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人力资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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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总部人力资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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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总部人力资源制度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续订、鉴证、终止、解除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健康运行。
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
当事人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续订的答复。
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完成。
二、劳动合同的鉴证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劳动合同附件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证。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者双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职工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10日内,办结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因一方违法、违规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通知对方。
五、劳动合同台帐
用人单位应设立必要的管理台帐,专人管理劳动合同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各部门台帐定期进行检查。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同期限分序造册,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
劳动合同台帐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并统一管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装入职工档案并转移。
六、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一般员工三年。
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制度
北京市规定:
关于统一200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2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现就统一2009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七、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9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依据比例 保险种类
主要法规依据
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政府[1998]2号令、京劳险发[1999]99号、京社保发[2002]75号、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
失业保险
市政府[1999]38号令、京劳险发[1999]99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本市和外地城镇户口的劳动者)。
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府[2001]68号令和[2003]141号令
京劳社医发[2001]18号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
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
本单位再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内部留用并报销。
不用向社保中心缴纳)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市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退休后只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工伤保险
市政府[1999]48号令和[2003]第140号令,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
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按本企业上年度被保险人月均缴费基数之和的60%为基数,按不同行业费率的0.5%—2%缴纳(外地农民工另有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外地农民工暂不缴纳
职工和外地农民工个人都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
市政府[2005]第154号令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按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市平工资的60%)。
职工(包括男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失业保险费44.7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47.2元、失业保险费26.83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98元、失业保险费17.88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182.56元,其中基本统筹169.52元、大额互助13.04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6.08元,其中基本统筹13.04元、大额互助13.04元。
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为0.5%;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0.5%、0.8%、1.2%、1.5%;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1%、1.6%、2%。
个人不交钱。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北京市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一览表
北京市2009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月。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仍然生效,其效力一直持续到北京200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
北京市历年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在第二年的七月份作一次调整。
2009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上限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缴存额上限为2682元。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北京总部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总部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总部员工离职手续管理工作。
第二章离职类别
第三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辞职:
是指在任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2)辞退:
是指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可以辞退员工:
①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②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本集团制度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③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的;
④参加岗位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的;
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⑥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⑦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
⑧企业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开除:
是指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有权开除员工: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③对企业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④触犯法律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4)自动离职:
是指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有权冻结其工资:
①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
②未按集团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而自行离开单位的;
③已按集团离职规定提出离职申请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单位的;
第四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
(2)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章离职程序
第五条辞职程序:
员工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员工须提前3天),经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审核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否则,依照《集团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须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挽留。
经沟通无效后,就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并做好纪录,报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领取《离职审批表》,并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申请及清单最后交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综合管理部保存。
第六条辞退程序
由员工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向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提出书面辞退申请,经协调转岗无果后,其单位主管领导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可提供业务支持,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审批依照《离职审批权限表》办理。
第七条开除程序
由员工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向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开除申请,审批依照《离职审批权限表》办理。
第八条自动离职程序
对未经批准,出现自动离职情形的员工,所属单位须及时上报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综合管理部或所属基地人力资源部。
属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者,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九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生产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2)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通知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第四章离职移交
第十条离职人员须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含电子版)、领取的各项物品、财务欠账等移交至直接上级领导所指定的人员;在职期间享受本企业在职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按相关规定退还公司。
以上各项交接事项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监交人在《工作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第十一条在离职手续办理中,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交接审核。
如因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由其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离职结算
第十二条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1)属于辞退和开除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2)属于辞职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随单位发薪日统一结算。
