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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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范本
煤业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危害治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爱护检修制度
专门人群劳动爱护治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治理制定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那么
1、为了认真贯彻职业危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效预防、操纵职业危害,爱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经我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改善作业环境、爱护职员躯体健康;把预防、操纵职业危害作为我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最终目标。
二、差不多要求
1、井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规程»要求;
2、井下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赶忙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制定相关措施。
3、依照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刻,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员。
4、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机构与责任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
刘新明
副组长:
闫光庆郭海明陈根乐靳文栋贺勇
李建堂巩秋生刘光增袁爱昌毕义勇郭建民
成员:
职卫科生产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
机电科调度室环保科基建科人事科办公室
财务科党办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卫科,办公室主任由贺森栋担任,负责我矿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岗位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
依照〝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治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副组长:
负责分管科室与领导组的和谐工作。
职卫科: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建立健全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的培训等工作,积极配合各相关科室完成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生产科:
负责在生产工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涉及职业健康工作技术层面的事项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煤矿采煤、掘进专业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治理、警示标识设置、个体防护等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指导煤矿推广使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总体职业危害程度。
安全科:
协助职卫科检查井下工人佩戴是否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参与职业健康事故调查工作。
通风科:
负责协助职卫科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判的督导检查及分管范畴内职业健康设备的安装、保养工作。
地测科:
负责分管范畴内职业健康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设施的督导检查。
机电科:
负责分管范畴内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及个体防护现场治理的督导检查。
调度室:
负责职业健康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职业健康事故调查工作。
环保科:
负责对储煤场及污水处理场所、锅炉房等场所设施、设备职业健康工作进行专业督导检查。
基建科:
负责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执行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的现场落实及地面设施相关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工会:
负责职工代表或职工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职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依法爱护职工在劳动爱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相关的事故分析、追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审议对事故责任者和违章违纪人员的惩戒。
总经办:
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治理工作。
人事科:
负责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劳动爱护的监督落实。
财务科:
负责职业健康等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党办:
负责职业健康文化宣传工作。
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托付检测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定期托付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判。
我矿与取得山西省卫生厅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签署合同,定期开展相应检测与评判工作,应遵守以下内容:
一、严格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项目定期检测。
二、托付的检测项目及检测点可按照A方式或B方式确定:
A方式:
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托付部门相关规范确定,我矿应向托付部门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等,必要时由托付部门的人员到我矿生产现场进行检测。
B方式:
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我矿依照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形或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确定,或者由我矿自行对自己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采样,报送托付部门进行检测。
三、我矿应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
四、托付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测采样时,我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并确保现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五、托付的相关部门要保证其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并于现场检测采样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书。
六、依照报告书应将检测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工作情形统计上报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健康工作情形统计上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送的原那么
(1)迅速:
接到指示,必须在第一时刻整理报送资料,交领导审查;
(2)准确:
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和迟报;职业危害进展变化的情形应及时续报。
(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我矿职业卫生科负责,其他科室不得擅自报送资料。
二、报送的要紧内容
(1)接触职业因素的岗位人员,所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是否因环境、职业卫生防治等问题受到过投诉;
(3)是否因环境污染、职业卫生事故受到市相关部门的处罚。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受到过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培训;
(5)是否配备了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是否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治理制度执行;
(7)同上一年度相比,作业环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有所改变。
三、资料报送机制
(1)报送的资料应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查同意,再经分管矿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并存档;
(2)报送的其它相关职业卫生的资料必须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查,经分管副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上报。
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治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职业并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治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治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治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转账制,资金小于2000元由现金结算,资金大于2000元由财务科一律转账结算。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那么,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打算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专门情形,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如需要相关职业卫生等相关费用必须经矿长批准。
五、职业卫生专项资金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凭证。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1)、公告栏需要公告的有关职业病防止内容如下:
①、规章制度;
②、操作规程;
③、劳动合同中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判结果;
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⑥、职业卫生相关违规、违章事件、事故及奖罚措施等;
⑦、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2)、公告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换。
2、签定各类职工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诈。
因工作性质改变等缘故造成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职员,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评判可采取书面、口头、告示等方式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4、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劳动者把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爱护意识;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操纵排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2、矿工会负责培训制度打算,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储存。
矿工会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打算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新职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防护相关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应急防护等有关职业知识的培训。
可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由矿工会负责,每1~2年进行一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计策,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劳动者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3)依照实际情形对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控烟教育、限制饮酒、营养与合理膳食等教育。
4)现场急救知识的应急措施培训,使劳动者遇险时可及时合理的进行自我急救和自我爱护。
3、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因岗位变动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5、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有专人负责保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治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爱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爱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爱护好设备。
坚持爱护与检修并重,以爱护为主的原那么。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三明白、三会〞〔明白结构、明白性能、明白用途;会使用、会爱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益〞,即〝有权禁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觉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赶忙上报,如不赶忙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以下各项要紧工作:
①、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②、精心爱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
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觉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③、把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定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④、设备打算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能够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点,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⑤、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⑥、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搞好设备润滑。
5、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觉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6、各连队所有设备、管道等修理工作,必须要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防腐、堵漏等工作。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治理制度
1、为加强我矿职工劳动爱护用品发放治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躯体健康,依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爱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方法。
2、劳动爱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治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爱护用品确实起到爱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爱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爱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爱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爱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
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纳周期性治理,依照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
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爱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爱护用品。
5、劳动爱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爱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劳动爱护用品归口劳资科治理,负责劳动爱护用品的打算、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爱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爱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爱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依照实际情形发给。
7、因专门情形需提高劳动爱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依照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依照工作情形由公司研究确定,能够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依照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形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依照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打算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
耐用性劳保用品依照库存情形,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打算,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
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依照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
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爱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连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爱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爱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爱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
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赶忙更换或补领。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治理制度
1、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治理,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治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判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判,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体会,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固,不得随意调动。
②、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打算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皮带走廊内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
③、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④、监测人职员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①、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
②、检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
③、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储存要求,及时送检。
4、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专职人员要协助取得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①、定期监测工作依照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一年进行一次。
②、检测与评判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
5、要有仪器设备,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
①、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②、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托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③、使用、修理、鉴定情形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
6、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①、监测档案必须指定处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②、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③、监测档案为永久性储存的资料,要妥协保管,防止丢失。
7、监测中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
①、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②、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基建科负责尽快实施。
8、监测所需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
职业健康监护治理制度
1、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我矿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治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打算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储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①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气构签定健康检查托付协议,由托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②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储存。
③依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建档储存
④工人因各种缘故脱离原有害作业场所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建档储存。
⑤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依照不同的情形及时处理。
①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觉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缘故,安排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②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觉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③要关于从事的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①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②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形随意泄露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①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企管科每年制定费用打算。
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不得擅自挪用。
②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①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储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②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③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益,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治理,在其科内设专职人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治理方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依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名目»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形,统计确定和申报。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体会、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固,不得随意调动。
5、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内容要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
①、煤矿企业的差不多情形;
②、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形;
③、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形;
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形;
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6、调度室要在新施工项目开工的同时,将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7、工程项目终止时,调度室要及时将终止情形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9、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治理,爱护职员健康,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形,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打算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职员同意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专门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职员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职员名单由矿人事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矿人事科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由我矿制订出体检打算并组织实施。
四、办公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立即离岗的职员,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员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员能够选择舍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员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看。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峻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所在单位应赶忙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看。
八、假设发觉有疑似职业病职员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看。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布,确保医学资料的隐秘,爱护职员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储存。
十、对各科室治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员每3~5年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人事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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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业 职业 危害 管理制度 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