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参考目录及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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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港政[2013]2号附件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参考目录及技术要求》
1、码头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安全设施名称
配置及技术要求
1-1
系船安全设施
普通系船柱
(1)普通系船柱的布置应结合泊位功能、码头结构型式及结构分段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系船柱布置间距应满足船舶系泊作业需要,可参照JTJ297-2001第2.2.2.1条表2.2.2确定;
②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宜为500~1200mm。
对独立系缆墩,系船柱可根据受力和使用要求布置;
③船舶首、尾缆水平投影与船舶纵轴所成的夹角宜为30°~45°,但不得小于25°;
④内河直立式码头应根据水位变幅和船型大小分层设置系船柱,层高宜取3~4m。
(2)系船柱底盘的上表面宜与码头面齐平。
1-2
风暴系船柱
当风暴条件下有系船要求时,应设置风暴系船柱。
风暴系船柱宜设在泊位两端距码头前沿线较远处,且不应影响码头正常装卸作业。
1-3
系船环
(1)直立式码头采用系船环时,系缆力不宜大于150kN。
斜坡式码头和其他专设系船地牛的码头采用系船环时,系缆力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2)停靠小型船舶的直立式岸壁码头,设置带缆和移船用的系船环时,根据使用要求,可在码头顶面两个系船柱间设置系船环,亦可在码头岸壁的直立面上设一排或多排系船环。
当码头岸壁的直立面上设系船环时,上排宜设在码头顶面高程以下1~2m处,上、下排竖向间距宜取1.5~2.0m。
系船环水平间距宜取10~15m,上下两排可交错或同列布置;
(3)系船环宜卧人码头顶面、直立墙面或坡面内。
1-4
快速脱缆钩
(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满足系泊要求的快速脱缆钩;
(2)大、中型危险品码头、开敞式码头以及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采用快速脱缆钩;
(3)快速脱缆钩的型式和数量,应根据设计船型、系缆力大小和缆绳数量确定,满足系泊要求;
(4)快速脱缆钩可采用遥控操作,亦可采用手工操作。
遥控操作的快速脱缆钩,运动部分应装设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
快速脱缆钩宜设置测力装置。
1-5
绞缆机
(1)大、中型码头可根据需要设置绞缆机;
(2)绞缆机具体位置应根据码头上部结构和安全使用要求确定。
石油化工码头绞缆机应布置在输油口水平距离15m外;
(3)绞缆机的型式应根据设计船型、码头型式等选定,宜选用2~3倍拖缆力的变速绞缆机;
(4)绞缆机的电器开关应具有与所在地区的危险额定值相适应的保护措施。
1-6
防冲安全设施
护舷
(1)码头应设置防冲设备。
防冲设备应根据其适用条件、码头结构型式、水位变幅、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及安装、使用和维修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满足船舶系泊作业需要和使用要求;
(2)橡胶护舷可用于任何型式、任何吨级的码头;轮胎护舷可用于3000吨级以下的中、小型码头;木护舷可用于1000吨级以下的小型码头。
1-7
防撞设施/防撞墩(桩)
船舶撞击危险性较大的码头和引桥应设置防撞设施。
1-8
导、助航安全设施
视觉航标
码头宜设置完善的视觉航标系统,航标的配布和选型,应充分发挥其助航效能,满足航行安全的要求。
1-9
靠泊辅助系统/靠泊仪/靠岸测速仪
(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环境条件监测系统;
(2)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
(3)大型专业化码头宜配置靠泊仪等监控设施。
1-10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爬梯
(1)根据需要,可在码头两端和中间设置爬梯;
(2)爬梯宜设置在码头前沿临水面的凹槽内或端部的侧面,凹槽深度可取300~400mm,宽度不宜小于600mm。
当爬梯突出码头前沿临水面时,爬梯与岸壁间距宜取150~200mm;
(3)爬梯可采用钢质或橡胶材料。
爬梯宽度不应小于500mm,横杆间距宜取250~300mm。
爬梯下端不应高于设计低水位0.5m;
(4)爬梯应在码头面上设置扶手,并不应影响系、带缆作业;
(5)中、小型码头的爬梯可采用链式爬梯;
(6)内河水位变幅大的码头,各层系靠船平台间应设置斜爬梯。
爬梯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宜大于50°。
爬梯的宽度不应小于700mm,两侧应设护栏,护栏高度可取700~1000mm。
爬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爬梯人孔宽度宜取900~1200mm,长度宜取1500~2200mm,人孔宜设栏杆。
1-11
护轮坎/护轮槛
(1)码头边缘宜设置护轮槛;
(2)护轮槛可采用连续式或非连续式,需要时亦可采用活动式。
其断面形状可采用直角形、外坡形和内坡形等,其边角应修圆;
(3)护轮槛应在码头结构伸缩缝处分缝;
(4)系船柱底盘与码头面齐平时,护轮槛应在系船柱附近断开,断开的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及系缆角度确定,可取1500~4000mm。
系船柱底盘与护轮槛的顶面齐平时,护轮槛可连续布置;
(5)护轮槛高度可取150~300mm,底部宽度可取300~400mm;
(6)护轮槛的底部应设置坡向临水侧的排水孔,间距宜为5000~10000mm,直径宜为50~80mm。
根据需要可在码头前沿护轮槛顶面设置旗杆孔,间距宜为10000~20000mm,直径宜为50mm;
(7)护轮槛应涂刷醒目的标志;
(8)护轮槛可采用钢板护角,断开端部可采用圆弧形钢板全包保护。
1-12
护栏
(1)码头引桥、操作平台、靠船墩、系船墩和码头其他需要防护的地方,宜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护栏,且不应影响装卸作业。
登船梯两侧应有安全护栏且护栏高度不低于1.1m;
(2)护栏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宜取1000~1200mm。
开敞式油码头作业平台前沿设置护栏时,护栏高度不宜大于500mm。
护栏的立柱间距宜为1500~2000mm;
(3)当采用钢结构护栏时,扶手横栏和立柱钢管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48mm。
下横栏钢管的直径不宜小于30mm,采用拉链时,链径不宜小于8mm。
1-13
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
石油化工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1-14
指示灯
大、中型码头前沿宜设置夜间和雾天指示灯,指示灯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
固定式指示灯可设在护轮槛上。
1-15
警示灯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1-16
红灯信号
