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货比三家采购邀请函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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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货比三家采购邀请函模板
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
货比三家采购邀请函
邀请单位名称:
本单位现就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采购项目按货比三家方式进行采购,欢迎贵公司按该服务项目要求和有关内容提交密封材料。
一、采购编号:
2018-040号;
二、项目名称:
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
三、采购要求:
(一)需对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采购;
(二)质量要求:
验收合格。
(三)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四、服务要求:
(一)本次采购内容为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报价。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报名时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报价供应商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报价供应商必须是国内独立法人,报名时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报价供应商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注:
“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核查截图报名时和报价文件初步审查时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4、报价供应商无不良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报价供应商需提供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及资料员等的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3个月的社保证明)。
(三)现场踏勘:
采购人将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必须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询价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认真考虑报价。
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考察,采购人将予以支持,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四)质量要求:
验收合格。
(五)供应商须有能力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人员、响应时间及备品、备件方面等)。
负责免费现场培训采购人操作人员,直至掌握操作技术为止。
6、采购合同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双方签订。
7、完成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0个日历日内竣工或完成。
8、报价总价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所有税费的总和。
9、质量保证期(如服务或货物请注明具体质量要求):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贰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采购人正常使用下有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现场踏勘:
采购人将不再统一组织供应商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必须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报价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认真考虑报价。
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考察,采购人将予以支持,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1、本工程根据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当工程因采购人原因出现变更时,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照如下办法确定:
(1)变更或增加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的项目,可参考相应定额确定单价。
根据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按照二类地区管理费,工程利润为20%的标准计入,材料价格按XX市2019年当月信息价计入。
以上工程单价应再乘以下浮数(1-下浮率)。
下浮率计算公式为〔1-(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
(2)变更或增加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相应定额也没有的,由供应商将单价分析经采购人和XX海关采购中心确认。
(3)变更或增加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参考报价文件的报价单价(有下浮比值者按询价时的百分比相应下浮),并与本商务要求计费单价对比,取其较低的单价计算造价。
(4)因采购人原因出现变更造成工程量减少的项目,在结算时扣除其相应的造价。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工程量变更时(包括增加和减少),供应商按基本建设程序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的必须要采购人确认。
(6)如增加的工程造价总计超过成交价的10%以上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方可办理工程变更和结算;
12、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XX海关将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XX海关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项目结算完成后,将余下的工程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成。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缴纳3%的履约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存在多项质量保证期的,以最后一项质量保证期满为准)后,且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付清。
五、本次采购价格最高限价为251936.62元人民币。
六、合同期限为:
40个日历日。
七、2019年11月5日上午10时前报价供应商需提交以下密封材料:
(一)1、报价供应商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报价供应商必须是国内独立法人,报名时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报价供应商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注:
“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核查截图报价文件初步审查时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4、报价供应商需提供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及资料员等的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3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总报价
(元人民币)
质量
工程期限
(个日历日)
备注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注: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在评审时对其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报价供应商代表签名及盖公章:
供应人名称: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三)报价清单;
八、评审办法:
最低报价法;
九、成交标准:
经评审能实质响应邀请函的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十、合同范本(国家建设工程、服务和货物项目标准范本)
广东省建设工程
标准施工合同
2009年版
工程名称:
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楼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
工程地点:
XX市蓬江区花园地34号之1
发包人: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承包人: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设厅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承包人(全称):
XXXXXXXX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楼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
工程地点:
XX市蓬江区花园地34号之1
工程内容:
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楼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XX海关花园地34号之1楼宿舍楼改造工程(2-5层)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9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9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l、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价文件、报价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9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海关办公大院内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2019年月日2019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l.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采购文件、报价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于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要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末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扩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扩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而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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