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租房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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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租房设计导则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
(试行)
2013.09.10
1总则………………………………………………………………………1
2术语………………………………………………………………………2
3规划设计…………………………………………………………………3
4建筑设计
4.1设计原则……………………………………………………………6
4.2成套小户型住宅……………………………………………………7
4.3成套单人型宿舍……………………………………………………9
5室内环境与装修
5.1室内环境………………………………………………………………11
5.2装修…………………………………………………………………12
6设备设计
6.1给排水设计…………………………………………………………15
6.2燃气设计……………………………………………………………15
6.3采暖通风空调设计…………………………………………………16
6.4强电设计……………………………………………………………18
6.5弱电设计……………………………………………………………21
7节能环保与绿色建筑
7.1节能环保……………………………………………………………23
7.2绿色建筑……………………………………………………………25
附录公共租赁住房优秀设计方案汇编
1总则
1.0.1为规范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卫生、适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1.0.7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采用工业化住房设计建造技术体系和模数化部品,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8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9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河南省以及郑州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术语
2.0.1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2.0.2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至二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套型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套型总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2.0.6居住空间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7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2.0.8住宅使用率
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的计算比值。
3规划设计
3.0.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3.0.2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规定的要求。
3.0.3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的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3.0.4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5规划布局宜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
路网结构分级有序、便捷通顺。
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3.0.6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或接近南北向。
东西向住户不宜过多,和南北向住户的比例宜控制不超过30:
70。
公共租赁住房间距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3.0.7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每个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h。
其中旧区改建项目,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间1h的标准。
成套单人型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h。
3.0.8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根据地块周边交通设施状况,建议合理配置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点。
配建和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8的规定。
表3.0.8-1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配建(辆/套)
集中新建
(辆/套)
政府回购
自主经营
机动车停车位
0.5
同商品房
0.5
非机动车停车位
2.0
2.0
表3.0.8-2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集中新建(辆/居室)
机动车停车位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
1.0
3.0.9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10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物业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警务室、管理用房等便民设施。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建集中洗衣房、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等的设施。
3.0.11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3.0.12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多样性和识别性。
3.0.14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位置、冷凝水管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立面设计应结合邻近街区和城市已形成的整体风格和肌理设计。
3.0.15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景观性水体不应采用自来水补水。
3.0.16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郑州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
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道路、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以及无障碍住房设置等要求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建筑设计
4.1设计原则
4.1.1公共租赁住房应与郑州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紧凑,提高居住品质。
4.1.2本导则未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
4.1.3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4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5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适用于设置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
4.1.6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7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合理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住宅使用率。
成套小户型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住宅使用率不宜低于65%。
4.1.8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推荐使用优秀设计方案户型。
(优秀设计方案汇编见附录)
4.1.9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10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宜控制体形系数及窗墙比在限值指标之内。
4.1.11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1.12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造型应现代、简洁、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住宅建筑风格统一,且建筑色彩应符合郑州市的主色调。
4.1.13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成套小户型住宅当其中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注2进行层数折算,确定其建筑层数。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4.2.1套型
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宜设计阳台以及储藏空间。
2)套型分类见表4.2.1。
表4.2.1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
套型
户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套型模式
人数(人)
套型建筑面积(㎡)
Ⅰ型
一室户
1
单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
1
<35
双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
2~2.5
35~50
双人卧室兼起居+厨房兼餐厅+卫生间
一室一厅
2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厅)+厨房+卫生间
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卫生间
二室户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厨房兼餐厅+卫生间
3~4
≤60
Ⅱ型
二室一厅
3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餐厅(过厅)+厨+卫生间
双人卧室+单(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
+卫生间
注:
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7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宜按第3.0.6条比例要求设置。
4.2.2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3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中二室户及二室一厅户型占总套数的比例不宜小于50%。
4.2.4成套小户型住宅每居住单元的套数不宜过多,每一单元或塔式住宅每层不宜大于10套。
4.2.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7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9㎡;
2)单人卧室5㎡;
3)兼起居的卧室12㎡。
4.2.8厨房
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3)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厨房外设置的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
4)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公租房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并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厨房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6)厨房宜设置共用排气道,并应与灶具位置相邻。
