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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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八条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
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
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也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
往年确认的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重新申报、审核的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第九条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
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
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
经审核确认的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以适当的方式在申报人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发现乡(镇、街道)年审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重新年审。
第十一条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30日前)。
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每年5月10日前)。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向上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简称《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简称《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简称《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第四章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
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委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
县、市、省三级人口计生委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填报下年度《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简称《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委,由其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同期,县、市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填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简称《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12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省财政厅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人口计生部门应对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
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特别扶助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分级分类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
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资格确认后开始,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
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元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包括:
(1)《申报表》;
(2)《审核记录表》;(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残疾证复印件;(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扶助工作档案包括:
(1)实施方案(细则)、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
(2)各类表格;(3)年度对象花名册和电子文档;(4)宣传品和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县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
所有个人信息资料加封面装订成册,一人一卷,按年度、分乡镇归档保存。
(2)退出审批表:
按年度、分乡镇装订。
(3)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分年度装订。
(4)统计报表:
《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等分年度归档。
(5)文字资料:
有关方案、制度、文件、总结等,整理归类,装订成册。
(6)影像资料:
图片资料归类整理,装入影集,并配文字说明;音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
(7)实物资料:
宣传品等实物资料样品收集留存。
乡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申报表:
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归档。
(2)年审表:
分年度装订。
(3)退出审批表:
县级返回的《退出审批表》分年度归档。
(4)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分年度归档。
(5)其他报表、文件、图片、实物等归类、归档保存。
村级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与要求:
(1)申报表:
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保存。
(2)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分年度保存。
(3)其它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
第二十二条 鼓励特别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文书
表1-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表1-2: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
表2-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表2-2: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表3-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表3-2: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表4: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式样
《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式样
《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封面》式样
《申报表》填表说明
表1-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照片
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小组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
男孩
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扶助金标准: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由县、乡、村三级分别存档。
表1-2: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
县(市、区)乡(镇、街)村(居)村(居)民小组
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详细情况见《申报表》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乡
级
初审
见面调查记录
1.请问您的姓名?
哪年哪月出生?
您爱人的姓名?
哪年哪月出生?
2.请问您的户籍在哪里?
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
3.请您说说自己的婚姻情况和生育情况(包括抱养等):
4.查看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残疾人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情况:
5.其他情况:
6.您能承诺上面的情况都是真实的吗?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走访调查记录
7.两位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证明:
证明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8.调查记录:
审核结论
9.是否符合条件:
(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调查员签名:
年月日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县
级复核
复核记录
10.乡村两级评议、调查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记录要点):
11.上述情况是否有属实(如有出入记录要点):
申请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复核结论
12.是否符合条件:
(1)符合
(2)不符合(3)暂缓
调查员签名:
年月日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注:
本表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县级复核并存档。
表2-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______年度)
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会
特扶对象
姓名
性别
年审结果
扶助对象本人签名
村(居)入户
回访人员签名
乡(镇、街)复核
人员签名
村(居)负责人(单位盖章):
乡(镇、街)负责人(单位盖章):
注:
本表由村(居)每年2月15日前填报,乡(镇、街)每年3月15日前复核;
“年审结果”:
据实填写1.年审合格;2.退出;3.重新申报。
本表由乡镇分年度装订存档。
表2-2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证号码
退出原因
退出年月
备注
乡(镇、街)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盖章)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注:
本表的填写对象为上年度具有特别扶助资格的对象因情况变化本年度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退出原因”:
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残疾子女康复;3.户口迁出本地(备注栏填迁往何地);4.死亡;5.审批错误;6.其它(备注栏填详细原因)。
“退出年月”:
填写退出时的具体年月,如“2007年2月”或“2007.2”。
“乡级初审意见”、“县级审批意见”:
填写“同意”、“不同意”。
本表由村(居)委会每年2月15日前填报,乡(镇、街)每年3月15日前审核报县,县级审核后进行信息变更。
本表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分年度装订存档,乡镇同时留存备查。
表3-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______年度)
填表单位:
(盖章)单位:
人
单位
本年扶助人数测算
上年
发放人数
本年
退出人数
本年
新增人数
本年独女死亡对象人数
合计
伤残家庭
死亡家庭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伤残
死亡
小计
城市
农村
小计
城市
农村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注:
表中
(1)=
(2)+(5);
(2)=(3)+(4)=(8)-(10)+(12)
(5)=(6)+(7)=(9)-(11)+(13)
“本年扶助人数测算”:
分伤残、死亡两种类型,按户口性质区分城镇和农村分别汇总填写。
“上年发放人数”:
指上年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人数,伤残扶助人数和死亡扶助人数分别汇总填写。
“本年退出人数”:
指年内退出特别扶助对象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
指年内新增加的特别扶助对象人数。
“本年独女死亡对象人数”指本年扶助对象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人数,即我省提高扶助金标准对象人数。
本表使用:
本年度确认:
每年5月10日前,市、县人口计生委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联合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下年度预测:
由县、市、省三级人口计生委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
表3-2: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______年度)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扶助人数(人)
扶助资金(万元)
合计
伤残
家庭
死亡
家庭
合计
伤残
家庭
死亡
家庭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金额
%
金额
%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注:
表中
(1)=
(2)+(3);(4)=(5)+(6)=(7)+(9);(5)=
(2)×960/10000;(6)=(3)×1200/10000;(8)=(7)/(4)×100
(9)=(11)+(13)+(15);(10)=(9)/(4)×100;(12)=(11)/(9)×100;(14)=(13)/(9)×100;(16)=(15)/(9)×100
本表使用:
本年度确认:
每年5月10日前,市、县人口计生委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联合报送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下年度预测:
由县、市、省三级人口计生委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
表4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______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人、元
单位
确认上报对象数
实际发放对象数
省以上拨付资金收支余情况
合计
伤残
家庭
死亡
家庭
其中独女死亡
合计
伤残
家庭
死亡
家庭
其中独女死亡
省级以上
拨付金额
实际发放
金额
结存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
注:
表中
(1)=
(2)+(3);(5)=(6)+(7);(11)=(9)-(10)。
“其中独女死亡”指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人数,即我省提高扶助金标准对象人数。
“确认上报对象数”为确认后录入国家网站人数,各市人数应与资金分配表人数一致;“实际发放对象数”为实际发放扶助金人数,不包括资金发放前发现的因资格确认错误而退出人数;“实际发放对象数”小于或等于“确认上报对象数”。
本表由县、市级人口计生委每年10月31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12月31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向省财政厅反馈本年度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各级分别存档。
《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式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填表单位:
(盖章)
单位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扶助类型
家庭住址
发放金额(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式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填表单位:
(盖章)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地址
应发放金额(元)
实发放金额(元)
发放日期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封面》式样
安徽省市县(市、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档案
姓名:
单位:
乡(镇、街)村(居)委会
1.申报表
2.审核记录表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残疾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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