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等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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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等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附件2:
〔一〕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1、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条款
〔适用于江苏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治理制度健全、喂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喂养质量;
〔二〕喂养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肉牛存栏量30头以上〔含〕。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喂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肉牛满4月龄且体重为100公斤以上〔含〕;
〔三〕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喂养治理正常;
〔四〕肉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炭疽杆菌病、白血病、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巴氏杆菌病、牛恶性卡他热病、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盗、走失、饿、淹溺、中暑、中毒及互斗致死;
〔五〕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医治。
第七条 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肉牛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肉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肉牛品种、畜龄以及当地市场肉牛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超过4000元。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和每头肉牛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八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肉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肉牛养殖治理的规定,搞好养殖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医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肉牛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肉牛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肉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肉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治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肉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肉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每头肉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付比例
月龄
4
5
6
7
8
9
10
11
12以上〔含〕
比例〔%〕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假设无法区分保险肉牛与非保险肉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九条 保险肉牛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肉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操纵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操纵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
包含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周围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
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
包含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雷击:
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操纵下,积雨云中凝聚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保险肉牛损失的。
〔八〕冻灾:
指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外表、植物外表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0℃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九〕泥石流: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别洪流。
〔十〕山体滑坡:
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地震:
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二〕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江苏省〕
一、保险费率
6%
二、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费率
〔二〕政策性仔猪养殖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1、政策性仔猪养殖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政策性仔猪养殖保险条款
〔适用于江苏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仔猪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以下简称“保险仔猪〞〕进行投保:
〔一〕投保的仔猪品种必须在当地喂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仔猪在7日龄〔体重〕以上〔含〕2个月〔体重小于15公斤〕以下;
〔三〕仔猪存栏量400头以上〔含〕;
〔四〕治理制度健全、喂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喂养质量;
〔五〕喂养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仔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喂养治理正常;
〔七〕仔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第三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仔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仔猪死亡的,且死亡仔猪体重达以上〔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水除外〕、风灾、雹灾、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母猪踩踏、挤压。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仔猪死亡的,且死亡仔猪体重达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猪瘟;
〔二〕猪水泡病;
〔三〕口蹄疫。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条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仔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人员的成心行为或因治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养殖在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地域内导致的损失;
〔四〕地震、地陷;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主义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仔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200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按不同的投保方法确定:
〔一〕分批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日即仔猪畜龄7日龄〔体重〕起至2个月〔体重到达15公斤〕或出栏进入育肥期时止,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按年方案喂养量〔出栏量+存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赔偿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仔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清保险费,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仔猪喂养治理的规定,搞好喂养治理,建立、健全防疫、医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的建议,切实做好防疫、医治及平安防灾工作,保证保险仔猪的平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仔猪平安应尽职责的,保险人有权按照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仔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仔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政府畜牧防疫监督治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仔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仔猪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尸重〔公斤〕/15〔公斤〕〔1-免赔率〕
〔二〕发生第六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的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尸重〔公斤〕/15〔公斤〕〕〔1-免赔率〕-每头仔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保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照保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的可保数量指被保险人养殖的全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仔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仔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仔猪每头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它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它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仔猪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减扣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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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 肉牛 养殖 保险 农业 保险条款 费率 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