(3)未办妥离职手续和未完成工作交接者,单位有权冻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4)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大于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费用时,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办理离职手续中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的,集团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离职员工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后,通知财务、社保部门办理清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离职人员离职时间:
原则上所有离职员工,必须在办妥离职手续当天离开原工作单位。
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单位食宿者,须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考勤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北京总部员工考勤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总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总部员工日常考勤的管理工作,规范员工日常出勤、请假、销假和员工考勤管理部门的请销假审核、审批、考勤报表编制等行为,调节员工与考勤部门的关系及与此有关的部门职责。
本办法所指员工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组织聘用或经审批的、办理了正式入职手续的所有人员(含试用期员工)。
各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泛指工作性质为长白班的部门。
第三条职责
本制度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是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集团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组织实施、考核及指导、监督工作。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考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考勤记录及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章节假日加班管理
第四条北京总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及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加班人员名单、加班情况报所在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总部各部门人员公休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只计调休。
当月加班、当月调休;因工作需要当月无法调休的,可到本单位考勤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顺延至下月补休,三月内有效。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及审批:
待定
第七条各部门不得以各种手段骗取加班或不按规定发放加班报酬,一经核实,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八条加班工资
(1)公休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200%发放。
(2)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小时累计,每累计8小时计一个加班;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150%发放。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300%发放。
(4)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加班工资标准。
(5)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加班工资发放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婚假管理
第九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天。
第十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为15天。
各部门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分段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请婚假须提交结婚证书复印件,方可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产假、计划生育假及护理假管理
第十二条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三条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请护理假5天,属集团双职工的给护理假7天。
男员工请护理假,须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准生证复印件。
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员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休假;四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休假;一年只限一次。
第十五条女员工产假、流产假后,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办理医疗费报销、生育津贴领取。
未在集团办理生育保险的,产假、流产假期间工资按自治区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其最低标准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十六条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由所在部门自行安排给与其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超过三十分钟,一般婴儿哺乳至一周岁止。
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内的女员工,由所在部门内部协调,尽可能不安排夜班。
第十七条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此规定。
第五章带薪年休假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连续在集团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各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九条员工在集团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条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一个年度内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9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120天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年休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部门在每年年初做好职工年休假的安排统计工作,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员工入职后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年休假,必须经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核准,并按《考勤管理办法(暂行)》办理请假手续,报本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未经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核准的,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丧假管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八条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章病假(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医疗单位出具证明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时,根据本人在集团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连续工作达到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6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所属地区最低工资80%发放。
第三十条员工请病假(医疗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出院证明。
第八章事假管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需提前一天办理事假手续,经批准并报本部门考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如遇突发紧急事件(特殊情况下),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前以电话请假等方式向部门主管领导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般员工请事假,2天以下(含2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5天以下(含5天)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总部总经理批准;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请事假由总裁批准。
第三十三条员工全年连续事假30天以上或累计事假60天以上的,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按待岗对待,假后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重新安排岗位。
全年连续事假60天或累计事假90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章考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按正常出勤:
(1)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参加执业技能等级评定,职业资格、职称考试的,按正常出勤计算。
但必须持准考证复印件办理请假手续。
(2)由总部统一安排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外出培训、继续教育等,按正常出勤计算。
(3)员工因公出差,按正常出勤计算,参照总部出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婚假、丧假、产假、流产假、护理假、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婚假、丧假、产假、流产假、护理假、病假,由所在部负责人批准,经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核准,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本部门考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调休及年休假审核手续参照第二十九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部门考勤记录人员必须将其休假情况如实的反映在考勤表中,同时将假条附考勤表中。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
第四十条各部门确定的考勤管理部门或人员须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统一设计加班审批表、请假(调休)审批表,员工加班、请假、调休须填写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后报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未按程序审批或未完全履行程序,或违规审批的,按无效假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日工资计算方法
(1)日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
(2)现行工资方案中基本工资=基础工资+竞业限制工资+职务津贴;
(3)月计薪天数=月实际天数—月公休天数;
(4)月全勤天数=月实际天数—当月公休天数—当月法定节假日,或为集团统一安排的工作日;
(5)员工在每月全勤天数内无请假记录(含婚假、丧假、产假、流产假、护理假、年休假、事假、病假)、旷工(含视同旷工情况)的,发放全勤奖。
第四十三条公休时间:
北京总部各部门员工每周公休两天。
第十章违规行为处罚
第四十四条旷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自行不到岗的;
(2)假期已满,未按时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自行不到岗的;
(3)提出离职申请,但未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职者;
(4)因违法违纪(如打架、赌博、酗酒、干私活、被拘留、逮捕等),而造成缺勤者。
第四十五条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处罚
(1)员工旷工半天,扣发1天工资;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1天以上按2天日工资的倍数扣发工资;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辞退。
(2)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一次扣发半天日工资;迟到、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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