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4818324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22.94KB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docx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方法
省 发 改 委
〔二○○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治理,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治理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治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治理、改善服务的原那么。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形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名目»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差不多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差不多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治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名目»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截了当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形;
〔二〕拟建项目情形;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阻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关心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当托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公平竞争,受托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托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关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阻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能够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布听证。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依照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进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爱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专门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阻碍。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由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托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刻不运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刻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八条 差不多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原核准机关依照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形,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治理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治理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治理。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紧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联运作、全程服务、完善监管的原那么。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或通过网络,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进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治理系统,推广网上备案。
现场办理的,其场所设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环境爱护、都市规划、建设治理、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备案项目实行并联办理许可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备案项目并联许可制度。
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
整个并联许可办理时刻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引导社会投资,同意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和谐,定期召开备案项目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形,和谐和解决备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都市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设立、设备进口减免税等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觉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均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运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备案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省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投资的综合和谐和监督治理。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形,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统计和监测分析,向社会公布社会投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那么,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能够向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的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名目
简要说明
〔一〕本名目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目〔2004年本〕»〔以下简称国家«名目»〕,和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名目»〔以下简称省«名目»〕,结合温州实际,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与国家«名目»、省«名目»配套实施。
〔二〕本名目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省、市限制进展的产业名目可查阅相关文件或在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名目»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有专门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实现备案治理。
〔四〕各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国家«名目»、省«名目»和本«名目»规定进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既不能越权核准和超范畴核准,也不得下放核准权限。
一、农林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
需市政府和谐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五十年〔含〕一遇—百年〔不含〕一遇的海塘、中型以上水闸、100公顷〔含〕-300公顷〔不含〕的滩涂围垦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除市本级企业投资和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所在地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
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含〕-5000千瓦〔不含〕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3000千瓦〔不含〕以下项目除市本级企业投资和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所在地县〔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
35千伏〔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公路
公路:
市域内省道〔不含〕以下的公路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市域内除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水运
内河航运:
300吨级〔含〕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四、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城建
都市供水:
日供水5万吨〔不含〕以下项目除市本级企业投资和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所在地县〔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道路:
都市主干道路项目和市本级企业投资及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市区都市道路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主干道以下其他都市道路项目由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污水:
日处理污水2万吨以下〔不含〕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市本级企业投资和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核准。
六、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市区3千万元以上市级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由市级企业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七、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的鼓舞类、承诺类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依照隶属关系由市和市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中:
市区非生产性企业投资项目统一由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3
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名目一览表
项目分类
国家级核准名目
省级核准名目
市级核准名目
县级核准名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
中型及以上水库项目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小型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小型水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和谐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省政府和谐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市政府和谐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区)水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五十年(含)一遇一百年(不含)一遇的海塘、中型以上水闸、100公顷(含)-300公顷〔不含〕的海涂围垦项目及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除由市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均由所在地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
在要紧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量3000千瓦〔含〕-5000千瓦〔不含〕项目及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和3000千瓦以下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3000千瓦以下项目,除市区项目外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
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燃煤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
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
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35千伏〔含〕以下电
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同意、储备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同意、储运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储备设施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域内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含增建)铁路:
省域内或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跨设区市的公路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市域内省道〔不含〕以下的公路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设区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市域内除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
油气专用泊位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除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00吨级〔不含〕-1千吨级〔含〕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300吨级〔含〕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
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专门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
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磷矿肥项目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企业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
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轨道交通
都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操纵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
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都市快速轨道交通
由国务院核准。
都市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供水5万吨〔不含〕以下项目中市级企业投资项目和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日供水5万吨〔不含〕以下项目,除市区项目外,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道路桥梁
跨过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快速路、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桥梁和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主干道项目和市本级企业投资及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除市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均由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污水
日处理污水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日处理污水2万吨以
下〔不含〕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除省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市本级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除市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投资 项目 核准 备案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