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辅助工种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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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辅助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辅助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9.1施工机械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环境应清洁整齐,通风良好,零配件、工件堆放整齐有序,通道畅通,车间内严禁吸烟。
(2)清洗用油的容器应加盖,在指定地点存放,废油、汽油等应及时处理。
(3)修理车辆,机械解体作业时,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进行,各部件应架稳垫牢,回转机构应锁定卡死,使用起重机吊装零部件时,应遵守起重工的相关规定。
(4)重心高或易滚动的工件,应采取稳固措施。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凿、冲类工具应刃口完整、锐利,无裂纹,无毛刺,尾部不应热处理淬硬;出现卷边应及时处理。
抡大锤时甩转方向不应有人,锉刀、刮刀应装有木柄,不应用嘴吹除金属碎屑;使用刮刀应徐徐用力。
(6)使用电器设备应检查插座、电线、开关;应正确接入。
保持电源线及电器设备清洁。
开关箱应装有触电保安器。
(7)使用电钻应戴绝缘手套,起动后再接触工件,钻斜孔应防滑钻,操作时可使用加压杆,严禁以身体重量助压。
(8)使用千斤顶应遵守9.2.13~9.2.17条的相关规定。
(9)严禁在砂轮上磨笨重、不规则的物体。
磨削时人不应站立在砂轮的正前方,砂轮与支架间隙应调整适当,不应过大,不应使用厚度不大和周边有缺口的砂轮。
(10)严禁在汽油附近进行锤击和使用砂轮。
(11)严禁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机件时严禁吸烟。
不应清洗尚在散发热量机件,应待充分冷却后清洗。
清洗车辆应先切断和移走电源。
清洗作业中不应使用钢丝刷并防止机件间相互碰击。
(12)不应在车辆翼子板、车体、发动机罩等处任意摆放工具。
(13)严禁用手直接拨动差速器、变速器等机构内部的齿轮和将手指伸进钢板弹簧座孔等处。
(14)机械拆卸前应先将外部泥土和油污洗净。
(15)拆卸时应使用合适的工具和专用工具,按总成部件零件顺序从外到内依次拆卸,不应乱敲乱打,拆卸后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分类分组存放。
(16)拆装螺丝螺帽,应选用合适的扳手,不应随意用活动扳手和管子钳等。
拆卸静配合件应用专用拆卸工具或压力机。
(17)各部分装用的螺栓、垫片、锁片、开口销等应合乎技术要求,保证质量。
保险垫片、制动铁丝不应重复使用;对通用件、标准件、轴承、油封、弹簧等,不合标准的不应使用;零部件装配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部件、零件不得装配。
(18)应处理好装配件的程序,一般先内后外,先难后易,先精密后一般,依次进行。
(19)动配合件的摩擦表面应涂上清洁的规格相符的润滑油。
(20)对接合处、密封装置、各管路,应保证密封。
(21)凡特殊重要部位如气缸盖、主轴瓦等处的螺栓、螺帽应按规定顺序和力矩分次均匀拧紧。
(22)修复后试运转前,应加足燃油、润滑油、冷却水,检查调整各部位间隙、行程及灵活度。
(23)试车时应随时注意仪表,声响等,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处理。
(24)试车前先应空走合,然后负荷走合,严格遵守本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走合期减载运行的规定,严禁超负荷运转。
(25)架空试车时,车辆的前方不应有人,在发动的车辆下面不应从事其他作业。
(26)进入车底作业时,应在方向盘上悬挂有“车下有人,严禁起动”的警示标志;在车辆修毕试车时,遇方向盘上挂有警示标志时,修理期间不应发动车辆。
(27)严禁用各种容器或自流方式向化油器中加注汽油。
(28)检修有毒、易燃、易爆设备或容器时,应严格清洗,将设备置于通风处,使内部残余物质进一步挥发。
进入容器作业,应注意通风和使用低压防爆照明,并定时出容器换气休息,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
(29)严禁用嘴吸取汽油和防冻液。
(30)车间内不应存放燃油、易燃物料。
废油应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或交仓库回收保管,沽过油料的废棉纱、破布、破手套等应集中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里并及时妥善处理。
9.2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汽车修理车间内停车,周围应保持不少于2m间距。
车间外修车不应将车辆停在交通道路,消火栓、油库、上下水道井口等处。
(2)不应在斜坡上停车进行修理。
汽车在山区斜坡道上发生故障时,应采取防止溜车、倒车的措施。
(3)修理工作中,支(垫)木、千斤顶应支(垫)稳支好。
(4)架空车辆时应用铁凳或方木支垫稳固,顶起时先顶起一端,然后再顶起另一端,不应两端同时顶起。
(5)严禁只用千斤顶顶在车下进行修理。
严禁在松落车身的同时,在车上车下进行修理工作。
(6)在车下作业时发动机应熄火,前后轮应垫楔牢,拉好手刹车。
如必须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修理时,车上应有人看护操作手柄,严禁车上车下同时进行修理作业。
(7)打开引擎盖进行修理检查时,应把引擎盖支牢。
(8)拆装发动机,变速箱和后桥等大型部件时,首先应了解部件重量,用起重机吊运时不应超载。
起重前首先检查钢丝绳、卡环、吊钩等部件的牢固结实情况,由专人统一指挥。
起吊前应注意周围情况,起吊后升降回转动作应平稳,不应长时间在空中停留,吊起部件的下方不应有人停留,亦不应在悬空物件下进行修理工作。
(9)修理汽车时,变速杆应放在空档位置。
严禁任何人在司机室摆动起动装置。
(10)在车间内落地走合发动机时,应把废气排到室外,室内严禁吸烟。
(11)使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严禁吸烟或用明火。
