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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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考核期内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以及行业安全督查、社会监督和媒体曝光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建立考核体系,指导和监督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公示和确定三级及以
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上报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公示和确定三级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上报四级及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
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
第二章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项目包括企
业项目和行业项目,具体分为: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会议、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应急救援、安全部署总结、安全经费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驾驶员管理制度。
包括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企业实行驾驶员五统一管理、驾驶员档案、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设备、车辆维护检查、车辆检测与车辆技术等级、车辆保险等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线路安全管理、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监管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行车事故管理制度。
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行业安全动态监管。
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署的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通报的情况,以及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违章抄告、安全隐患公告情况和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情况。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项目,确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指标。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指标一共为项。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指标实行计分制,企业指标和行业指标总分各为分和分。
具体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表》和《行业安全监管动态考核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良、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级和级表示。
(一)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期内企业指标总分为分及以上、行业指标总分为分及以上或两项合计分分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
(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期内企业指标总分为分分之间、行业指标总分为分分之间或两项合计分为分分之间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
(三)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期内企业指标总分为分分之间、行业指标总分为分分之间或两项合计分为分分之间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
(四)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期内企业指标总分为分分之间、行业指标总分为分分之间或两项合计分为分分之间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
(五)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
企业指标总分为低于分的;
行业指标总分为低于分的;
两项合计总分低于分的;
不配合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拒不改正的;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行车事故的。
第三章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组织
第八条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月日至月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月至月进行。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考
核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
年度计划,并将该计划列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由从事安全、客运、车辆
技术、驾驶员培训管理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
成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小组,对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按企业等级分级进行。
市
(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在本辖区注册的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和外市(州)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子公司。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在本辖区注册的四级及以下以及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客运企业。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置有子公司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单独进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置有分公司的,应对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别考核。
有个及其以上分公司的,其分公司考核数不得低于个;有个以下分公司的,其分公司考核数不得低于个。
分公司扣分项目计入总公司得分,以确定总公司最终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动态考核
第十三条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表》(附件一)和《行业安全监管动态考核计分表》(附件二)的内容分项建立登记道路
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档案和台账。
客运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记入企业自查考核档案并于次月日前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在每年考核周期到期后,客运企业应将年度自查结果于月日前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督查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动态监管。
对查处的问题、社会监督、媒体曝光等情况和企业自查结果,及时记入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档案,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方式包括查阅文件、档案资料,现场查看,抽查实物,询问核实,问卷调查,书面测试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到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年度计划及时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考核,根据计分结果出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附件三)。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在《考核报告》上签字,并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负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计分表》和《考核报告》进行初步确认后,应当于日内将其送达到被考核企业。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安全动态考核结束后日内将本辖区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附电子文档)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通报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一个月。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申请复核或者举报。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考核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
四级及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初步考核结果,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日内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组织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结果为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最终考核结果。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结果为四级及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最终考核结果。
月日前,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布三级及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布三级以下和暂未评定企业等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并在四川道路运输在线上公布。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档案,应将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表》和《考核报告》存入档案。
保存期不少于年。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客运企业评级、新增客运经营权、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和
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
核结果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安全生
产动态考核完毕后十日内将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省、市(州)道
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领导小组,做为安全生产状
况等级确认、等级升降的重要依据。
对已获得安全生产状况等
级证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状况等级升降级制,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累计分值占下一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的分值。
第二十四条连续两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的企
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其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加强监管,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告诫,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责令进行为期个月的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项目、不得新增客运线路、不得参加服务质量招投标。
整改结束后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连续两年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为级的企业,应当认定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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