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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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么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么,下面是细那么的详细内容。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深发〔2022〕8号,以下简称《假设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进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假设干措施》和本施行细那么的施行,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三条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那么给予奖励。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四条成立市大型企业引进专责工作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推广署,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责任部门:
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产业链薄弱环节。
市投资推广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
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非百强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
其中,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不足10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七条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我市企业,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市级财政补充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我市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八条施行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继续施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
继续施行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推进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
施行骨干企业培育工程,为骨干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便利直通车服务。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章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第九条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22〕51号)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施行细那么》(粤经信技改〔2022〕439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市级分成部分的6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事后奖补,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我市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按单个项目不超过确认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市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开展技术改造的,按照租赁利息的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条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我市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3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800万元。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给予支持。
对购买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在国家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给予配套资助。
单个项目合并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总额,我市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二条对军民交融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列入国家军民交融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国家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将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军工专项)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三条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标准调整为200万元。
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确定。
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支持工业设计园区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标准分别调整为200万元和100万元。
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确定。
本条所涉资金从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试点。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券发放试点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四章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咨询、评价、品牌研究机构向企业提供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品牌建设、价值评估等咨询和培训服务。
(责任部门: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十六条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
(责任部门: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七条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对我市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对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经评审后按工作进度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部门: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十八条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
相关条件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另行明确。
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7年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2022元;对境外发明专利受权量达10件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
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维权事项认定标准,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五章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第二十条加大对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资助力度,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给予资助。
加大对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境外展览资助力度,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实际展位费、公共布展费、报关清关、公共宣传以及承办费等费用给予资助。
支持本地会展业发展,对在我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方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补贴。
本条所涉资金从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二十一条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制定。
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那么申请。
本条所涉资金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二十二条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
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通过考核的国家和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支持,按照一事一议原那么提出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助。
其中,营业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资助,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给予150万元资助,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200万元资助。
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二十四条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向我市进出口企业收取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由市财政向收费单位全额支付。
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二十五条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走出去联盟等中介机构发展,对中介机构协助建立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南的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经我市核准备案且有统计数据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购买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的,对企业实际投保保费给予30%的资助,连续资助三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本款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六章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
第二十六条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
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三次逐年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重大产业项目责任部门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评估项目落地和投产经营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那么提出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责任部门:
各重大产业项目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
第二十七条优化产业用地地价形成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企业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50%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部门:
市规划国土委)
第二十八条《假设干措施》关于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使用、加快土地整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等相关支持政策,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或修改配套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责任部门:
市规划国土委、其他相关部门)
第七章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要素市场,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一)经我市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合格;
(四)连续三年经营规范,无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条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金融办)
第三十条对银行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施行风险补偿,按照坏账损失补偿50%,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本条所称坏账损失是指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坏账损失。
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纪录,实际控制人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本条优惠。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银行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清收所得中已享受政府补偿部分应在申请下一期风险补偿时予以冲抵。
补偿资金可用于归还对应坏账损失项目拖欠的贷款本息,或建立中小微企业风险专项补偿资金。
本条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金融办)
第三十一条加快发展动产融资,对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的施行风险补偿,按照坏账损失的20%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纪录,实际控制人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本条优惠。
银行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清收所得中已享受政府补偿部分应在申请下一期风险补偿时予以冲抵。
补偿资金可用于归还对应坏账损失项目拖欠的贷款本息,或建立中小微企业风险专项补偿资金。
本条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金融办)
第三十二条试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占融资担保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低于融资担保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占融资担保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偿。
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一)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
(二)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发生代偿,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本条所涉资金从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十三条支持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单独板块,设置和引入符合我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挂牌条件、审核机制、交易方式、融资工具等制度安排,引导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中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责任部门:
市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对以收买、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满一年,且申报资助时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在我市的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已获得总部经济企业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支持政策。
(责任部门:
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十五条对在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合格的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年以上,连续三年经营规范、年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本市企业,每家予以10万元资助,用于接受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提供的挂牌展示、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权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受理、服务绩效评估、管理监督。
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责任部门:
市金融办)
第八章资金使用和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施行细那么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所涉新增资金,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市经贸信息部门预算。
第五条所涉新增资金,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市投资推广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所涉新增资金,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涉新增资金,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所涉新增资金,在市政府批准后,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各重大产业项目责任部门预算。
本施行细那么其他所涉新增资金,从现有各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实在进步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快推进混合型并购基金、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军民交融产业基金、丝路基金、工业设计创投基金、前海新四板基金设立和运营。
基金设立方案由各责任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假设干措施》中所涉各项基金。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基金设立的出资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各区(新区)要大力加强《假设干措施》及本施行细那么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开展联动宣传,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发放政策宣传册、举办企业政策培训等方式,加强涉企政策宣讲解释,分解细化、落实责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对政策措施施行的绩效评估,根据施行效果对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动态调整建议报市委市政府。
各责任部门、各区(新区)要加快推进政策执行,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搜集企业对政策施行的意见建议,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区(新区)有条件受理的支持事项,可受权各区(新区)受理申报,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另行制定。
市监察部门对懒政怠政、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第四十条本施行细那么所涉统计指标以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相关数据应为纳入我市统计口径范围。
市统计部门没有相应统计指标或数据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施行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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