工作完毕后应将汽油放在安全地点并将装油容器盖严,挂“严禁烟火”警示标志。
(12)焊补油箱前,油箱应经充分通风后用碱洗净,油箱口应敞开。
(13)搬运和拆装电瓶,应轻拿轻放。
蓄电池在车上应安装牢固。
(14)千斤顶应放置在坚实平稳的基础上。
若放置在泥地上使用时,应铺垫方木。
(15)千斤顶应按额定承重能力选用,不应超载及超过规定的升起高度。
铭牌不详时,其上升高度不应超过螺丝杆或活塞总高度的3/4。
(16)使用2个或2个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重物时,应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千斤顶,按总负荷留20%备用容量。
千斤顶应受力均匀,力矩应对称,顶升速度应尽可能同步。
(17)千斤顶顶升重物时,须掌握重物重心,重物顶起后,应随起随垫,其脱空距离不应超过5cm。
(18)同时使用多台千斤顶时,应明确分工并由专人指挥。
(19)临时工作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36V以下),下班后应切断各项电源。
(20)非本车间作业人员不应随便动用各种机具和电气设备,协助修理的人员应听从本车间人员的指挥。
(21)严禁没有车辆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试车。
汽车修理完毕进行试车时,应首先检查刹车总泵拉杆、开口销、刹车油及其他各部情况,挂上试车牌,在指定的路线行驶试车。
试车时,严禁从化油器处直接加油。
9.3木工安全操作规程
(1)机械操作工应经专门培训,方可独立操作。
(2)作业场所应备齐消防器材。
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并不应存放油、棉纱等易燃物品。
(3)作业场所的待加工和已加工木料应堆放整齐,保证道路畅通。
(4)严禁使用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木工机械。
(5)作业前应检查施工机具完好可靠,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所有工具不用时应放入工具箱或工具袋内,不应随意乱放。
(6)机械应保持清洁,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各部连接紧固,工作台上不应放置杂物。
(7)机械的皮带轮、锯轮、刀轴、锯片、砂轮等高速转动部件应在安装时做平衡试验。
各种刀具不应有裂纹破损。
(8)使用电动工具和操作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9)加工前应检查并取出木料内钉子、泥沙等伤刃杂物。
(10)应检查机器上外露的齿轮、皮带等处及电力线路的安全罩安全可靠,马达与其他连接的机械设备应有安全装置。
(11)严禁在机械运行中测量工件尺寸和清理机械上面或底部的木屑、刨花和杂物。
(12)机械运行时不应跨越机械传动部分传递工件、工具等。
(13)排除故障、拆装刀具时应待机械停稳后、切断电源,方可进行。
(14)操作人员与辅助人员应密切配合,以同步匀速接送料。
(15)操作时发现机器的声音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16)作业后应切断电源,锁好闸箱,及时清除作业场所的木屑、刨花。
(17)带锯机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10mm,锯条接头处裂纹长度超过10mm,连续缺齿2个和接头超过3个的锯条均不应使用。
裂纹长度在以上规定内的,应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
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度后,先空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2)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应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3)圆木应紧靠车桩车盘,钩未挂好不应松动撬杠。
操作时手脚不应伸出跑车边缘。
4)非操作人员不应上车,跑车未停稳严禁下木料。
5)圆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应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不应过猛。
运转中严禁调整锯卡子和清理碎料、树皮等。
6)在木材的尾端越过锯条50cm后,方可倒车。
倒车速度不宜过快,应注意木槎、疖疤碰卡锯条。
7)平台式带锯作业时,送接料应配合一致。
送料、接料时不应将手送进台面。
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
木料回送时,应离开锯条50mm以上,并须注意木槎、疖疤碰撞锯条。
8)装设有气动吸尘罩的带锯机,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严禁在运转中用木棒在锯轮背侧清理管口。
9)锯机张紧装置的压砣(重锤),应根据锯条的宽度与厚度调节档位或增减副砣,不应用增加重锤重量的办法克服锯条口送或串条等现象。
10)操作小带锯,左右手应相互配合,不应猛推猛拉。
送料时手不应进入台面,接料时手不应超过锯口。
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
(18)圆锯机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前应检查,锯片应垂直、无裂纹、无缺齿、无损坏,螺丝应紧固可靠;圆锯起动后,须待转速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
2)锯片上方应装置安全罩、挡板和冷却水装置。
在锯片后面,离齿10~15mm处,应安装弧形楔刀。
锯片的安装,应保持与轴同心。
3)导尺须按所需尺寸,校对正确;进料时,应紧靠导尺,不应用力过猛,遇硬疖应慢推,接料应待料出锯片150mm,不应用力硬拉。
4)木料进入锯口或出锯口时,速度应慢,以保护锯片;严禁猛拉、猛推。
如发现锯片突然停止,应立即关闭电源进行检查。
5)锯短窄料或锯到末尾时,应使用推棍,接料应使用刨钩,手距锯片不应小于100mm;不应将手或身体探过锯片拿取东西;送料时不应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疖应缓慢送料。