石油化工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
1-1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固定式和移动式)
(1)石油化工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2)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在检测到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25%时,报警仪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
(3)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0.6m;
②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0.5~2.0m。
1-18
安全网
登船梯应防滑防冻,并设置安全网。
1-19
装卸工艺系统安全设施
视频监控系统
(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监控电视等监控设施;
(2)设有固定式遥控灭火装置的石油化工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20
紧急切断阀门
(1)石油化工码头工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紧急切断阀宜在岸边陆侧适当位置,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0m。
紧急切断阀应采取自动、遥控和手动等组合设计,应具备可靠的遥控和就地操作功能。
1-21
启停联锁装置
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1-22
船岸紧急切断系统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船岸紧急切断系统。
1-23
污水收集槽
石油化工码头作业面应设计污水收集槽,收集码头面污水及码头面冲洗水。
1-24
围堰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围堰。
1-25
装卸设备安全设施
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1-26
快速联接器
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1-27
紧急脱离系统
液化天然气码头装卸臂应设置紧急脱离系统。
1-28
国际通岸法兰
(1)石油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
(2)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国际通岸法兰;
1-29
1-30
管托
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1-31
金属波纹补偿器、方形补偿器等管道补偿器
输送管道应采取设置补偿器等补偿措施。
1-32
涵洞/套管/其他防护措施
石油化工品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等处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
1-33
盲板
石油化工品管道停用时,管道端部应设盲板。
1-34
电伴热/蒸汽伴热/保温层等防凝措施
(1)输送易凝液体的石油化工品管道,应采取电伴热/蒸汽伴热/保温层等防凝措施;
(2)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1-35
阴极保护/防腐涂层等防腐蚀设施
(1)石油化工品储罐和管道应采取阴极保护/防腐涂层等防腐蚀措施;
(2)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须涂刷防腐涂层。
1-36
防渗漏措施
石油化工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1-37
防风装置
系拉装置/紧固装置
(1)有防风抗台要求时,码头上的装卸运输机械,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风抗台系拉装置,并根据所配置装卸机械设备的台数设置检修场地和装置;
(2)系拉装置应与装卸机械配套进行设计与安装。
1-38
防雷、防静电装置
防雷接地装置
(1)石油化工码头的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当石油化工码头采用装载臂装卸油品时,应在装载臂安装绝缘法兰;采用软管装卸油品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安装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片和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均应大于1MΩ。
石油化工码头码头亦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
(3)当石油化工码头采用船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时,码头应设置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在码头设置与地通连的防爆开关。
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4)石油化工码头每根金属管道均应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其连接应采用接地连接件;多根金属管道可相互连接后,应再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
金属管道在始端、末端、分支处应设置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石油化工码头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的有关规定。
1-39
防静电接地装置/船岸跨接防静电接地装置
1-40
1-41
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石油化工码头的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42
绝缘法兰
装卸臂应设绝缘法兰。
1-43
通信设施
有线电话
(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配置满足港口设施保安要求的通信设施;
(2)石油化工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
1-44
无线电通信器材
石油化工码头应设置必要的无线电通信器材。
1-45
应急广播对讲系统
液化天然气码头宜设置具备报警、广播和对讲通话等功能的应急广播对讲系统。
1-46
其他安全设施
应急锚地
液化天然气船舶应设置应急锚地,也可与油品运输船舶共用锚地。
液化天然气船舶的锚位与其他锚地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1000m。
1-47
拖船
(1)大、中型船舶宜根据实际靠离泊作业需要配置拖轮协助作业;
(2)液化天然气船舶靠泊和离泊时宜配备全回转型拖船协助作业。
1-48
安全防护措施
防滑措施
码头带缆作业区、登船梯等易滑倒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1-49
防冻措施
登船梯、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1-50
