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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投资的法律风险
第一篇:
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投资的法律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
企业在根据法律的游戏规则追求盈利的过程中,法律风险同时也是伴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的。
然而,一个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对潜在或显现出的法律风险并不自知!
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得当,企业将赢得更多的经营机会,否则,将可能给企业
带来致命的打击。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
由于外资企业的母公司大多来自社会法治基础较好的国家,拥有成熟的法律风险防范经验,外资企业在国人的印象中不仅拥有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而且遵纪守法、规章制度
完善、运作规范、公平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堪称遵纪守法的楷模。
然而,相关统计数据又表明,中国贪腐案逾六成涉外商!
西门子、朗讯贿赂案、以及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力拓、雅芳行贿事件等,让人们看到一向号称管理严格的外企,竟然却是行贿的重灾区。
一些跨国企业因此还在其本国受到重罚,如西门子最终被判罚13亿美元;一些企业、如朗讯的销售业绩因此负面影响而长期不振。
除此而外,外商投资企业常常被媒体曝光的还有:
环保污染问题、质量门问题、非法避税问题、违法用工问题等。
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跳楼门事件、本田员工罢工门事件等,不仅仅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制度受到拷问,进而导致了相关企业的生产进程和战略布局受到极大的影响。
可见,某种意义上被“天使化”了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无法回避法律风险问题,由于行事处理
不当而演化成法律危机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一)对于法律风险的理解
尽管国内外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法律风险给出各自不同的概念,我国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不仅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第一次对法律风险的概念给出了定义,对于外资企业也同样适用。
该办法指出: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
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可见,企业法律风险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风险只是一种可能性,肯定发生的或不可能发生的都不是风险;
2、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3、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背了企业的主观意愿;
4、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施中的某种非规范性。
往往引起误解的是,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违法就不会有法律风险,然而事实上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复杂,既包括法律环境变更、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等外部因素,也包括企业及其员工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主动与被动的行为等内部原因。
从分类上看,可以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合法行为的法律风险、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之分;有刑事法律风险、民
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之分;有显性法律风险、隐性法律风险之分等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的不利因素
外商投资企业不仅作为一般企业本身在法律风险方面与其它类型的企业无异,由于其外商投资特性或者是操作上的某些共性,使其在法律风险的产生和应对方面不乏负面因素。
例如:
1、投资方(或总部)因素。
有些跨国企业在中国的若干个城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却把例如法务、销售等具有共性的工作收归位于国外或设立在例如北京、上海的总部管理。
这或许在表面成本节约或统一指挥方面有效果,实际上却可能是对一个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的法人机构的弱化。
一方面,一些外企本身不拥有法务力量以识别、应对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投资方(或总部)异地操控而发出的指令可能因为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
异而出现误导。
2、企业内部因素。
有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后,沿用其母公司的管理制度而不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本地化改造,制度违法风险频发。
特别典型的是有些日韩资企业规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上没有加班费,这显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另外,对于中方员工的管理风格、处置
方式不当也常常引发各类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3、外部支援因素。
有的外资企业在遇到法律风险或法律问题时,常常习惯于咨询洋“老
乡”、洋“同行”,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寻求合适而专业的法律帮助,常常贻误时机。
三、如何对外企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1、基本原则。
事先防范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
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救济,事中救济不如事前防范。
我们主张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正是要将风险控制前移,做到未雨绸缪,运筹帷幄而决胜千里,而不是让企业或法律专业机构仅仅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
2、加强外企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在日常工作中,首先,建议设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其相关职责。
其次,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创建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对风险的监控、评估与防范工作,对法律风险做到及时明确识别、科学分类、有效监控、适时调整。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特别要贯彻在决策机制上,体现在工作流程中,约束在管理制度下,落实到个体责任承担上。
同时,作为外资企业不仅要全程追踪重大决策等经济活动,还要特别关注企业文化或不同管理方式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监控、评估与处理,建立各类法律风险紧急预案。
(2)积极导入并重视“法律诊断”机制。
所谓“法律诊断”是指通过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
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的方案。
法律诊断一般来讲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初次的法律诊断应当对公司的所有项目进行审查,而此后可以仅就最近一年度的新情况进行审查即可。
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就某一领域或单项业务的进行法律诊断。
(3)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的更高目标。
严格奉行企业社会责任,从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员工关怀、社会公益活动、与所在国和谐共存等多方面以实际行动履行企业社
会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并树立企业社会公民的良好形象。
【作者简介】
孙青,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民二庭。
第二篇: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资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合资设立企业的过程中,合资企业双方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从实践中考察,许多中外合资企业从双方接触谈判到正式签约采用的是“闪电式结婚方式”,中方合作方往往在急于引资的心理作用下,对外方的资格、资信情况缺乏必要的审查就草率签约,致使合资企业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审批,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外商迟迟不能将注册资金注入到合资企业当中,合资企业成了空壳公司,中方合资者为设立公司白白花费了大量的前期费用。
例如去年一家新加坡外商与太原的一家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了一家焦化企业,双方从接触谈判到正式签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十分快捷,可以称得上短平快项目,然而公司设立后,外商音讯全无,中方合作者苦于无法运作公司,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前期费用打了水漂。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中方合作者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对外商的资信审核就变得十分重要。
我省近年来加大了引进外资的工作力度,许多打着外商投资旗号的中介机构纷纷登陆我省,动辄要投资几亿美元,但从操作方式上则是采用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方式,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制的法律规定,使中方合作者花费大量前期人力物力,最终无果而终。
(2)合同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
