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三星建筑自评表格全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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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三星建筑自评表格全专业
一、建筑
省标:
4.总平面设计
4.1.1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满足
4.1.2合理开发强度。
满足
4.1.3集约化建设。
满足
4.1.4与周边协调。
满足
4.1.5生态补偿。
满足
4.1.6日照。
满足
4.1.7公建与居住面积分摊。
满足
4.4.1公共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应符合R大于等于2.0.不满足
4.4.2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R大于等于0.7.不满足
地下建筑与总用地面积比率R小于0.7满足
4.4.3调查场地内土壤质量。
。
。
满足
4.4.4调查场地及周边的动物。
。
。
满足
4.4.5宜字条
4.4.6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小于0.4的室外道路路面和建筑屋面的面积不应超过30%满足
4.4.7自行车停车设施应有遮阳防雨措施。
塑料雨棚,满足
场地停车设施。
。
。
向社会开放。
满足
4.4.8建筑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空间。
满足
室外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空间。
满足
4.4.9绿地率达到35%且向公众开放。
满足
4.4.10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屋面绿化面积占可绿化屋面面积不小于50%。
满足
4.4.11宜字条
5.建筑设计
5.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
。
。
。
满足
5.1.2建筑设计应考虑声光热。
。
。
。
满足
5.1.3外窗除北向均应采用外遮阳满足
5.1.4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满足
5.1.5建筑造型应简约满足
结构及构造合理。
满足
太阳能集热器等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满足
5.1.6建筑遮阳设计应兼顾采光、通风、视野、隔热、散热、冬季日照。
满足
5.1.7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满足
5.1.8宜字条
5.1.9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音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满足
5.1.10主要功能房间外墙、门窗噪音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满足
5.1.11屋顶设计应考虑保温和隔热的效果。
满足
5.1.12设计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满足
5.1.13公共场所应防滑。
。
。
。
满足
5.4.1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
。
。
进行优化设计。
满足
5.4.2宜字条
5.4.3办公建筑应采用不低于30%的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
本次设计为康复设施,功能固定,应不考虑此条,满足。
5.4.4宜字条
5.4.5大底盘地下室应设置天然采光设施。
不满足,考虑在绿地里设置少量光纤导管。
5.4.6宜字条
5.4.7宜字条
5.4.8宜字条
5.4.9公共建筑外窗18层以下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5%。
满足
5.4.10宜字条
5.4.11宜字条
5.4.12宜字条
5.4.13宜字条
5.4.14宜字条
5.4.15宜字条
5.4.16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
。
。
。
满足,写进说明
构件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隔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
。
。
。
满足,写进说明
5.4.17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应防噪声。
满足
5.4.18预拌混凝土且预制构件构件用量比例不低于15%。
满足
5.4.19宜字条
5.4.20可变化功能的室内空间应采用不低于30%的可重复使用的隔断。
根据条文解释,针对的是办公、商城,应不考虑此条,满足。
5.4.21居住建筑和旅馆建筑降低排水噪声。
。
。
。
满足。
二、结构
省标
6.1.l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要求。
满足
6.1.2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
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满足相应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满足
6.1.3滨海建筑应充分考虑结构的耐久性,采取专门的提高结构耐久性和防腐蚀的措施。
本工程不是海滨建筑
6.1.4结构设计应在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施工便捷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以及便于材料循环再利用的建筑结构体系。
满足
6.1.5结构方案应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对于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应合理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满足
6.1.6结构设计应进行以下优化设计:
满足
l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2基础形式比选优化设计;
3结构材料比选优化设计;
4结构布置以及构件截面优化设计。
6.1.7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上部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优先采用环境影响小、质量有保证、施工可实现、节约材料的基础形式。
满足
6.4.1宜字条
6.4.2宜字条。
6.4.3高层钢结构或高层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70%;本工程无钢结构
6.4.4应优先采用本地的建筑材料。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应低于90%。
设计阶段不考虑
6.4.5应优先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建筑材料。
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用量比例在住宅建筑中不宜低于10%,公共建筑中不宜低于15%。
6.4.6应优先采用可以各种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占同类建筑材料的用量比例不宜低于50%。
.