防水和排水措施
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1-51
溢油应急设备
围油栏
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1-52
阻燃型围油栏
石油化工码头宜设置阻燃型围油栏。
1-53
溢油监视报警装置
(1)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2)当油码头经营油品的粘度大于6000cSt或港区水域的水温可能低于油品的凝点时应配备油拖网;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溢油监视报警装置。
1-54
浮油回收船
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专业的浮油回收船和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舱容超出100m3时,超出部分可由油轮油舱替代。
油码头在5000吨级~50000吨级(含)时,可使用JT/T451-2009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作为浮油回收船和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具有围油栏布放功能时,可不配备围油栏布放艇。
油码头在1000吨级~5000吨级(含)时,其它码头在1000吨级以上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兼用或专用为围油栏布放艇。
1-55
围油栏布放艇
(1)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专业的浮油回收船和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舱容超出100m3时,超出部分可由油轮油舱替代。
油码头在5000吨级~50000吨级(含)时,可使用JT/T451-2009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作为浮油回收船和围油栏布放艇。
浮油回收船具有围油栏布放功能时,可不配备围油栏布放艇。
油码头在1000吨级~5000吨级(含)时,其它码头在1000吨级以上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兼用或专用为围油栏布放艇;
(2)当油码头经营油品的粘度大于6000cSt或港区水域的水温可能低于油品的凝点时应配备油拖网;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溢油监视报警装置。
1-56
油拖网
1-57
收油机
危险化学品码头应配备收油机、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及储存装置。
1-58
吸油材料
1-59
溢油分散剂
1-60
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
1-61
储存装置
2、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编号
安全设施名称
配置及技术要求
2-1
总平面布置安全设施
围墙/栅栏
(1)石油化工品库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危险货物仓库、港区加油站、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35kV及以上的交配电站、港区变配电所内变压器等区域的四周应设置围墙/栅栏进行封闭;
(2)石油化工品库区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化工品库区,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化工品库区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3)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栏或围墙,站场内的35kV及以上的交配电站应设置高度为1.5m的围栏或围墙;
(4)港区内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
(5)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GB50156-2002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围墙;
(6)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
2-2
安全出口
(1)地上、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其数量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2)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且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3
应急疏散口/应急通道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停车场等应设置应急疏散口/应急通道。
2-4
消防通道
(1)石油化工品库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消防通道应保障消防车行驶畅通。
一级石油化工品库区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它级别石油化工品库区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四、五级石油化工品库区、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化工品库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2)石油化工品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货物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3)石油化工品库区内的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区内道路构成环行车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在液化、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
(4)石油化工品库区汽车罐车或火车槽罐车装卸设施和石油化工品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5)港区内当两条或两条以上的主要出入口的道路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时,其中若两条道路的间距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6)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其布置方式应满足使用要求。
2-5
工艺系统安全设施
液位计
(1)石油化工品储罐应设置液位计,LNG储罐应配备两套独立的液位计;
(2)石油化工品储罐宜优先采用雷达等非接触式液位计及磁致伸缩、光纤液位计;
(3)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车加油站内油罐应设置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2-6
