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要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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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要点整理
1、劳动法独立的时间
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一般认为,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的时间是()
A.18世纪B.19世纪上半叶
C.19世纪下半叶D.20世纪初
2、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
国际劳动组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1)国际劳工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
执行机构;(3)国际劳工局。
常设工作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
A.国际劳工局B.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C.国际劳工大会D.国际劳动法协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ABC)
A、国际劳工大会B、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C、国际劳工局D、国际劳动法协会E、国际劳工联盟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1)企业、个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依法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佣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而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民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
A.国家机关公务员B.企业职工
C.部队军人D.家庭保姆
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
A.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C.工会与企业行政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5、能够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还可分别合同行为、行政行为、调解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
事件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灾害之类的自然现象,疾病、伤残、死亡之类的人身现象,以及战争、动乱之类的社会现象。
(2)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必须是合法行为,并且其中必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行为;
(3)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续延和暂停的,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与事件的结合,既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合意行为,但这里的行为一般都必须是合法行为;
(4)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与事件的结合,并且,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均可,
--能够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B.只能是主体双方的违法行为
C.可以是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事件
6、公民劳动行为能力的产生时间
(1)劳动者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2)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在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这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3)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产生时间是年满()
A.14周岁B.16周岁C.17周岁D.18周岁
7、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时间
预告辞退:
即用人单位经向劳动者预告后辞退劳动者。
(1)预告辞退是用人单位的程序性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预告辞退适用于限于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即其许可性条件中不包括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
(3)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4)预告辞退不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不需要一定期间的预先通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时间是提前()
A.20天B.30天C.40天D.60天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不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
A.医务人员B.推销人员C.厨师D.锅炉工
9、劳动者实行带薪劳动年假的条件
《劳动法》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10、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归(DE)
A、上级劳动人事部门B、本级劳动人事部门C、劳动行政部门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E、人民法院
1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ABD)
A、劳动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纪律D、社会保险E、试用期
12、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情形:
(BC)
A、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期间内未按约定完成定额
B、企业支付给下岗人员的生活费
C、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公子或者疾病救济金
D、企业发给职工的生育津贴
13、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
工资等级制度主要是由工资等级表、工资标准、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以及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等内容所组成。
不论何种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都离不开这些内容,但是侧重点可有所不同。
--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有(ABE)
A、工资标准B、工资等级表C、奖金标准D、补贴标准E、技术等级标准
14、工作日的种类
工作日通常分为四种,即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
--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分为(BCDE)
A、集中工作日B、标准工作日C、缩短工作日D、延长工作日E、不定时工作日
15、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我国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ABCE)
A、矿山井下作业B、森林伐木作业C、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D、夜间作业E、电信业高处架线作业
16、就业前培训的形式
就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和专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我国就业前的培训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和学徒培训等四种基本形式。
--我国就业前培训主要采取的形式有(ABC)
A、学徒培训B、就业训练中心C、学校培训D、转业培训E、专门培训
17、社保支付的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支付的法定依据是(ACDE)
A、劳动能力丧失B、劳动能力部分丧失C、职工死亡D、劳动能力暂时中断E、劳动能力使用中断
18、我国的法定节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
(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我国法定节日包括(ABCDE)
A、元旦B、春节C、国际劳动节D、中秋节E、国庆节
1、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2、工作时间:
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3、用人单位:
又称用工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的职工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在劳动法上,不仅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而且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行政相对人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劳动服务接受方当事人。
4、劳务派遣:
又称为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又称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动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就业服务形式。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
5、工资:
又称薪金。
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赔偿。
其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
6、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获得某种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是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劳动法意义上)
7、社会保险: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劳动者,采取的通过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制度。
8、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从事劳动,由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休假时间是相对工作时间而言的,它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利的重要保障条件。
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公休节假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带薪休假等。
P276】
(休假:
简言之,即劳动者带薪休息,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之间。
它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休息时间:
又称法定休息时间,是指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
9、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劳动法:
又称劳工法,为调整劳动者与录用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劳动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解除:
又分为试用期外预告解除和试用期内预告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分为随时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解除。
(随时通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无需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
又称反就业歧视原则。
国家保障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就业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就业方面歧视劳动者,公民在就业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就业。
(2)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市场调节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机制,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双向选择;国家依法运用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力争充分实现就业目标以及与其他宏观目标协调。
(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立法所规定的各项就业促进措施,都应当统一适用于城乡;当前反就业歧视的重点应当是反城乡劳动就业歧视。
(4)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对由于生理、健康、文化、历史和社会等原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特殊群体进行就业照顾是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提高的标志,
3、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主要特征
(1)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紧密联系,或者说,都是实现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2)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理。
(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支配。
(5)劳动权利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外壳”相对分离。
如:
停薪留职、职工下岗。
4、劳动法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1)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制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配制趋向高校率,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水平。
(2)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
(4)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5)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
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A.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
B.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原则
C.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6、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P147-149
答: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1、合法原则,既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也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2、平等原则,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
3、自愿原则,以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强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1)作为法律观念的的社会法,除第三方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法律社会化的现象。
社会法是一种法律社会化,亦即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观念,它作为社会政策和公共场所政策的法律表现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社会保险法为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A.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作为劳动保险的社会化,是劳动关系的延伸,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部分权利义务由劳动法来规范;社会保险的当事人中,被保险人不限于劳动者,投保人不限与雇主,故社会保险关系在主体和内容上都突破了劳动关系;
B.法律属性。
劳动法的公法属性弱于社会保险法的公法属性,社会保险法的私法属性弱于劳动法的公法的私法属性,因为契约法在劳动法中有重要地位,社会保险中的基本保险则是强制保险,不过,西方的社会保险法已出现加重私法属性的趋向。
C.法律救济。
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争议各有其处理途径,但在中国现阶段,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未统筹的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被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至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补充社会保险争议,也可考虑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的基准法,都被纳入监察的客体,现阶段由统一的机构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6、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答:
(1)概念不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即劳动主体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亦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表明合同已存在;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表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判断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的效力。
(3)原则不同:
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干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
(4)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则一般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5)消极后果不同:
合同如果缺少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正或者实际履行而使得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补正措施,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对于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有过失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7、论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答:
(1)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
(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
8、工资制度中的三方权利(课本286页)
(一)劳动者的工资权
工资权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想对应的一项权利。
内容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
(1)工资取得权。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给付义务,以及合法免去劳动给付义务和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事由而不能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有工资请求权和工资领受权。
(2)工资支配权。
劳动者对其取得的全部工资有权自由支配,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的干涉。
(3)工资保障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4)工资分配参与权。
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定方式参与企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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