着社会对婚姻纠纷的调解,社会舆论的道德批判、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和年迈父母的苦口婆心甚至以死相胁,都使离婚当事人事前不敢轻举妄动,事中经受反复折腾,事后落得身败名裂。
在这种反离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离婚事件是少了,但无端的婚姻纠纷和个人痛苦却在扩大和延伸。
改革开放以来,择偶观念、家庭观念和性事观念的历史性变革,一方面揭开许多貌合神离的所谓“幸福婚姻”的虚假面纱,另一方面又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动摇了不少婚姻赖以生存延续的伦理道德的支柱,最终把众多的婚姻推向不合就分的十字路口。
此时,离异观就主宰着不稳定婚姻的命运,其根本性的转变成为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的最重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有两种离婚的方式,一种就是通过民政部门解除婚姻,而另外一种就是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
近几年内,伴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上升,采用的离婚方式也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
越来越多的离婚夫妻已经不愿意通过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手续,而多数选择通过法院来离婚的方式。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首先要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才算解除夫妻关系。
而法院判决离婚则没有那么多的程序,在案件受理之后,只要征得双方同意,当时就可以办理离婚。
①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的审查,已经使人们望而却步了。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快节奏的社会,人们处处追求高效率,谁也不愿意在离婚问题上浪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既然人们选择离婚,肯定是找不到比离婚更好的选择了,他们该不该离婚,难道他们自己还没有民政部门清楚?
所以,民政部门的审查并没有太大意义,简直可以说是非常多余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人们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不力"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去法院来办理,民政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对婚姻的稳定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因为,婚姻的维持不是靠外界的力量而是夫妻双方的努力,如果单凭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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