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版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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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版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
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
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
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
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
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
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
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
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
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
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
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
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
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
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
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
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
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
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
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
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
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
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财产管理规则
□通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之财产,其范围如下:
1.土地。
2.建筑物。
3.机器设备。
4.仪器设备。
5.运输设备。
6.电讯设备。
7.动力设备。
8.生财器具。
9.杂项设备及资产负债表内所列各项固定资产。
其使用年限达二年以上,而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者。
前项之使用年限依政府规定固定资产耐用表为之。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产管理,系指前条财产之增置、登记、经管、养护、减损等事项。
第三条财产之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者统作为物品,其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四条财产之管理职责如下:
1.财产登记部门:
负责办理财产之增减、移动等登记工作及管理责任。
2.财产经管部门:
负责办理财产之保管、养护、修缮等工作。
3.财产使用单位:
负责办理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财产应按其质料、性能、构造、用途及其他各项因素拟定其使用年限签
请总经理核定外并应详定其折旧率及剩余价值以利财产之管理。
□财产之增置第六条财
产增置,应拟具预算,经呈奉核准后,由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填具请购单据,签请购置或营
造。
前项预算必要时应附具图样,施工说明书,或其他可资说明参考之文件。
第七条财产
之增置以集中办理为原则,但得按其性质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
第八条财产之增置系自制,捐赠或其他方法而取得时,应由财产登记部门会同有关单
位估列价格。
第九条财产之增置,经验收后,应填具财产增加单,连同发票及其他有关单据,送财
产登记部门,为财产增加之登记后签认转送会计单位结算付款。
□财产之登记
第十条财产应依财产之类别予以分类编号。
并贴订标签财产编号编定后,应编制财
产编号目录。
第十一条办理财产登记之凭证如下:
1.财产增加单
2.财产移动单3.财产保养修缮单4.财产减损单第十二条财产登记凭证为财产卡登
记之依据,依各项发生事实由有关部门填造,送财产登记部门为财产卡之登记:
1.财产增
加单:
依财产购、建之发生、由购建经办单位按验收日期填造。
2.财产移动单:
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财产之移动,由移出单位填造并经移入单位签认。
3.财产保养修缮单:
财产保养修缮费之发生,由经办修缮单位填造,并先送经管或使
用单位签认。
4.财产减损单:
由经管或使用单位填造,并呈奉核定。
第十三条财产因保养修缮或其他原因而增加财产之使用效能或价值者,登记部门应为
财产增值之登记。
第十四条为办理财产登记应备置财产登记卡,财产之登记应一物一卡办理。
第十G五条各部门经管之财产,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
必要时得随时派员抽查或盘点。
□财产之经管第十六条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应由登记部门于法定期间内向主管
官署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时亦同。
第十七条财产取得后应由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妥为保管。
工具及其他较小之财产,必
要时得由经管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已无用途之呆旧财产,不得任
意搁置,应即填具财产减损单呈请核准后,随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经分配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应即由移出单位填具财产移动单经经管部
门或使用单位签认后送由登记部门为财产移动之登记。
各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相互移拨财产
时亦同。
但属临时性之借用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财产之移动,应逐项点交点收,如有不符应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产经管部门应随时对使用中之财产查对实际使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财产经管人员或使用人员对使用中之财产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移拨。
第二十三条经管财产或使用财产部门主管及其有关使用人员对分配使用之财产,应向
财产登记部门办理签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之财产非经呈准,不得出租出借或租用借用。
财产之出租出借或租
用借用应订租约或借用契约。
第二十G五条经管财产人员交接时,应将其经管之财产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员另办财
产责任签认手续以明责任。
第二十六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应将其经管或使用财产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手续不
清,应予追保赔偿。
□财产之养护
第二十七条财产经管或使用单位应经常注意财产之保养,并作保养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产经检查后,如发现损毁,有必要加以修理时,应由经管或使用单位报
请修理。
第二十九条财产经修理完毕,其修理费在一定金额以上者,应由经办单位填具财产保
养单送由登记部门为财产增值之登记。
前项一定金额由管理部主管核定之。
第三十条为避免发生灾害时遭受重大损失,得按财产性质及财务能力向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一条财产之经管或使用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奖励:
1.因善良保管,使超过使用年限之财产,未曾损坏,仍能满意使用,而有确切事实足
资证明者。
2.对无用途之废旧财产,能作充分适当之利用,著有重大之绩效者。
3.遇特别事故而能奋勇救护,保全财产者。
前项奖励依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予以记功或发给奖金。
第三十二条财产经管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如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
私舞弊情事即予免职并依法究办。
第三十三条财产经管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未经呈准并办理手续而任意转移,对
外拨借损坏而不及时申报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三十四条财产之经管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未尽善良保管之责或由于过失致财产遭受损失,或未达使用年限即告损毁者照下列规定办理。
1.损坏之财产仍可修复使用,并不减低使用效率者,应责令负担一切修护费用。
2.损毁之财产不堪修复继续使用者,应责令赔偿。
3.赔偿价格应依损毁之市价为准,并按已使用之年限折旧计算。
但天灾地变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致损毁者不在此限。
□财产之减损
第三十G五条财产之减损经奉核准后应由经管或使用单位填具财产减损单送登记部门为财产减损之登记。
第三十六条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变卖:
1.因特殊情形必须出售者。
2.不需用者。
3.呆旧而仍有利用价值者。
4.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报废而有残值者。
前项财产之变卖由总经理核准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产之变卖手续由登记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三十八条财产损毁失去原有效能而无利用价值者得予报废。
报废之财产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变买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财产如因灾害盗窃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致损毁或遗失者应检附证明文件报销。
□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概依法令及本公司有关章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A)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
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
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
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
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
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编号固定资产取得
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
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移交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
办理移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
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
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
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
设备)。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
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
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
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
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
