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稀土氧化铕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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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稀土氧化铕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稀土氧化铕行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稀土氧化铕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内进行购销的稀土氧化铕产品的商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商品购销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稀土氧化铕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稀土氧化铕现货电子购销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六条稀土氧化铕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稀土氧化铕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稀土氧化铕生产企业。
第七条稀土氧化铕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稀土氧化铕现货电子购销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八条稀土氧化铕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稀土氧化铕品牌或商标。
稀土氧化铕指定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氧化铕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交收品牌的稀土氧化铕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九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稀土氧化铕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稀土氧化铕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由稀土氧化铕生产企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稀土氧化铕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稀土氧化铕有效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稀土氧化铕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一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或厂库提取。
第十二条申报稀土氧化铕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稀土氧化铕经营资质及与稀土氧化铕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拟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第二章《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十三条稀土氧化铕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稀土氧化铕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商品名称、牌号、重量、数量、生产日期、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等,并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发送至仓库。
2.仓库审查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根据实际库容情况和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经批准的入库申请,交易商应按照仓库通知的发货时间、放货指令向指定仓库发货。
因故未能按时发货入库的交易商的入库申请将被自动取消,如需继续办理入库,需要重新向仓库提交入库申请。
2.货物运抵指定仓库后,仓库应当会同货主、指定检验机构共同取样,由交易所公示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检验货物并出具质量证明书,入库货物以指定仓库或双方约定的称重仪器计重。
3.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货主自带的质量证明书的信息应与到库对应的实物信息相一致;
(2)到库实物为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交收品牌的商品;
(3)到库实物包装为桶装,外层为直径42cm高50cm的漆包铁桶,内层为双层塑料装包装,每桶稀土氧化铕净重50kg。
(4)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稀土氧化铕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规定的商品;
4.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交易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5.货物到库验收和取样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督;货主不到库监督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且认可指定检验机构的取样检验结果。
6.按照具体仓库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仓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仓库相关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所公告。
货物的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四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一)生成
1.交易商货物入仓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稀土氧化铕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规定的且由交易所公示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包装的商品,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3.稀土氧化铕《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检验日期起24个月,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满自动注销,超过有效期的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
(二)注销
1.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电子《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三章《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十五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稀土氧化铕生产企业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相应的质量证明书,申请内容包括厂库编号、商品名称、牌号、重量、数量、生产日期、质量证明书的批次编号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交易所审核
指定交收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真实情况对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提交交易所审核;交易所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申请。
第十七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向稀土氧化铕生产企业签发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并用于稀土氧化铕商品的实物交收。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包装的商品。
第十八条《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检验日期起24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
第十九条《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稀土氧化铕生产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四章稀土氧化铕交收流程
第二十条稀土氧化铕的现货交收流程
稀土氧化铕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以下情况例外:
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D1交收日之后的连续十四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9:
00~11:
30,13:
30~16:
00,持有稀土氧化铕电子购销合同并符合交收申报条件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有效的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选取的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最大可申报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最大可申报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生产企业、品牌、牌号、数量以及交收地点等信息,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某栏选择“任意”项,则视为接受卖方在电子购销合同规定范围内该栏下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3)交易时间段的协议交收申报
在9:
00~11:
30,13:
30~16:
00的交易时间段,买卖双方交易商经自行协商后,可以直接通过电子交收系统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收,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收。
在9:
00~11:
30,13:
30~16:
00时间段,参与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中任何一方可以通过电子交收系统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协议交收内容包括:
商品代码、协议交收对方代码(交易商名称)、协议交收价格、协议交收数量、买卖交收方向、交收地点等,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稀土氧化铕订货量。
当参与协议交收买卖双方中一方提交协议交收申请后,系统将自动冻结协议交收提交方相应的订货量;当另一方“确认”协议交收申请后,系统会冻结协议交收参与买卖双方相应的订货量;参与协议交收的一方提出协议交收申请后,另一方须在提出协议交收申请当日的16:
00前通过系统“确认”协议交收申请,否则系统将于16:
00后自动撤销协议交收申请;在16:
00后,交易所将根据买卖双方确认的协议交收申报对参与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结算。
2.16:
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交收申报撤销后,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16:
