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推进技术转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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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推进技术转移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推进技术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增强我校社会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科技服务是指除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由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及本校科技项目以外,由地市级及以下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涉税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三条学校对外科技服务归口于南京林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为“技术转移中心”)管理,由技术转移中心具体行使对外科技服务的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制订科技开发工作计划,编制学校对外科技服务工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参与调研和制订对外科技服务管理政策。
2、负责校内外科技成果和科技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3、积极向政府部门、企业争取研究开发课题。
4、积极组织参与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科技招投标工作。
5、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展览会、发布会和洽谈会,按市场规律组织学校科技人员参加对外技术合作洽谈、对外技术合同的签订、实施、跟踪和检查,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6、协助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结算、工作量的计算、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认定。
7、负责对外科技服务的各类统计报表、申报材料、合同登记和减免税认定、结题及归档工作。
8、协助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等事宜。
第四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管理本部门的对外科技服务,其工作职能包括:
1、制订本部门对外科技服务工作计划。
2、做好本部门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宣传以及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洽谈、项目结题或验收等工作。
3、负责审查本部门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4、负责监督本部门对外科技服务的实施,以及对进展情况的检查和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5、负责本部门对外科技服务的各类统计报表、申报材料以及归档工作。
6、接受技术转移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对外科技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管理实行专项管理的办法。
2、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并负责及时向本部门及技术转移中心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3、项目负责人对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负责。
4、项目组的收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条项目的对外合作与推广
1、已完成的可供转让的技术成果,项目完成人有责任及时报送技术转移中心,并提供相关的文字介绍、图片、中试报告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合作单位,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
也鼓励校内外个人帮助联系合作,并参与洽谈工作。
2、申请、授权的专利、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
获奖等可宣传的有关材料须报送技术转移中心备案。
3、项目完成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自行联系合作单位的,其合作项目内容须报送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科技合作洽谈、进行合同签订等工作。
4、南京林业大学控股和参股的科技企业对本校的技术成果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条项目相关技术成果的权益
1、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归属学校;学校有权就该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学校有权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2、离休、退休、离职、退职、调出人员及毕业生在离开学校两年内继续从事在校时所进行的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其成果仍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的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其成果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上述人员在离校时需要签订保密任务书,相关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和使用。
第八条项目的结题
1、所有对外科技服务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任务,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或由委托方开具项目完成情况证明。
2、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完成时间一个月前或按照合同约定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对方许可项目推迟或终止的书面说明,技术转移中心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解决。
第九条为确保对外科技服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外科技服务采取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条凡我校各学院、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并由技术转移中心统一管理。
技术合同作为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审查的依据。
未签订纸质合同,合作经费不予入帐,并在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分为: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及涉及技术内容的条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2、技术合同所涉及项目参与人名单及分工。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
1、项目负责人根据“南京林业大学技术合同及其经费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完成相关技术合同签订工作。
2、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技术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务,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技术合同应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核认定,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3、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就技术合作签订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初稿,经所属院系分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必要时须请专家论证,报送技术转移中心审定。
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或合同涉及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由院系对项目的技术成熟度进行认定并由项目组全体成员审核并签字,必要时需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签约。
4、项目组在洽谈项目时,要核实协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要求、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款项,草拟文本。
草拟文本送技术转移中心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确认文本无误。
正式合同文本由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重大项目由校长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南京林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作双方均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公证。
5、技术合同中的价款必须由项目组、学院分管领导和技术转移中心共同商定,重大项目需经评估公司评估。
6、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系、科研机构,不得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7、技术合同实施过程中来往的书信、函电、传真等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文本,但可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
技术合同如有双方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的形式、内容须完整、合法。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履行
1、技术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学院科技服务主管领导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职能;技术转移中心对合同进行跟踪服务,协助学院科技服务工作。
2、技术转移中心对技术合同具有跟踪检查、督促执行的职能,负责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认为合同的某些条款需更改或终止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单位分管领导和技术转移中心讨论,再与对方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4、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更换、出国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技术转移中心,并采取补救措施。
确实无法完成的应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完成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合同完成。
(1)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合作方签发验收证明。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并签订终止协议。
2、合同完成或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本条第一款中任一文件。
(2)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
1、技术合同正本文本一式六份,副本若干;合作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转移中心各执两份。
2、在合同登记和认定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交纳的印花税及相关手续费,由技术转移中心从提取项目管理费中支付。
3、每年年终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将执行到期的技术合同原件整理、装订成册,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将当年的技术合同报主管部门审定登记。
4、技术合同的技术资料由项目负责人交所在单位归档。
5、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技术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认定
学校对外科技服务须与提供经费的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到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合同或收入,根据相关规定,课题组须交纳税收,由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管理
1、经费到帐管理:
项目负责人根据“南京林业大学技术合同及其经费管理工作流程”完成对外科技服务经费入账工作。
对外科技服务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查询经费到帐情况。
2、经费本的设立:
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按照财务部门统一的核算要求编制经费编号并设立项目经费本。
3、经费本的启用: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提供的经费到帐通知单、经费结算单及项目经费本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入账、结算等财务核算事宜。
4、项目经费开支、报销手续:
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程序办理。
5、涉税事项及手续:
凡项目经费涉税事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6、项目经费年度报表、报告审签:
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报送一系列报表。
第十九条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
1、在税后提扣相关费用后核发对外科技服务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2、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外科技服务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与对外科技服务无关的开支。
3、对外科技服务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认可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以合法、合理、自由支配。
4、审批权限: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5、对外科技服务经费按国家和学校财税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分配
1、对外科技服务的收支采用切块管理的办法,切块的基点为每笔到帐经费扣除营业税后再行分配。
分配的比例按项目的不同类型分配如下:
项目列支
合同类别
管理费
发展基金
项目组
劳务酬金
课题费
学校
部门
学院
技术转让
5%
5%
3%
10%
≤35%
≥45%
其他技术合同*
3%
3%
2%
≤30%
≥52%
注:
(1)“其他技术合同”主要指横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相关合同。
(2)学校、学院管理费年底将按照规定提取比例(参照科技纵向经费的提取方式),根据到位经费总额,一次性上缴学校和返还学院。
2、劳务酬金或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奖励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明确支持学校、学院建设,搭建科技平台和一些特殊经费,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减免管理费。
4、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生纠纷诉讼法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一条与校外科研单位合作的对外科技服务,必须根据有关合同或有效协议,经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经费方可转出;并由合作单位开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对外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工作,对于合作成功并有经费入账的,给予到位经费10%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鼓励除技术转移中心、项目组以外的校内外个人联系和介绍项目,由技术转移中心和项目负责人认可,可提取该项目到位经费的5%~10%给中介人作为中介费;对促成我校技术成功转移的各学院技术管理团队工作人员,学校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经校常委会讨论,技术转移中心优秀员工可择优优先推荐转为校编。
第二十四条经技术转移中心认可的对外科技服务,在职称评定、科研工作量计算等方面等同纵向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对外科技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在对外科技服务过程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旦发现,技术转移中心将及时报送南京林业大学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当事人处罚或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2、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
3、私自同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假协议或不签订协议、私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的;
4、 违反《南京林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其它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所有的有关对外科技服务的管理规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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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 林业大学 推进 技术 转移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