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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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进展的前提和关键。
环境和进展研究已成为现今世界的重要课题。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一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正日趋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进展最快的法律之一。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多部门法进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进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也使其原理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关键词:
环境;资源;保护;法制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进程中的进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进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
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进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
一方面使本来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本来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
本文将主要就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点及产生这些缺点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峻。
在追求GDP增加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经受着经济进展所带来的繁重负担。
工业污染、海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置、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咱们的生活中。
(一)环境污染日趋严峻
一、大气污染状况。
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进展,空气污染日趋严峻。
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份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峻的大气污染。
二、水体污染状况。
我国地表水整体水质属中度污染,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
3、其它污染状况。
工业固体废物的增加,近岸海域的污染,工业产品的增加致使的噪声污染等等问题都日趋严峻。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令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活着界平均值以下。
加上资源的散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和连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庞大损失和浪费。
(三)与经济进展的矛盾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与增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展的目标在实践中相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与资源的不可持续性消耗。
(1)我国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资源型)特点显著,且产品出口较快增加专门快;
(2)产业政策的不合理;(3)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少。
2、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缓慢进展。
3、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可能同时面对的污染大迁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缺点及原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彼此联系、彼此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关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普遍都以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综合性环境大体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和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置、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
但由于经济的进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相当一部份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点日趋阻碍着经济的进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以下将从这些缺点产生的原因动身,别离论述之:
(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进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即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要求。
体此刻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
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
(1)国家权利观念。
环境问题只有进展到影响社会安宁和进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
(2)环境问题的严峻程度和环境意识。
一般说来,环境意识掉队于环境问题的进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
(3)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
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刻限制都会引发这种滞后性。
从解决方式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
固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进展趋势,使立法具有必然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发的缺点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
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全面,致使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腕。
具体说来有:
一、功能不协调。
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彼此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彼此矛盾或存在空白点。
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
(1)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肯定;
(2)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专门好地配合。
二、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
环境问题第一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托技术进步。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需合理,即:
(1)内容知足技术合理性。
(2)结构知足操作技术合理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式,必需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
可是,目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
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我国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更最大的时期。
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
由此而形成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就因此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
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
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
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进展而有不同的演变。
目前,虽然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进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
因此,增强环境立法,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增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避免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当前增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
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
(2)环境立法要充分表现经济规律。
环境问题是经济进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进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表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增进经济的进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进展辩证关系的熟悉,以环保来增进经济的进展。
(3)环境立法要表现“地球一体”的观点。
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
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另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能够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腕,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一、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
第一,应加大惩罚力度。
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熟悉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腕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腕的定位。
第二,应增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
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取得表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
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
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机会、范围、方式与效劳上,妥为计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动身,健全相应辅助办法,以避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二、协调各制度的功能。
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腕的协调,即
(1)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
(2)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该有矛盾点。
这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份具有一路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需加速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增进经济的进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知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发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忽环境生态利益所致使的。
最近几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大体生存权、健康权日趋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短处,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
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一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沛的生活条件的大体权利,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韩德培著:
《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页。
2、陈泉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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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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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
《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页。
5、叶俊荣著:
《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分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页。
6、叶俊荣著:
《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分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88-91页。
7、叶俊荣著:
《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分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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