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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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一、影响概述;
二、新会计准则对流转税的影响;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四、新会计准则对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的影响;
五、问题思考—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影响概述: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新准则通过在体系建设、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与确认的改变等方面的完善,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从而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方面作出了更充分的准备。
与之相应地,由于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及准则的差异,新会计准则将对企业税收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
下面,我们主要从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两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如下表:
税收种类
导致影响的准则
影响情况简述
流转税
增值税及附加
收入、建造合同
分期收款收入提前确认,计税时间提前;
消费税及附加
营业税及附加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存货
取消后进先出法,使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提前纳税;原材料价格下降企业延后纳税。
借款费用
提前纳税
债务重组
增加税额
职工薪酬
工效挂钩企业增加税额;原按14%计提福利企业的税额可能因工资基数大小不同而增减。
固定资产
与借款费用相关
投资性房地产
增加税额
无形资产
开发费用资本化导致提前纳税
长期股权投资
财产行为税
房产税
固定资产、借款费用
土地与建造成本分开可降低房产税;而借款利息资本化范围扩大又可能导致房产税增加。
二、新会计准则对流转税的影响:
1、收入确认方式改变—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对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超过一年以上的分期收款销售按照应收款项折现到销售日以折现后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而原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则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并按照确认的销售收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显然,如果销项税额按照折现后的金额来计算,将与旧会计准则计算的各项流转税及其附加必定会有一定的差异。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存货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存货计价方法中,取消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以后购入的存货先发出为假设前提,并依据这种假设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的存货和结存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相比会使企业利润降低,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企业利润升高,从而多缴企业所得税,可见新会计会计准则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中取消“后进先出法”,对企业所得税必然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和技术更新较快的家电企业将产生一定影响。
例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过程中,一旦变革为“先进先出法”,成本将大幅上升,当期利润下降。
A、存货的初始计量不一致带来的影响
会计和税收对企业自制存货的成本计量不一致,表现为:
新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的存货,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存货成本。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45号)中仅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作出规定,同意其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因此,对于企业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按新准则应进行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此时,企业当期利润增加,当期所得税负相应增加,会计和税收存在时间性差异。
例:
A企业为造船厂,2007年为制造甲船舶借入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为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在2007年计入费用,但新准则下A企业将借款费用列入生产成本,造成2007年利润增加20万元,税负相应增加,而该项借款费用只能在A企业后期实现对外销售时,才能转为销售成本,实现税前扣除。
B、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不一致带来的影响
新准则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而税法继续认可,但有一定的限定,即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方才可使用,以防止企业避税。
而且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因此,假如企业原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的,由于新准则的运用,将会影响企业的成本,而且带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C、存货损失计量不一致带来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陥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税法规定,企业在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1%。
例如,某商贸企业,2007年12月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一批货物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货物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
(1)会计处理:
上述业务情形,构成会计上出现存货的可变现将会为零的业务条件,企业应作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财务处理如下:
借:
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10
企业期末将资产减值损失结转为“本年利润”科目。
借:
本年利润 10
贷:
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 10
(2)税收分析
上述业务构成税法中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要件,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确定存货损失金额=10万元*(1-1%)=9.9万元,在2008年1月15日,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以税务部门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
2008年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填列时,对企业计入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计入纳税调整前所得的扣除范围,同时在税前扣除经税务部门同意后的存货损失9.9万元。
2、融资租赁未确认递延费用的摊销方法的改变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旧的会计准则中融资租赁未确认递延费用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而新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如果企业原来采用直线法摊销,则改为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时,将会使摊销金额发生变化,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企业所得税。
3、职工薪酬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
企业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
即企业应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准则将非货币性福利明确纳入薪酬范围,对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绩效挂钩的企业,将可能导致实际薪酬高于计税基础的情况,从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可能。
同时,原制度规定应付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4%,医疗保险则从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开支。
而新的准则则改为按实际开支计提。
如此,则对于工资基数较大企业而言,势必因实际开支比例低于14%而多交所得税。
4、或有事项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规范了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同时要求在计量预计负债时考虑重大的货币时间价值。
如此,则可能因货币时间价值的不同而导致税负差异。
A、亏损合同案例分析:
某企业200ⅹ年1月1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下月15日前以100元/元件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10000件A产品,若不按时交货,需交纳300000元的违约金。
因企业开始筹备原材料以生产这批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上升至150元/件。
。
按原企业会计制度:
不需作账务处理
。
按新准则:
(1)借:
营业外支出250000
贷:
预计负债250000
借:
预计负债250000
贷:
库存商品250000
当期营业外支出增加,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少。
B、重组义务案例分析:
某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一个矿山企业,相关关部门已采取措施实施。
预计该项重组义务很可能发生的直接支出为2000万元。
。
按原企业会计制度:
不需作账务处理
。
按新准则:
借:
营业外支出2000万元
贷:
预计负债2000万元
当期营业外支出增加,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减少。
5、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备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
由于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帐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进行摊销。
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属于商誉的部分,不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实例:
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核算案例分析:
A公司以12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并能够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A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原企业会计制度:
(1)借: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万元
贷:
银行存款1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300万元
(2)借: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300/10年万元
贷:
投资收益300/10年万元
按10年进行摊销,所得税费用逐年增加。
按新准则:
借: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500万元
贷:
银行存款1200万元
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即当期营业外收入增加,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增加。
6、投资性房地产对所得税的影响。
新准则: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引起相关利益流入企业且支出成本能可靠计量就资本化,否则计入当期费用。
税法:
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予以资本化。
如新准则下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维修支出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在税法下只是分期影响损益。
四、新会计准则对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入账。
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依据企业房产账面原值来缴纳,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单独核算很可能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这样,对于企业自用房产,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产价值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房产税税负。
不过,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由于附着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单独出租,其租金收入应包括在房地产出租价款当中,所以并未减少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支出。
某企业房产价值为3000万元,其中,土地1000万元,土地上附着的建设物价值为2000万元。
则:
按原制度规定需缴纳房产税:
3000×70%×1.2%=25.2万元
按新准则规定需缴纳房产税:
2000×70%×1.2%=16.8万元
执行新准则比旧准则少缴纳房产税:
8.4万元。
五、问题思考—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所得税准则规定:
对时间性差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在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的目的,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对照表
原会计制度则允许企业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新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所得税方面的文件尚未发布,这样,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便难以计算,进而也就难以取得暂时性差异的准确数额。
应该说,就新会计准则而言,其对所得税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新收益与新费用方面。
比如,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诸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之类的股权方面的激励,要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
那么,此类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便成为一个问题。
而这一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与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的权衡与全面考虑相关。
又如,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这种增加的当期损益需不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就成为一种悬疑。
同时,这其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又引出另一个同类问题,即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导致的当期损益的增减,在所得税上如何计算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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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准则 企业 税收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