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我省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合资设立,该合资企业设立后在一段时间里运作良好,双方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中方合作者在签署的合资协议中约定以实物资产出资。
根据法律规定,实物资产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但中方合作者为了节省产权过户费用,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和房产过户到合营企业的名下,致使在合营过程中双方引发矛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外商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中方陷入被动之中,最终导致合作的破裂。
这一案例表明,中方合营者对合同的履行意识不强,对出现纠纷的法律后果缺乏清醒地认识。
外资的退出,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使中方投资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对山西的投资环境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
世界500强发展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部并购的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并购风潮愈演愈烈。
并购案例的发生是企业扩张、提高竞争力的内外部因素所致。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
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
在企业兼并中。
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就兼并方而言,外商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面临着资金投入的风险,因此,外商在并购中会通过专业机构详尽地调查中方企业的法律状况、政策和法律环境,严格控制投资的法律风险。
就被兼并方而言,中方企业往往认为谁投资谁风险大,中方不出现金,而且企业在国内,资产在国内,因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
从诸多的案例分析,外方在并购内资企业时,常常在资产评估上做文章,故意压低中方实物资产的价值,通过国际采购和销售产品转移资金和利润,或者在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出资上做文章,故意提高所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用落后的技术和陈旧的设备出资等,变相套取不当得利。
如果中方企业放松了警惕,在并购中将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从笔者办理的外商并购案例中,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一些打着外国投资者旗号的所谓“办事处”或投资中介机构,抓住一些企业急于引资的心理,以审查对被投资者的资信状况为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要求中方企业支付数目可观的尽职调查费用,最终再以不符合投资条件为借口终止投资安排,使中方企业引资的希望付诸东流。
为了规范外商并购境内企业中的行为,降低并购中的中方企业风险,近年来,国家不断对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订,不久前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要求外商控股的并购行为,被并购的中方企业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审核部门的必备文件。
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对外资并购中的风险起到化解的作用。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
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一般地讲,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中方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刚刚起步,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淡薄,表现在与外商谈判过程中很少强调和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对民族品牌缺乏保护措施,轻易地将自己的商誉、品牌、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价值低估或放弃权利。
而一旦外资进入中资企业,则采取种种措施限制中方企业知识产权的使用,使中方企业几十年积累的知识产权贬值或失去使用价值。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近年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种种违反劳动法的恶劣做法,包括雇用童工、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人工资、交纳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受到当地政府的行政处罚,甚至责令关闭整顿等。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的社会形象受到谴责,并为此付出代价。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媒体不断有外商企业逃漏税的报道。
有资料统计,2004年,中国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涉嫌逃漏税300亿元,同年纳税零增长。
我国是世界上利用外资第一大国,各级地方政府也视外资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宝,然而数以万计的外商投资企业逃税数百亿,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风险很大。
我国政府为吸引外资,实行了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内企业纷纷以假外资创建所谓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他们先在国外寻找可代表自己利益的投资主体,然后将自己的资金汇往国外或截留应当汇回国内的外汇,最后再以外商名义向国内投资,并以此来获得外商的超国民待遇。
各国法律都对涉税行为有严格的规范,我国税法及刑法对逃漏税及骗税有明确的制裁标准,一旦被查获,企业不仅接受经济制裁,而且触动刑律,将对企业的生存构成严重影响。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
我们知道,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
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
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完全可以避免。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防范法律风险还需从基础工作做起。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方式有:
1、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充实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
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法律风险的高低。
因此,在建立、健全专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前提下,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业务的专业人士充实到法律顾问机构中来,或者面向社会公开聘请有学识、有能力的法律工作者。
企业要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
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此外,还应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2、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担保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契约意识。
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通过法律策划,规范企业投资并购行为。
国内外的并购案例证实,企业投资并购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诸如决策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这些风险需要一一化解,对并购对象及并购行为进行全方位法律评估,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流程设计、谈判策略、提供合同文本,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问题全过程控制,处理投资并购事务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是并购行为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目标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指标、人力资源、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都需要认真核实。
任何对投资并购法律风险的忽视,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惨重的代价。
4、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
要破除固有的法律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
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
十七、律师提供的服务
律师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解决各种纠纷等过程中可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担任法律顾问;
2、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3、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4、草拟审查重要合同;
5、参与重要谈判,为公司、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6、进行律师见证、资信调查;
7、税收事务的代理;
8、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
9、代理调解、仲裁与诉讼。
第三篇:
谈投资与风险
潮起潮落话股市:
如何正确看待当前股市投资热
———如何正确看待当前股市投资热
2006年以来我国股市行情回暖,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踊跃入市。
特别是2007年1月至5月,沪深股市开户数屡创历史新高。
在很短的时间内,8000万户,9000万户,1亿户大关连连被突破。
从公司白领到普通工人,从退休老人到家庭主妇„„“谈股论金”成为街头巷尾最热络的话题。
不少人见面第一句话就是:
“股票涨了没有?