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
05前可以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仓库存货凭证》和《厂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
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05-16:
15的交收配对,期间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
15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
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2.16:
05~16:
15的交收配对
(1)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16:
00前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卖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2)16:
05~16:
15,代理交收服务商对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进行代理交收申报。
当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为买入方向的交收申报时,代理交收申报成交后,代理交收服务商需提交符合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稀土氧化铕,买方不得拒收。
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为卖出方向时,代理交收申报成交后,卖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代理交收服务商不得拒收。
3.交易时间段的协议交收配对
买卖双方交易商经过自行协商,一方通过电子交收系统提出协议交收申报并得到另一方确认的协议交收配对,卖方将按照协议交收申报内容向买方交付协议交收约定的商品。
协议交收涉及争议纠纷的,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相关规定。
在9:
00~11:
30,13:
30~16:
00的交易时间段,买卖双方通过“提交”或者“响应”方式配对成功的买卖交收申报,也可以在D1交收日24:
00前通过电子交收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申请,协议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3.16:
00~16:
05(不包括16:
05时),交易商不可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以及买卖双方确认的协议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16:
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滞纳金(交易时段未配对成功的协议交收申报不计算相关的滞纳金费用)。
5.对于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
在D1交收日24:
00前,买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内容包括开票信息、提货人信息、交收以及结算方式等。
(四)卖方提交存货凭证
1.16:
00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买方申报信息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并结清至D2交收日的仓储费。
2.16:
05—16:
15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自身申报信息的稀土氧化铕的有效《仓库存货凭证》或者《厂库存货凭证》,并结清至D2交收日的仓储费。
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任意货物。
(五)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4:
00前冻结该货款。
(六)交易所开提货单
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或者《厂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电子提货单。
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货物所在库提货。
(七)买方提货或转存
1.买方提货
(1)买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
自行提货的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提货码到货物所在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的,除上述文件和证件外,还需携带第三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交易商公章的《稀土氧化铕提货委托函》(参见附件二)。
(2)货物所在地为仓库的,买方应在D4交收日17:
00前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费用详见交易所公告。
D4交收日17: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D4交收日24:
00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3)货物所在地为厂库的,买方应在D4交收日17:
00前到对应的厂库办理提货。
买方在D4交收日17:
00前未到厂库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对于卖方提供的货物无异议,且因买方逾期未提货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按照与厂库协商结果支付。
2.买方转存
(1)货物所在地为厂库的,不允许转存;货物所在地为仓库的,允许转存。
(2)买方办理转存时,应在D4交收日17: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仓库审核批准后,系统将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D4交收日17:
00后买方仍未办理转存手续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D4交收日24:
00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八)卖方收货款
1.买方在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在D4交收日将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在争议得到解决后的次工作日,交易所将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九)增值税发票
若买方在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发票开出后,买方无法到卖方处领取的,卖方将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交易所发票专用邮箱:
(******))并抄送买方,3个交收日内(含上传日)交易所未收到买方异议的,不再接受买方发票异议处理,交易所将在最近一个工作日内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十)溢短及磅差规定
卖方单次交收的实物磅差要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稀土氧化铕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的规定。
第五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一)质量争议
1.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应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2.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二)数量争议
1.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数量有异议,应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交收商品数量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数量异议的申请。
2.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数量有异议,由国家认可的计量机构进行最终重量计量;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计量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计量机构进行重量计量。
(三)质量、重量检费用
质量、重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全部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稀土氧化铕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稀土氧化铕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滞纳金(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稀土氧化铕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规定交收标准的,卖方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调换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稀土氧化铕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争议解决之日的滞纳金(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如果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为合格货物的,按照违约处理。
(四)发票争议处理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开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买方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2.卖方交付的《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3、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卖方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卖方构成违约;
4.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稀土氧化铕商品电子购销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或者卖方在3个工作日内未给买方完成换货的,卖方构成违约;
5.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卖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单方面构成违约的,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终止卖方违约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单方面构成违约的,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终止买方违约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购销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购销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在稀土氧化铕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四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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