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LP试点制度解读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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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P试点制度解读大全
QDLP试点制度解读大全
一、QDII、QDLP与QDIE制度比较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简称“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DomesticInvestmentEnterprise,简称“QDIE”)制度均使得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境外市场,是境内机构、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主要渠道之一。
QDII机制建立于2006年,旨在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于境外市场。
境内金融机构应向其各自的监管部门申请QDII资质与额度,且不同金融机构发行的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受限于其各自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QDLP和QDIE试点机制为QDII机制的补充。
QDLP机制设立之初旨在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有QDLP试点额度的城市申请QDLP资质,发起设立QDLP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后部分城市允许境内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QDLP资质。
实践中,QDLP基金多为联接基金,其主要投资标的为境外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所管理的海外基金(即QDLP基金的主基金),通过海外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底层资产,在QDLP基金层面不进行主动管理。
也即,QDLP基金主要为境外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的海外基金提供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募资渠道。
目前,部分试点城市已经在探索发行主动管理型QDLP基金的可行性,即允许QDLP基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底层资产。
QDIE试点目前仅在深圳展开。
实践中,与QDLP不同,QDIE主要为境内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境外一级市场投资提供投资渠道,不鼓励QDIE基金投资境外二级市场。
2021年4月30日,深圳发布了《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称“QDIE新规”),对QDIE机制作出了修订。
QDIE新规规定,QDIE管理人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分为外资QDIE管理人和内资QDIE管理人。
同时,QDIE新规扩大了QDIE基金的投资范围,除境外一级市场投资外,QDIE新规明确允许投资境外债权、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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