”有的全家老小齐上阵,有的卖房借钱去炒股„„不少人惊呼:
“这是一个全民炒股的时代!
”那么,什么是股市,如何看待股市的风险,怎样才能利用股市理好财,在风云变幻的股市中做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呢?
什么是股市?
1986年11月,在北京举行了一次中美金融研讨会。
当时,邓小平同志会见了出席会议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范尔霖。
范尔霖带来了两件特殊的礼物:
纽约证交所证章和证券样本。
让范尔霖大感意外的是,邓小平同志回赠了一件更为特殊的礼物:
刚刚上市的中国首张股票———上海飞乐音响公司股票。
一时间,外电纷纷报道:
“中国与股市握手!
”
2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人对股票、股市早已不再陌生。
投资股市成为很多人理财的重要渠道,每天有数以亿计的人注视着股市的起起伏伏,每天有几百上千亿元的资金在股市流动。
所谓股市,也就是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市场。
要了解股市,还要从股份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说起。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无论是生产者自身的资本积累,还是有限的借贷资本,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巨额资金需求。
于是出现了通过发行股票来筹措资金、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办法,这也就是股份制。
一个人购买了某个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就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股票具有流通性,如果股票持有人急用现金或想转化成其他证券,可将股票出售,这就出现了股票交易行为。
股票交易的需要自然催生了股票交易市场的产生。
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买卖海外贸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雏形。
1773年,在伦敦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
179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诞生。
20世纪以后,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股票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洋务运动时期。
当时中国出现了一批官办与官商合办的股份制企业。
1873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发行了中国最早的股票。
1914年,中国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1917年成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到抗日战争前,上市股票已达百余种。
但后来几经挫折,股市始终没有发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把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予以排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对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开始冲破那种认定股份制只姓“资”不姓“社”的思想禁锢,股票市场再次应运而生。
1984年7月20日,全国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拉开了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大幕。
1986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牌代理买卖飞乐音响公司和延中实业公司股票。
这是上海第一家经营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场所,也是新中国首次开办股票交易。
1990年11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同年12月19日开业。
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这两个交易所的成立和开业,标志着新中国的证券市场脱离了银行体系独立发展。
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中国的股票交易逐渐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十几年来,沪深股市牵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
1990年深交所试营业时,仅仅有一只股票挂牌交易。
第二年也只有6只。
而到2007年7月,在上交所挂牌的股票达950多只,在深交所挂牌的股票达590多只。
1991年深交所全年的成交金额只有35亿元,2007年5月30日,沪深两市成交量创下4163.37亿元的历史纪录。
当年知道股票市场的人很少,参与股市投资的人更少,到2007年6月底,沪深股市账户总数达10705.64万。
中国股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风风雨雨,正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
通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股票市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筹集资金的“吸铁石”。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在社会上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本,用于支持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经营。
股票市场的筹资规模和速度是企业依靠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所无法比拟的。
二是企业转换机制的“推动器”。
发展股票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三是优化资本配置的“调节器”。
通过市场可以发现公司投资价值,投资者通常选择成长性好、盈利潜力大的股票进行投资,抛弃业绩滑坡、收益差的股票,这就使资金逐渐流向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
四是维护金融安全的“缓冲阀”。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十分健全,直接融资滞后于间接融资的发展,过分依赖银行的现象还很严重。
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往往导致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降低间接融资在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使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更富有弹性和活力,有效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
五是观察经济状况的“晴雨表”。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可以了解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可以透视出整个经济的运行状况。
可见,发展股票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竞争力,对于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对于个人合理理财、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说股市有风险?
前些时候,有些观点在股民中流传很广,为什么中国股市将迎来“黄金十年”、沪指将突破10000点等等。
同时,种种炒股轻松赚钱的“财富故事”也到处流传。
这些给人们一个“炒股就是赚钱”、“未来只涨不跌”印象,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不假思索地涌入了股市,对于他们来说,股票似乎就是印钞机,买了就能赚,永远不会赔。
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股票市场其实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市场。
首先,风险来自你购买股票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由于普通股民往往并非专业人士,再加上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有时很难了解一个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就算买了绩优公司的股票,也不意味着从此万事大吉。
业绩的好坏只能代表公司的过去,在瞬息万变的商海中,看好的公司随时要迎接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
激烈的行业竞争,变化的市场环境,不同的经营策略„„都会给公司的未来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一旦业绩下滑,则股价也会随之跌落,股民就要蒙受损失,如果公司倒闭,则股民的资金就会全部化为乌有。
其次,整个股票市场的潮涨潮落也蕴涵着风险。
一般来说,判断市场状况有一个指标———市盈率。
市盈率是反映市场中个股价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一般认为,市盈率大约在10至20倍的区间内波动是比较正常的,此时市场风险较小。
市盈率越大,则意味着股市出现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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