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实务与文本写作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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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实务与文本写作讲义
城乡规划编制实务与文本写作
1.基本概念介绍
城乡规划实务组成: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和原则要求;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析。
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
三证一书:
“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调整而出现的。
所谓的“两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一书"是我国城市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
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的制定包括编制和审批两个阶段。
《城乡规划法》第二章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对城乡规划包括的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的内容、强制性内容和期限;
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程序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标准和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等。
⑴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和审批
①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和审批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等相关内容,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有利于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城镇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充分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使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与其他国家级相关规划的衔接在部门间建立政策配合、行动协同的机制,强化国家对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作用,坚持“专家领衔、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原则,组织对规划各阶段的成果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对涉及城镇发展的重大基础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城镇群、城镇群,跨省界城镇发展协调地区,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区和海岸带等在提升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协调区域发展和资源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国家可以组织制定上述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如重要流域和湖泊的区域城镇供水排水规划等,切实发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法定作用。
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和审批程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合理配置和保护利用空间资源,统筹全省、自治区城镇空间布局,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省域内各级各类城镇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是落实省、自治区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原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交通、环境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广泛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乡规划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并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程序。
首先,规划在上报国务院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随上报审查的规划一并报送。
其次,规划上报国务院后,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为了做好审查工作,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在规划上报前先期介人规划编制过程,一方面,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明确国家对相应地方城镇发展布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依据《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在编制过程中科学合理地把握规划的内容、深度,按规定的程序做好规划的协调。
专家组将在规划的大纲阶段和规划成果阶段,就规划内容和组织工作进展的情况向相应地方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在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时,这些意见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再次,规划编制需有公众参与。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⑵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
①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规划修编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修编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
依法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政府的职责,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法定工作,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就对社会具有广泛约束力,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各相关利益群体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③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就是说,只有城市、镇的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可以由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⑶镇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⑷乡规划的编制组织与审批程序
乡规划应当由乡人民政府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然后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⑸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村民自治体制,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必须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由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了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的意见。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⑹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3.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和原则
3.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城乡规划法》从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明确了与政府事权相对应的城镇体系规划层次。
《城乡规划法》规定,要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主要目的:
一是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二是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是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重点是确定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全国城镇空间结构以分类指导各省(自治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或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重点是明确适合当地特点的城市化发展模式,确定发展重点,安排和协调省域(或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城市发展的职能、方向和规模提出指导性规划。
3.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都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应该包括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并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
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
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
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
贯彻公交优先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
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城市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突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以及城市发展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与任务,明确总体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确定城市在全国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地位和主要职能;
城市空间发展主要方向和总体布局,水、土地、能源等战略性资源的保障等重大原则问题。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中心城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人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
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确定城市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规划的制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
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进行,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内容要求开展工作,并将各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人城市总体规划的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一并审批。
3.3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对全县经济、社会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具有统领作用,其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要求都与其他镇不同,为充分发挥其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建设、加快区域城镇化进程的突出作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所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对县域镇、乡和所辖村庄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内容提出引导和调控措施。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和县城区两层规划内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划定必须制定规划的乡和村庄的区域,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专项规划。
规划中涉及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县城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人口规模划定规划区、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要求,划定各类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确定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其他镇总体规划内容:
镇域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镇域人口规模;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确定镇区性质、职能及规模,明确镇区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确定镇村体系布局,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镇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确定规划区内道路网络,对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3.4城市、镇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编制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镇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作出具体安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保证工作的及时、到位。
要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空间范围上的有效覆盖,根据各阶段城镇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要保证工作程序中每一个环节的深度要求。
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综合调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划,作为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3.5乡规划、村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乡人民政府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
村庄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近年来,随着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农民收人实现了较快增长,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
但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比,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民的生活质量不高,乡村各项设施建设依然落后。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确立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
制定乡和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乡和村庄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实施乡和村庄规划,应当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二是坚持以促进生产发展、服务农业为出发点,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与水平;三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的引导与管理;四是贯彻“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的建设要求,保护耕地与自然资源,促进广大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乡域规划的主要内容:
提出乡产业发展目标,落实相关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情况;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驻地规划的主要内容:
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及保护措施;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4.城乡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一章。
设置这部分的内容的目的就是从法律上明确严格的规划修改制度,防止随意修改法定规划的问题。
在《城乡规划法》的“城乡规划的修改”一章中,规定了修改规划的前提条件和审批、备案等法定程序;确定了因规划修改给有关当事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明确了未按法定程序随意修改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1规定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定期评估的目的
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定期评估,是修改城乡规划的前置条件。
通过规划评估,可以总结城乡规划实施的经验,发现问题,为修改城乡规划奠定良好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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