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
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
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
使用部门留存。
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
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
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
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
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
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送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
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
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
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
第一联
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
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
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
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
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
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G五条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
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
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G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
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
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
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
规定办理:
(一)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二)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翌立转会计部门复核。
(三)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
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
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
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械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工具、附属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第二十条马达仪表处理
(一)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加单”加盖“附属设备管理”章(马达或仪表如附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外,仍应按本规定办理),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马达、仪表专用卡自订),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使用部门自存。
(二)移转时通知管理部门于“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载移转情况,其出入厂区内应填写
“移转交运单”办理交运。
(三)需送厂外修理者,就比照第十G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其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五)每年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其闲置部分应比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六)各公司得自订管理对象的标准(如冷气机里的马达不列入管理或几马力以上的马达
始列入管理的对象等)。
(七)减损的部分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减损单位应盖“附属设备管理”章以资区别。
第二十一条工具处理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需全部经由资材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二)本项资产系指物料的工具类,但各公司得订出各项品名并追加非消耗品部分。
(三)本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共同使用者以科别设立,科长为当然保管人,
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立“财产保管卡”二份(以不同颜色区分),一份存发料部门(仓库),一份留存于各科集中保管。
(四)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科留存的卡片向仓库领料,并在“财
产保管卡”上签认。
(五)领用本项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领料单须经厂(处)长核准,如系以旧换新者,凭
科长核准的领料单办理。
(六)移交时有关本项资产的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
(七)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厂(处)长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材仓库对该
退回品得例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勿需经由物料帐处理,于验收后直接以设备或费用列帐。
(二)本项资产各公司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材仓库在请购单上盖“列入财产管理”章并会管理部门后办理请购。
于办理验收后“请购单”的会计联及仓库联同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仓库联并于传票开制后,由会计部门转送管理部门转记“财产保管卡”。
(三)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设立“财产保管卡”。
其余均以科别设立“
财产保管卡”,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
(四)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对象,各公司得自订项目及保有期限,超过保
有期限时免办报废或缴还。
(五)移交时有关本资产的移交清册须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于不用或报废时,得编制保管清册经呈厂(处)长核准(得视情况转呈)后,送交管理部门点收(报废部分免办点收)及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B)
□总则
第一条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
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
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
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
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第三条会计组为本公司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
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第四条会计组除于总分类帐设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各项资产
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编号目录由会计组编印分发各单位,新购的固定资产由会计组编号后
填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内。
□添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请购单,先送会计组查核无法调配时,再按权责
规定呈核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第七条请购单上应详填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
收的依据。
第八条各企业部除依年度经营计划编列扩充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
购的效益。
第九条自制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呈核后制造,制造按成本转帐,如
有差价则作内部损益处理。
□改良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随时注意保养并善尽保管之责,至于改良其增加资产效能
在二年以上者,应填“固定资产(改良)验收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并入原固定资产余额
内计算。
□验收及保管
第十一条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请会计组编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请购核准文件由会计组编制传票付款或转帐后存查,第三联则由会计组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业。
第十二条凡经验收合格及会计组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
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十三条各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
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会计组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
□调拨
第十四条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
第十G五条非经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出售及报废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
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会计组,经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指定
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出售。
第十七条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
核对。
第十八条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验收单,送会计组存查。
第十九条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企管部门,由会计组依法说明具文,向
税捐机关报备。
□盘点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依电脑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即
更正。
第二十一条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追查责任,并拟具改进意见呈上级核示后改进。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帐卡上金额以购入原价加改良金额为准与会计组核对,至于折旧
额则由会计组按规定计算,每半年抄财产目录分送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单位主管移交时,应会同会计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研讨,并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五、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
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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