锯料长度应不小于500mm。
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6)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10~20mm为限,夹持锯片的发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
超过锯片半径的木料,严禁上锯。
7)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应猛扳。
8)锯片应依发热情况及锋利程度及时休息和磨洗。
连续工作1~2h,应换另一锯片。
直径600mm以上的锯片在运转时应喷水冷却。
9)工作完毕,须等锯片停止转动后,才能离开锯床,严禁用木片或其他物件制动锯片。
(19)平面刨(手压刨)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应擅自拆除。
开车前,还须检查刨刀应装牢,导尺应垂直,安全挡盖弹簧应灵敏可靠,确保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2)刨料时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且手应按在料的上面,手指应离开刨口50mm以上。
严禁用手在木料后端送料和跨越刨口进行刨削。
3)刨刀吃料深度不应大于1.5mm,刨料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料,严禁刨长度小于30mm,厚度小于15mm的木料。
进料速度应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应轻,严禁在刨刀上方回料。
4)刨木料时,应先刨大面,后刨小面,进料时须和导尺及台面贴平。
5)操作时,手须按在木料上面(不应按于侧面)用左手压,右手推,均匀推进,如两人操作,木料应超过刨刀15mm后,助手才能接拉,两人应合作,严禁猛拉猛推。
6)被刨木料如有破裂或硬疖等缺陷时,应处理后再进行刨削;刨旧料前,应将料上的钉子、杂物清除干净。
遇木槎、疖疤应缓慢送料,严禁用手按在疖疤上送料。
7)换刀片时应拉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8)刀片紧固螺丝应嵌入刀片槽内,槽端离刀背不应小于10mm。
紧固刀片螺丝时,用力应均匀一致,不应过松或过紧。
9)机械运转时不应进行维修,更不应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去移动挡板或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削。
严禁戴手套操作。
作业中,手不应伸入安全罩内进行清扫等工作。
10)工作完毕,刨刀停止后,拉闸断电,方可进行清扫及设备保养等工作。
(20)打眼机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前,应调整好床架和卡具,台面应平整,卡具应灵活,钻头应垂直,凿心应在凿套中心卡牢,并与加工件的钻孔垂直。
2)工件应卡紧,打眼时应按构件规格,眼的大小决定操作速度,开始应慢,然后根据机器力量,均匀加速用力不应过猛。
3)打眼时,应使用夹料器,不应用手直接扶料。
1.5m以上长料应使用托架,调头时,双手持料,注意周围人和物。
遇疖疤时应缓慢压下,不应用力过猛,严禁戴手套操作。
4)为了保持钻头的锋锐,应每隔1h涂以少许煤油或柴油,操作时发现冒烟应立即提出钻头。
5)清理凿渣时应用刷子或吹风器,严禁用手直接清理钻出的木渣。
6)作业中,如凿心被木楂或木茬卡阻或因猛压产生高温使木料冒烟时,应立即抬起手柄,提起钻头。
深度超过凿渣出口,应勤拔钻头。
木料下应垫以托木。
7)更换凿心时,应先停车切断电源并须在平台上垫上木板后方可进行。
调整台面或卡具时,应先停车。
9.4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
(1)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执行SL398的有关规定。
(2)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人员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搭设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操作时应佩戴安全帽、拴安全带、穿防滑鞋。
(4)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
附近有配电线路时,应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大雾及雨、雪天气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脚手架的高处作业。
雨、雪天后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滑措施。
(6)搭设脚手架,应尽量避免夜间作业。
夜间搭设脚手架,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应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
(7)脚手架搭设前,应了解所搭脚手架的用途(如人行马道、承重脚手架、走斗车脚手架、大跨度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等),根据不同的用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搭设的脚手架应牢固安全。
(8)在危险岩石处搭设脚手架,应先将危石处理掉并设专人警戒。
(9)严禁将承重脚手架搭设在虚渣和松土上。
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并加绑扫地横杆,严禁立杆底部悬空。
(10)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按形成基本构架单元的要求逐排、逐跨地进行逐步搭设。
矩形周边脚手架宜从其中的一个角部开始向两个方向延伸搭设。
脚手架杆件搭设应横平竖直,确保已搭设部分稳定。
(11)搭设三级、承重、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进行专项设计和必要的技术安全论证,并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12)搭设作业,应按下列要求做好自我保护和作业现场人员的保护:
1)高度在2m及以上时,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应绑裹腿、穿防滑鞋和配挂安全带,保证作业的安全。
脚下应铺设必要数量的脚手板,并应铺设平稳,且不应有探头板。
当暂时无法铺设落脚板时,用于落脚或抓握、把(夹)持的杆件均应为稳定的构架部分,着力点与构架节点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0.8m,垂直距离应不大于1.5m。
位于立杆接头之上的自由立杆(尚未与水平杆连接的立杆)不应用作把持杆。
2)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应做好分工配合,传递杆件应掌握好重心、平稳传递,用力不应过猛。
对每完成的一道工序,应相互询问并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3)作业人员应佩戴工具袋,工具用完后装于袋中,不应放在脚手架上。
4)架上材料应随上随用。
5)每次收工以前,所有上架的材料应全部搭设完,不应存留在脚手架上,应形成稳定的构架,不能形成稳定构架的部分应采取临时撑拉措施予以加固。
6)在搭设作业进行中,地面上的配合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
(13)脚手架上作业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作业前应注意检查作业环境安全可靠,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作业时应注意清理落在架面上的材料,保持架面上规整清洁,不得乱放材料、工具。
3)在进行撬、拉、推等操作时应注意采取正确的姿势,站稳脚跟,或一手把持在稳固的结构或支持物上。
在脚手架上拆除模板时,应采取必要的支托措施。
4)当架面高度不够,需要垫高时,应采用稳定可靠的垫高办法,且垫高不得超过50cm;当垫高超过50cm时,应按搭设规定升高铺板层并相应加高防护设施。
5)在架面上运送材料应轻搁稳放,不应采用倾倒、猛磕或其他匆忙卸料方式。
6)严禁在架面上打闹戏耍、退着行走或跨坐在外防护栏杆上休息。
7)脚手架上作业时,不应随意拆除基本结构杆件或连墙件,因作业时需要应拆除某些杆件或连墙件时,应取得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8)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应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有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时,应补设或改善后,才能上架作业。
(14)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
(15)脚手架搭设应遵循下列一般安全要求:
1)各种材质的脚手架,其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应符合下的规定:
脚手架各杆的间距单位:
m
脚手架类别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
钢脚手架
2.0
1.2
1.5
木脚手架
1.5
1.2
1.0
竹脚手架
1.3
1.2
0.75
2)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
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面与墙面夹角不宜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应支撑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
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应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少于25cm。
挑架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同时应绑防护杆。
3)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
3,宽度不得小于1.5m,防滑条的间距不应大于30cm。
4)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
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应少于三道。
立杆与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应一扣绑三根。
5)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应少于24cm;伸出大横杆外不应少于10cm,通过门窗口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m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m时吊杆下应加设顶撑。
6)18cm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应用单排脚手架。
7)搭建完成的脚手架,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应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件。
8)因其他施工作业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扣件时,应进行加固,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架上作业。
对改变或拆除部位,在加固前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1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遵守下列要求:
1)在搭设脚手架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脚手架施工方案的要求,逐级向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在搭设脚手架前,应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构配件不得使用。