三、电气
国标:
5.1.3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
计量。
满足
5.1.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
满足
省标
9.1.1电气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设计标准的要求,
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绿色环保、高效节能。
满足
9.1.2用电负荷、照明等与绿色设计相关的计算,方法应合理,
结果应准确。
满足
9.1.3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合理安排线路敷设路径;
合理选择变压器台数、容量,优化变压器的经济运行方式。
满足
9.1.4当系统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的要求时,应进行无
功补偿。
满足
9.1.5供配电系统向公用电网注人的谐波电流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否则应
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满足
9.1.6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要求。
满足
9.1.7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用电管理、计量及维护的方便。
并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功能特点和管理要求合理地设置能起监测
系统,同时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
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的要求。
满足
9.1.8当设有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满足
9.1.9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的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
满足
9.4.1380V/220V供电干线的供电半径不应大于150m。
基本满足,部分配电箱距离超150m。
9.4.2谐波治理应采败以;可均在;
1选用YB电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
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
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IZ17625.6。
满足
2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
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的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满足
9.4.3室内所有区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满足
9.4.4室外照明对行人、车辆、室内产生的眩光及光污染限制,
室外所有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
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要求。
满足
四、给排水
国标:
6.1.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满足
6.I.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满足
6.I.3应采用节水器具。
满足
6.2.I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
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
分,达到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的要求,得4分;达到上限值与
下限值的平均值要求,得7分;达到下限值的要求,得10分。
满足10分。
6.2.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
下列规则分别评分井累计:
满足7分。
I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阅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
好的管材、管件,得1分;
2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得1分;
3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
阶段提供用水量汁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5分。
6.2.3给水系统元超压出流现象,评价总分值为8分。
用水点
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得3分;不大于0.20MPa,且不小
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8分。
满足8分
6.2.4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
分别评分并累计:
满足6分
I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空调系统、游泳池、绿化、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2分;
2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
量,得4分。
6.2.5公用浴室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
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满足4分
1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
得2分;
2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得2分。
6.2.6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0
分。
用水效率等级达到3级,得5分;达到2级,得10分。
满足10分
6.2.7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
下列规则评分:
1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7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
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再得3分。
满足
2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10分。
由景观专业确定是否能满足
6.2.8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
衡管或平衡1.M自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6分;满足
2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
低于80%,得10分;不满足
3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10分。
不满足
6.2.9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采用节水
技术或措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
其他用水中采用节水技术或措
施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80%,得5分。
不满足
6.2.10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绿化浇灌,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7分满足
6.2.12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4分;
2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3分。
不参与(本工程无景观水体)
省标
4.4.5场地的雨洪控制和利用宜满足下列要求:
1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满足
7.1.l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合理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
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水系统规划方案应包括中水、雨水等
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可行性。
满足
7.1.2设有集中生活热水的建筑,应优先采用余热、废热或可
再生能源作为热源的热水系统,并合理配置辅助热源。
满足
7.1..3使用非传统水源的供水系统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管道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
水设计规范》GB50336的要求对管道进行标识;满足
·~2水池{箱)、阀门、*表及给*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
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满足
7.1.4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作为景观用水水源。
满足
7.1..5设有城镇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
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满足
7.1.6给水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满足
7.1.7应采用节水器具。
满足
7.4.1给水和热水平均日用水定额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用水指标的低值。
满足
7.4.2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要求的产品,用水效率等级宜
达到标准规定的1级。
满足
7.4.3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
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宜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
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不参与(本工程无景观水体)如不设景观水体,本条可直接得7分。
7.4.4住宅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4%及以上,办公建
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8%及以上,商店建筑非传统水源利
用率宜达到2.5%及以上,旅馆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1.0%及以上。
如医院参考旅馆建筑,目前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为2.4%,满足,规范未明确医院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五、暖通
国标:
5.2.4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6分。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澳化理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4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满足
5.2.5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规定值低20%,评价分值为6分。
满足
5.2.6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系统能耗的降低幅度按表5.2.6的规则评分。
不满足
5.2.7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分值为6分。
满足
5.2.8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3分;不满足
2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得3分;满足
3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3分。
满足
5.2.13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分值为3分。
满足
5.2.14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评价分值为3分。
不满足
5.2.15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评价分值为4分。
不满足
8.1.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满足
8.1.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满足
8.2.9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8分。
供暖、空调末端装置可独立启停的主要功能房间数量比例达到70%,得4分;达到90%,得8分。
满足90%
8.2.11气流组织合理,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设计参数要求,得4分;满足
2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得3分。
满足
8.2.12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5分;满足
2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3分。
满足
8.2.13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评价分值为5分。
满足
11.2.2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节能评价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1分。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澳化鲤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11.2.2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1级要求。
满足
省标:
8.1.1供暖空调室内设计参数与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1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及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满足
2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满足
8.1.2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满足
8.1.3空调设备数茧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考虑部分负荷情况下设备的高效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
1暖通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的选型,应以负荷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
当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满足
2空调水系统或风系统中输送设备参数的确定,应根据系统阻力与流量确定;满足
3设备选择还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经常性部分负荷运转时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
满足
8.1.4供暖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的要求。
满足
8.1.5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和空气加湿热源:
满足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热用量和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6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8.1.6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满足
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应计量制冷机的耗电量;
3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应计量补水量。
8.1.7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
满足
8.4.1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值的提高24%以上。
满足
8.4.2当采用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作为空调冷源时,宜采用磁悬浮或其他高效电动蒸气压缩循环技术。
不采用
8.4.3根据当地的分时电价政策和建筑物暖通空调负荷的时间分布,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民用建筑宜合理采用蓄能系统供冷或供热,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不采用
1蓄能形式冷热源设计时,蓄能装置提供的冷量不应低于设计日空调冷量的30%;
2蓄能装置蓄存的冷量不应低于用于蓄冷的电驱动制冷机组在电价谷值时段全时满负荷运行所生产冷量的80%,且均被充分利用。
8.4.4空调区散湿量较小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不采用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8.4.5设置中央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优先选择地表水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等系统。
不采用
8.4.6所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与《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规定的I级要求。
家用燃气热水炉能效等级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规定的1级要求。
满足
8.4.7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系统全年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不采用
8.4.8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除空气相对湿度或送风量要求较大的空调区外,应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不采用
8.4.9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满足
8.4.10在技术条件可靠时,应对空调冷、热源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不采用
8.4.11当设置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时,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满足
8.4.12空调风机盘管宜采用联网型的温度控制器实现联网控制。
满足
8.4.13公共建筑中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
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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