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讲义第七章图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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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讲义第七章图文
《保险学》第七讲参考讲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2007年春季学期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第七讲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环节第三节再保险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责任准备金等
三、偿付能力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
再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
其再保险业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
险业务。
一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
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会计核算、准备金提取、风险特点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属“第三领域”业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二、责任准备金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证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公积金
6、公益金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
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
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
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
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
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95年《保险法》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
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
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3年《保险法》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
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为什么?
对于寿险,按照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不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只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全部净值”的用法也不规范。
对于非寿险,1/2法(年均计算法是比较粗略的方法,尤其在保险业务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准确衡量保险
公司真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更
加精确的方法,如
1/8法(季均计算法
1/24法(月均计算法
1/365法(逐日计算法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的提取应采用1/24法或1/365法。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可分为两种:
已报案未赔付
已发生未报案(IBNR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3、保证金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除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平时不得挪用。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4、保险保障基金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
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
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的叫“破
产基金”,有的叫“安定基金”,实际上是一项行
业共同基金,承担了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4、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
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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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006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
本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13个理事单位组成,分别是:
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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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
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
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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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保障基金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
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
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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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积金
企业公积金有两种:
资本公积金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
金的余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
资产重估增值
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盈余公积金
《保险法》: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
这主要是针对盈余公积金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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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
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稳定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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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益金
除了公积金以外,保险公司分配利润时还应提取法定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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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偿付能力
(一偿付能力的含义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一偿付能力的含义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的能
力。
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就可以保证在发生保
险事故时有足够的资金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
险金,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
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
管,也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护被保险人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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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
1、法律依据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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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保监会
【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2003-03-24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
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
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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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基本思路:
(1按规定计算法律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3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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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
低偿付能力额度。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
%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
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监管等级分为:
(1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
(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
(3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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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
具体监管指标
•产险公司有11项
•寿险公司有12项
监管指标的管理(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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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标的管理
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
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
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2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
力的状况和趋势;
(3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
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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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一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
(三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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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
1、资本金
2、各项准备金
3、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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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金
这里所说的资本金指属于保险公司股东所有的资金,包括:
(1实收资本(股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这几项统称为“所有者权益”,归公司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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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金
(1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
公司设立时股东注入的资本金,以及
公司增资扩股时募集的资金。
(2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来源主要是
资本溢价(股票溢价
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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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金
(3盈余公积
指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
括:
法定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
(4未分配利润
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可以全部进行分配
(缴纳税金、提取公积金、向股东分红,
在尚未分配完毕之前就形成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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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准备金
各项准备金是指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于以后支付赔款或给付的资金准备。
主要包括: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指短期险业务的一年期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
康保险业务等,按当年自留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
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
(2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报案未赔付
已发生未报案(IB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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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准备金
(3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指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其性质与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相同,但并非按当年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而是
按照精算公式计算每张有效保险单的未到期责任提取。
未来法(更常用:
准备金=保单未来赔付的期望现值-
未来保费的期望现值
过去法:
准备金=已缴保费的终值-已付赔付的终值
(4长期责任准备金
指按业务年度核算提取的长期财产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资
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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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各类应付款项。
这些资金在未付出前亦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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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
1、安全性
2、效益性
3、流动性
4、合法性
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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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
1、1995年《保险法》
2、1998~2002年
3、2003年新《保险法》
4、2004年~2006年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1、1995年《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
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
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
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
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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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8~2002年
1998年10月,人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不过仅可从事债券现券交易。
1999年7月,人行批准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并可对在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进行交易,但购买的企
业债券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资产的10%。
1999年8月12日,人行发出通知,批准保险公司在全
国银行间同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交易券种为人行
批准交易的国债、央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等,交易期限最长为1年。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1998~2002年
1999年10月26日,证监会和保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
市场,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
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证监会批
准新发行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配售,并
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由5%到10%到15%
2000年,投资连结类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可达30%
2001年3月,投资连结类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3、2003年新《保险法》
2003年新《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对比:
原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
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新法修改为: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3、2003年新《保险法》
这里除了允许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设立
保险公司等保险业的企业之外,还有一个微妙的变化,即原法规定禁止保险资金向企业“投资”,它排除了保
险资金直接用于购买企业股票的可能,因为购买企业
股票也算向企业“投资”。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禁止性规
定,只是说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
业,而没有说不得向企业“投资”。
虽然新法并没有赋予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企业股票的权
利,但修改了原先的禁止性规定,无疑为国务院今后
适时规定新的资金运用形式扫清了部分法律障碍。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4、2004年~2006年
2004年“国九条”(《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
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鼓励合规资金入市。
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
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
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
要培养一批诚信、
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
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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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4年~2006年
2004年10月24日,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4、2004年~2006年
2005年2月1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
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
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
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
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
的20%;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
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
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
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4、2004年~2006年
一些最新进展
2005年底,国务院相继批准保险资金间接投
资基础设施项目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这是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
2006年4月,允许保险公司用自有资金换汇
到境外投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进一步拓
宽。
(QDII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保险监管者的两难选择
不放:
投资渠道狭窄
放开:
资本市场不规范、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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