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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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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众说纷纭。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
约在公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
古希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
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
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
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
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
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导源于14世纪。
当时,意大利的借贷盛行于各都市,因其条件苛刻,利息惊人,双方都负有大的风险,盈利与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素有冒险借贷之称。
逐渐传达至腓尼基(地中海东岸古国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和古希腊船舶与货物的所有者。
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由于借贷利息极高,约为本金的1/4或1/3,后被教会禁止。
以后便逐渐改用交付保险费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险单。
在地中海一带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
这一世纪后半期爆发的两次英荷战争中,英国与荷兰的贸易遭受严重打击,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队(SmytnaFleet)全部覆没,英国及荷兰的商人与保险业者损失巨大,加深了人们对海上保险作用的认识。
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反复酝酿成立实力较为雄厚的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为发展保险事业进行了组织准备。
经英国皇家特许批准专营海运保险的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TheRoyalExChsngeAssuranceCorporation)和伦敦保险公司(LondonAssuranceCorporation)先后成立。
当时法律规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经营海上保险。
这两家公司曾一度垄断了英国保险市场。
另一方面,个人保险业者,不但未受以上两公司垄断的影响,反而深感有设立保险交易中心的必要。
如由私人保险商组成的劳埃德保险社(Lloyd's)(今译"劳合社")组织崛起,它原由爱德华劳埃德(Edward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的咖啡馆起家。
以其地处伦敦市中心,吸引海陆贸易商人、船主、航运经纪人,保险商等光顾,逐渐成为交换海运信息,接洽航运和保险业条的活动场所,进而成为伦敦海上保险业集中活动的总会。
1871年由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
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劳合社会(TheCorporationofLloyd's)已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
1688年2月18日《伦敦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第一次披露伦敦塔街的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为联系地点。
因此劳合社便以这天为创始纪念日。
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成为国际保险业历史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
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
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
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
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
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
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
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
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
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
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
“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
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
“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
“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
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
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
借款的办法就是:
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
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
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
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
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871年在英国成立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心。
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
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
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心。
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
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一个正式的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
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它又被称为劳合社船舶和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用和沿用。
1911年的法令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2)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继海上保险制度之后形成的是火灾保险制度。
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
1959年德国汉堡市的造酒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至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其后,合并成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
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
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次年牙医巴蓬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并于1680年开办了一家4万英镑资本金的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和结构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的费率为5%,砖瓦结构房屋保费的费率为2.5%。
这种差别费率被沿用至今,因而巴蓬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1710年,查尔斯·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它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3)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佟蒂法规定每人缴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
“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英国著名的数学家、天文学家埃蒙德·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布雷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哈雷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4)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
尽管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
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障,开了责任保险的先河。
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出现;1880年,出现雇主责任保险;1885年,世界上第一张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1900年责任保险扩大到产品责任,承保的是酒商因啤酒含砷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进入20世纪,责任保险迅速兴起和发展,大部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很多的公众责任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投保。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如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种职业过失责任保险层出不穷,这些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
(5)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对在保险的需求,最早的海上再保险可追溯到1370年。
当时,一家叫格斯特·克鲁丽杰的保险人,承保自意大利那亚到荷兰斯卢丝之间的航程,并将其中的一段经凯的斯至斯卢丝之间的航程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是再保险的开始。
17世纪初,英国皇家保险交易所和劳合社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
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曾公布法令,规定“保险人可以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向他人进行再保险”。
18世纪,荷兰鹿特丹的保险公司1720年将承保到西印度的海上保险向伦敦市场再保险,丹麦的皇家特许海上保险公司1726年成立后从事再保险,德国1731年汉堡法令允许经营再保险业务,1737年西班牙贝尔堡法律和1750年瑞典的保险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
随着保险形式多样化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逐渐出现了专业再保险公司,推动了再保险的发展。
2.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
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
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
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了保险部。
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
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1912—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
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
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
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
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
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
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
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
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
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
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
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
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
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
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
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
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
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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