流量计
石油化工品管道应设置管道流量计,确保管道内物料流速满足要求。
2-7
温度计
(1)石油化工品储罐应设置温度计,低温储罐应设置温度指示仪。
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置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球形储罐本体应设置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并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
2-8
压力表/压力监测系统
(1)石油化工品储罐、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置压力表;
(2)石油化工品球形储罐本体上部应设置就地和远传压力表,并单独设压力高限报警装置。
压力表与球形储罐之间不得连接其它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石油化工品球形储罐上的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的压力,并便于观测和维护。
2-9
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1)可燃液体的油品储罐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2)频繁操作的油品储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3)≥50000m3的油品储罐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2-10
定量装车控制设施
汽车罐车、火车槽罐车的石油化工品灌装宜设置定量装车控制设施。
2-11
设备设施—库场安全设施
防火堤
(1)石油化工品库区应设置防火堤;
(2)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石油化工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对于固定顶石油化工品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石油化工品储罐的容量;
(4)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5)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6)立式石油化工品储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立式石油化工品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7)卧式石油化工品储罐的防火堤实高度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8)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用于全冷冻式的储罐组的防火堤,应做防冻处理。
2-12
隔堤
(1)立式石油化工品储罐罐组应设置隔堤;
(2)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①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②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③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④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石油化工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4)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5)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2-13
隔断墙
管沟在进、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灌桶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置密封隔断墙。
2-14
围堰
在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2-15
防火墙
(1)对于甲、乙类油品或液体化工品,泵与灌油(液体化工品)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2)甲、乙类或液体化工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置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3)当甲、乙类油品(液体化工品)重桶与丙类油品(液体化工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4)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若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2-16
事故存液池
(1)石油化工品库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艺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汽车槽车装车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码头作业区等处应设置容纳泄漏可燃液体的事故存液池;
(2)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3)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5)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2-17
阻火器
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石油化工品储罐,储存甲、乙类石油化工品的卧式储罐,储存丙A类石油化工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2-18
自动脱水器
有脱水操作要求的石油化工品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2-19
二次脱水系统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2-20
注水设施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2-140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宜采用半固定连接方式。
2-21
水封装置/水封井
(1)石油化工品库区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排出库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2)石油化工品库区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应在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
(3)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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