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聘任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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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聘任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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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协议书
甲方:
凤凰街道司法所乙方:
甲方根据综治平安、法治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工作需要,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确定选聘专职调解员,现与乙方协商,自愿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聘用乙方为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聘任期限为1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聘任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可续聘。
三、乙方在聘用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街道综治、信访、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等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调解;
(二)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及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三)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四)在综治、司法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台帐。
四、补贴待遇:
每月元,不享受保险、公积金等其他任何待遇。
五、乙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有损害凤凰街道利益、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凤凰街道权益。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循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和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五)服从司法部门的日常管理,保证每周工作不少于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大局,随时到岗协助工作。
六、考核、解聘和续聘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状况每半年度进行考核。
(二)在聘用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总结。
(三)考核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本协议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执行。
(四)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和续聘的依据。
(五)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协议,或不再续聘。
(六)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经考核合格需续聘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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