4.2.9卫生间
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2.10阳台
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
3)服务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4.2.11住宅层高宜为2.8米、且不应低于同一小区内的商品住房的层高。
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2.12电梯
1)电梯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条设置。
2)电梯与户数配置指标宜为:
60~90户/台。
4.2.13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宜设计厨房、阳台和储藏空间。
4.3.2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
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1~2人标准设计。
4.3.3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表4.3.3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
类型
套型组合方式
套内独用
套内合用
单居套
居室+卫生间+厨房(或简厨)
-
居室+卫生间
-
多居套
居室+卫生间
就餐、厨房
居室
卫生间+就餐、厨房
4.3.4多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
4.3.5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参照成套小户型住宅。
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
4.3.7电梯
1)七层及以上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2)电梯与户数配置指标宜为:
90~100户/台。
4.3.8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宜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5室内环境与装修
5.1室内环境
5.1.1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日照要求应满足本导则第3.0.7条的规定。
5.1.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且采光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居室应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
5.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
5.1.4公共租赁住房应隔声、降噪。
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及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居室内噪声级、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5.1.5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居室不应与单体、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5.1.6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并不应设于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
5.1.7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5.1.8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5.1.9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室内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5.2装修
5.2.1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装修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
5.2.2应实现土建和装修的一体化,土建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时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按装修房的要求分步骤验收并交房。
5.2.3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同时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
5.2.4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在厨卫墙地砖、成品定制柜体等方面采用统一、固定的空间尺寸;并考虑部品的预埋,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5.2.5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5.2.6应根据套型和设计需要选择设备配置和装修材料,其标准应不低于表5.2.6的规定(可选项除外)。
表5.2.6室内基本装修标准
部位
装修项目
基本标准
起居室、餐厅
顶棚
乳胶漆
墙面
乳胶漆
地面
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板
踢脚
PVC材质或同地面材料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部品
窗帘杆或窗帘轨
卧室
顶棚
乳胶漆
墙面
乳胶漆
地面
防滑地砖
踢脚
PVC材质或同地面材料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部品
窗帘杆或窗帘轨,
厨房
顶棚
防水乳胶漆
墙面
瓷砖
地面
防滑地砖
橱柜
上部吊柜(上柜体及柜门、铰链、拉手)
设备
灶台、厨房洗涤盆、龙头。
燃气灶台和操作台为不锈钢架或花岗岩、防火面板台面;灶台下宜封闭为橱柜,为不锈钢或防火面板橱柜(含五金件、活动隔板);橱柜长度原则上不小于1500mm;不小于500mm×370mm规格成品不锈钢或陶瓷水槽(含双联节水龙头);*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燃气报警器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卫生间
吊顶
防水乳胶漆或铝合金扣板
墙面
瓷砖
地面
防滑地砖
卫浴洁具
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
卫浴五金
毛巾杆、厕纸架、盥洗镜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电气设备
排气扇
其他
*按国标预留浴霸、热水器安装口;
阳台
顶棚
防水乳胶漆
墙面
防水乳胶漆(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
地面
地砖
踢脚
PVC材质或同地面材料
设备
内置式金属晾衣杆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门
单元门
钢制电控防盗门(对讲门禁控制)
入户门
钢制保温防盗门或防火门
厨房门
套装半玻门
卫生间门
套装半玻门
卧室门
木质套装门
阳台门
安全玻璃门
门五金
门锁、门吸、门合页
楼梯间及公共门厅走廊
顶棚
乳胶漆
墙面
乳胶漆、公共门厅墙砖
地面
水泥砂浆、公共门厅及走廊地砖
踢脚
同地面材料
踏步面
水泥砂浆、1~2层采用石材或防滑地砖铺装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设备
门厅设信报箱*牛奶箱
楼梯栏杆扶手
钢质栏杆及木扶手
电梯厅前室
顶棚
乳胶漆
墙面
乳胶漆
地面、踢脚
地砖铺装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电梯门套
石材
其他类
空调设置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空调外机护栏统一安装
防盗窗
对二层(含二层)以下住房的窗户及阳台安装不锈钢防盗窗
*活动家具
床/床头柜、储藏柜/衣柜、餐桌/椅
注:
“*”为可选项
5.2.7装修工程电气面板设计:
1)相邻的弱电插座与强电插座中心间距不应小于300mm。
2)相同标高相邻的强电插座应紧邻安装,相同标高相邻的弱电插座应紧邻安装。
同为86型面板紧邻安装时,中心间距应为105或110mm;非86型面板设备紧邻安装时,边到边间距应为20mm。
3)分体空调室内机插座边缘,距墙边不应小于150mm。
4)电视柜附近的强弱电插座高度应相同,可高于电视柜台面0.15m安装,但不应低于0.3m。
5.2.8公共租赁住房的外装修风格、色彩应与小区其他建筑相协调。
1)外墙:
建筑物外墙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系统,并符合居住建筑外保温防火设计相关规定;主楼底部及裙房外墙面层可选用石材、真石漆等材料。
2)屋面:
设置符合节能要求的保温层,屋面防水设计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一级。
6设备设计
6.1给排水设计
6.1.1成套小户型住宅及有厨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的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普通住宅取用,成套单人型宿舍仅设简厨时,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宿舍取用。
6.1.2非传统水源用采取防止误接、误饮的措施。
6.1.3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阳台雨水可与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共用排水地漏,接至阳台废水排水管并排至室外污水管道。
当无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雨水排水管须间接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沟。
6.1.4每套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独立计费水表,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设置。
6.2燃气设计
6.2.1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建筑时,必须采用管道供燃气。
6.2.2使用燃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独立设置燃气计量表。
6.2.3公共租赁住房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6.2.4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1MPa。
6.2.5公共租赁住房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6.2.6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6.2.7公共租赁住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十层及十层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2.8公共租赁住房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6.2.9公共租赁住房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6.2.10公共租赁住房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6.2.11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
6.3采暖通风空调设计
6.3.1集中采暖系统应配置分室(户)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6.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公共租赁住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6.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6.3.4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公共租赁住房内不得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6.3.5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6.3.6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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