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供用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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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供用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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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供用电合同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2010-02-26实施
2010-02-26发布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22113—2010
55/5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职责 4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4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5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
9 检查与考核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22
附录C(规范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33
附录D(规范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背书合同)参考文本 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 47
前言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
秦华、曹重、钟林、雷鸣、陈超、方毅、叶慧萍、张喜树、陈宇峰、凌焕彬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检查和考核,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供用电合同管理:
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2供用电合同签订:
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4职责
4.1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供用电合同管理职责。
4.1.1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制订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全网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对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订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制订和发布本省供用电合同范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各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开展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2各级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5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5.1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为:
5.1.1高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含6kV)的高压供电客户。
5.1.2低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供电客户。
5.1.3临时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供电客户。
5.1.4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执行单一居民生活电价的居民客户。
5.1.5趸售电合同:
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
5.1.6委托转供电协议:
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方)向第三方(被转供方)供电的情况。
5.2供用电合同的参考文本(见附录)由南方电网公司制定。
各省公司在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各省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统一范本(趸售电合同可参照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的格式制定)。
5.3供用电双方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自备电源协议、补充协议等应约定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5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可采用背书形式签订。
6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6.1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6.2签订合同前,供电企业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6.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
6.4供电企业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
6.5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由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约。
6.6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纳入业扩流程进行管理,业扩流程应在适当环节启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对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进行时限控制,严格按照时限办理,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与客户的签订确认工作。
具体时限由各省公司规定。
6.7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供电企业应与客户补签供用电合同。
6.8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范:
6.8.1合同的生效
6.8.1.1客户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和客户合同章(或公章)后才能生效。
6.8.1.2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人签字后才能生效。
6.8.2供用电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骑缝章。
6.8.3供用电合同中客户名称必须与客户报装登记名称、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名称相一致。
6.8.4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签约人必须是:
6.8.4.1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6.8.4.2属个人的,由该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交供电企业。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6.8.5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不能涂改。
6.8.6供用电合同中有关于免除或者限制客户责任条款的,供电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等)提请客户注意,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1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电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督促客户严格履行合同。
7.2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7.3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7.4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临时用电一般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三年)。
各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效期。
7.5供用电合同到期,且客户继续用电的,供电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与客户续签供用电合同:
7.5.1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7.5.2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7.5.3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8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1供用电合同管理应纳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8.2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等文书资料,应作为客户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3“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应由供电企业专人负责保管,并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8.4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5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9检查与考核
9.1上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9.2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9.2.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9.2.2在供用电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正式供电的;
9.2.3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
9.2.4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
9.2.5未按规定取得授权或超越授权签约的;
9.2.6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的;
9.2.7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客户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接受贿赂的;
9.2.8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的行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1.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3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13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14
4. 用电计量 15
5. 电价及电费结算 15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6
7. 违约责任 18
8. 争议解决办法 19
9. 其他 19
10.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20
合同编号:
供用电合同
(高压)
供电方:
用电方:
供电方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定,供电方和用电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R”标记,不选用的用“S”标记。
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用电地址:
。
1.2电价分类:
。
1.3用电容量
1.3.1变压器容量为 。
1.3.2与供电电源直接接用(含通过隔离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
1.3.3用电方自备电源容量为 。
1.3.4用电保安电源为:
□供电方提供;□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 。
1.3.5用电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供电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6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
2.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供电方式
2.1.1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2供电线路如下(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主供线路 ;
□备供线路 ;
□保安线路 。
2.1.3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供电质量
2.2.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2.2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 以上。
2.2.3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2000、GBT15543-1995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
2.2.4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3.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
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件1。
3.2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
3.4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
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计量
4.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
用电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4.2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
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
若计量点伸入了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损耗电量的计算方式为:
。
4.3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
□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
□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
4.4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计量点
名称
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
计量设备
规格
精度(级)
计算倍率
有功电表
无功电表
CT
PT
5.电价及电费结算
5.1计价依据与方式
5.1.1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1.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 千伏安。
□最大需量计算,最大需量合同值为千瓦。
用电方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内(含5%)的部分,不另收取基本电费,超过5%部份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电方可根椐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用电方选择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5.2电费结算方式
5.2.1供电方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每月的、、、,每月分
次抄表。
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2.2用电方应在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缴付电费的方式为:
。
5.2.3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
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电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
用电方对供电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2.4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5.2.5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
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6.2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
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校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用电方自有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
6.6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6.7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
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9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10用电方应当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
6.11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用电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
6.12停电通知的送达方式:
□传真(号码: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件(地址:
)
□递交联系人:
()
□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地址:
)
□短信息(手机:
)
□公告()
供电方可选以上用电方提供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用电方送达停电通知书,用电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中用电方与供电方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联系方式送达。
7.违约责任
7.1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手续办理停电,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2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3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4因用电方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7.5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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