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章程草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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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章程草案doc
邵阳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邵阳学院是2002年3月由原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原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8年7月创建的邵阳师范学院。
2011年11月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优师为先、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以“明德、求真、共生、超越”为校训,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改革兴校、人才强校、特色铸校、勤俭办校”的办学方略,注重人本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立足湘西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成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大学,为区域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邵阳学院”,英文名称为“ShaoyangUniversity”(缩写SYU)。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七里坪。
实行多校区办学,分为七里坪校区(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七里坪)、李子园校区(邵阳市邵水西路3巷28号)和江北校区(邵阳市江北状元洲)。
学校域名为:
第四条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第五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立足湘西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建设成为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大学,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用教职员工,调整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以工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与应用型大学相适应的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专业增长点。
第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实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生。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积极倡导和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国际化战略,实行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组织与结构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邵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党委会。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用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七)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要求,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邵阳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三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二级教学单位。
二级教学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二级教学单位实际,制定二级教学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二级教学单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二级教学单位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二级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二级教学单位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十条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委员分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二级教学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事务公开,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教学机构。
公共教学机构享有与二级教学单位同样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分类管理,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级、奖惩和工资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以学生为本,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制度,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完善的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校友
第六十条 下列人员是邵阳学院校友:
(一)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依法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资源,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章校训校徽 校旗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条学校校训为:
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正圆,由蓝、紫、白三色构成。
外圆上下分别为中英文校名标识,圆内以书本、齿轮、电子运行图三元素为主体。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由大红绸面、金黄字徽构成。
校名采用郭沫若手迹(专用字体)居旗面右下3/5位置,校徽置校名正上方。
校旗呈长方形,长宽比为3:
2;规格为2800×1920mm;校旗杆套为白色。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邵阳学院校歌》,阎肃作词,孟庆云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8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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