3)应清除地面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4)立杆地基应平整坚硬,土质地基立杆底部应加垫混凝土垫块或垫木、通长槽钢(垫块、垫木面积不小于0.15m2;混凝土垫块厚度不小于200mm,垫木厚度不小于50mm,槽钢宽度不小于200mm)。
5)当脚手架搭设在结构楼面、挑台上时,立杆底座下应铺设垫块或垫木,并对楼面或挑台等结构进行强度验算。
6)按脚手架的柱距、排距要求进行放线、定位。
7)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顺序:
放置纵向扫地杆→立柱→横向扫地杆→第一步纵向水平杆→第一步横向水平杆→连墙件(或加抛撑)→第二步纵向水平杆→第二步横向水平杆。
(17)脚手架的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拆除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应符合安全要求。
2)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排架拆除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应事先制定出拆除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
4)拆除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5)应先行拆除或加以保护脚手架上的电气设备和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
6)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B.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拆除时,应统一指挥。
拆除顺序应逐层由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拆除;严禁用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2)所有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钢管的高度(约7.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临时抛撑加固,再拆连墙件。
4)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支撑加固。
C.卸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下的材料,严禁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逐根放下(小型构配件用袋、篓装好运至地面)或用滑车、卷扬机等方法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2)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地面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在交通要道处应设专人警戒。
3)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检查整修和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置于干燥通风处。
11.5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及容器内,不应与其他材料混放。
少量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
库内严禁烟火,不得住人。
库房外应设置消防器材。
(2)凡利用正在施工的房屋作油漆配制间时,不应储存大量的原料,所有的油丝、油麻、漆油布、油纸均不应随便乱丢,应集中存放在金属容器内,定期处理。
(3)在高处脚手架上作业时,应先检查脚手板无空隙和探头板牢固可靠。
(4)在设有外脚手架的二层楼以上刷窗外皮油漆时,应系挂好安全带。
(5)在光滑地面上使用人字高凳或靠梯操作时,凳子或靠梯下脚应绑麻布或胶皮,拉绳、拉链应销牢。
梯子靠墙根操作时应有人扶持,并不应站在最上一层操作,不应二人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不应站在高凳上移位。
(6)如需在高凳上搭脚手板时,应搭在两个高凳木撑上,并用绳索绑牢。
挪动高凳时上面操作人员应下地,不应坐在高凳上挪移。
(7)在机器设备附近操作时,应在机械停车后,再进行操作。
(8)使用电动机械时,应按机械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电源应由电工安装,并检查无漏电现象时再进行操作。
中间停歇时应拉闸。
使用空气压缩泵,压力不应超过规定,皮带轮应有防护罩。
(9)采用明火熬制胶、油、蜡等时,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10)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不应擅自离开岗位,应备有相应灭火器材、湿麻袋,砂土和铁锹等消防设施。
(11)化蜡时应采用水煮油罐的间接加热方法,不应用火烧直接烘烤盛油器具。
兑松香水时,应远离火源。
(12)负责熬制胶、油、蜡的人员下班前,应将火熄灭,清除盖油纸,经检查无余火残存时方可离开现场。
遇6级以上大风时,应立即熄火,停止作业。
(13)调制、操作有毒性的材料,或使用快干漆等有挥发性的材料,应根据材料毒性,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室内保持通风。
(14)使用烫蜡机应经常检查热力丝无中断现象。
(15)使用喷灯时,装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应在避风处点燃喷灯,火嘴不能对人及燃烧物。
使用时间不宜过长,停歇时应即刻熄火。
(16)做生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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