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事故管理考核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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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事故管理考核规定
大型企业2011年事故管理考核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降低事故损失,保证生产经营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和灾祸。
适用于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事故考核管理。
第三条事故监管、考核责任划分
1、事故监管
生产事故:
集团行政管理部、各子公司生产运行处;
工艺事故:
集团行政管理部、各子公司技术处;
安环事故:
集团行政管理部、各子公司安监处、能源环保处;
设备事故:
集团行政管理部、各子公司设备处;
质量事故:
集团行政管理部、各子公司检验处;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
集团行政管理部,各子公司安监处(保卫处)。
2、事故考核:
集团企管人事处,各子公司企管人事部门。
第四条事故定义
1、安全事故: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险肇及人身伤亡,造成经济损失的称为安全事故。
分为无伤害事故(一般险肇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轻伤事故、急性中毒、窒息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职业病。
1.1一般险肇事故:
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设备缺陷等造成的危险但未伤及人员的事故。
1.2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指发生严重煤气泄漏、物料坍塌、起重设备吊物坠落、渣、铁、钢水放炮、车辆倾覆等等危及人身安全,但未伤及人员的事故。
1.3轻伤事故:
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
1.4急性中毒、窒息事故:
指由于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有毒、易窒息物质在短时间内侵入人体,造成人员工作中断并需急救的。
1.5重伤事故:
职工伤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等于或大于105个工作日,直接经济损失在5-20万元的。
1.6工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的。
1.7职业病:
指由于长时间从事粉尘、噪声工作岗位引发的尘肺、耳鸣等疾病,且由职业病鉴定部门出具报告的。
2、生产事故:
是指凡是在生产运行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使生产中断,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3、工艺事故:
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由于执行工艺标准不严谨,或操作失误,造成生产间断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称为工艺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
指由于违规排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5、设备事故:
指由于未按标准点检、维护、检修致使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6、质量事故:
指由于未按工艺标准执行,致使生产不符合公司质量内控标准的产品,影响客户使用或销售信誉,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7、火灾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的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8、交通事故:
指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运输单位在公司内违反公司交通规则,违章行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分级
1、安全事故分级
级别
类别
安全事故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般险肇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轻伤事故
1-2人.次
3人.次及以上
急性中毒/窒息事故
1人.次
2-4人.次
5人.次以上
重伤事故
1-2人.次
3人.次及以上
工亡事故
1-2人.次
3人.次及以上
职业病
1人.次及以上
2、专业事故分级
级别
类别
专业事故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生产事故
停产时间在4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
停产4-8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以内
停产8-16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以内
停产16小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工艺事故
因执行工艺标准不严谨,或操作失误,造成生产中断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构成一级质量事故或一级生产事故
因执行工艺标准不严谨,或操作失误,造成生产中断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构成二级质量事故或二级生产事故
因执行工艺标准不严谨,或操作失误,造成生产中断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构成三级质量事故或三级生产事故
因执行工艺标准不严谨,或操作失误,造成生产中断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构成四级质量事故或四级生产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
二次扬尘污染、路面撒落
指违法排放在3分钟之内,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
指违法排放在3-10分钟,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
指违法排放在10分钟以上,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
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停机4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
设备事故停机4-8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以内
设备事故停机8-16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以内
设备事故停机16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内
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以内
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以内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内的
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以内的
造成死亡一人,或者5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
造成二人及以上死亡,或5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造成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内
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内
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注:
1、上表中“以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二次扬尘污染:
指因料垛苫盖不及时、路面洒水降尘不到位造成的环境污染。
3、路面撒落:
指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物料撒落的。
4、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按生产的不符合公司质量内控标准的产品与符合公司质量内控标准的产品的差价乘以不符合公司质量内控标准的产品产量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事故处理种类及考核标准
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度,确定不同的罚金比例及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具体分为:
辞退、免职、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是指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进行的非资金处罚(厂处长及以上人员除外),与个人职务、薪酬调整相关。
降职是指:
降低职务级别,待遇按新岗位或职务执行;免职是指:
原职务免除,待遇按新岗位执行,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同级别及以上职务;辞退是指:
解除劳动合同。
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两次警告给予记过,两次记过给予记大过,两次记大过给予降职(员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两次降职给予免职或辞退。
1、厂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事故行政处罚(如下表)
事故级别
处理单位
直接经济损失(R,万元/月)
发生次数(年)
行政处罚标准(与年度绩效挂钩)
经理层
责任单位及监管单位厂处长(含副职)
经认定负领导责任
无责任
负主要管理责任
负次要管理责任
负一般管理责任
无责任
特级
集团、子公司
R≥80
1次
记过
降职
记大过
记过
四级
集团、子公司
R≥50(交通事故R≥10)
2次
记过
降职
记大过
记过
1次
警告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三级
集团、子公司
20≤R<50(交通事故5≤R<10)
2次
警告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1次
通报
记过
警告
通报
二级
子公司
5≤R<20(交通事故1<R<5)
2次
通报
记过
警告
通报
1次
警告
通报
通报
一级
子公司监管处室
1≤R<5
2次
警告
通报
通报
1次
通报
通报
通报
环保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通报
记过
警告
通报
2、厂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安全事故处罚(如下表)
事故类别
说明
考核标准(与年度绩效挂钩)
子公司经理层
责任单位及监管单位厂处长(含副职)
经认定负领导责任
无责任
负主要管理
责任
负次要管理
责任
负一般管理责任
无责任
工亡
1人.次
扣2分
扣4分
扣2分
扣1分
重伤
1人.次
扣1分
扣2分
扣1分
扣0.5分
轻伤
1人.次
扣1分
扣0.5分
扣0.5分
急性中毒窒息事故
1人.次
扣0.5分
扣0.5分
2-4人.次
扣1分
扣2分
扣1分
扣0.5分
5人.次及以上
扣2分
扣3分
扣1.5分
扣0.5分
职业病
1人.次及以上
扣1分
扣0.5分
注:
1、专业事故、安全事故处理均按上表分工执行。
2、对于厂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以罚金的形式与月度固定薪酬挂钩,每扣1分罚金1000元。
其中:
通报扣0.2分/次;警告扣0.5分/次;记过扣1分/次;记大过扣3分/次。
3、无伤害事故由子公司监管单位参照一级事故处理。
3、科工段级及以下人员专业事故罚金及行政处罚(如下表)
序号
直接经济损失(R,万元/月)
罚金比例
发生次数(年)
行政处罚标准(科工段及以下)
经认定负领导责任
主要责任者
(对经济损失60%及以上承担责任)
次要责任者
(对经济损失20-40%及以上承担责任)
一般责任者
(对经济损失20%以下承担责任)
无责任
1
R≥80
2%
1次
记大过
辞退
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2
R≥50(交通事故R≥10)
2%
2次及以上
记大过
辞退
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1次
记过
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记大过
记大过
3
20≤R<50(交通事故5≤R<10)
1.50%
2次及以上
记过
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记大过
记大过
1次
警告
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记过
记过
4
5≤R<20(交通事故1<R<5)
1%
2次及以上
警告
降职(干部)
记大过(员工)
记过
记过
1次
通报
记过
警告
警告
5
1≤R<5
1%
2次及以上
通报
记过
警告
警告
1次
通报
警告
通报
通报
6
R<1
1%
2次及以上
通报
警告
通报
1次
通报
环保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记过
辞退
记大过
记过
注:
1、罚金比例分配:
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罚金承担比例与事故承担责任比例一致。
经认定负领导责任的,只承担行政处罚,不承担经济处罚。
2、处罚对象为同一人的,罚金承担比例累加计算,同时行政处罚种类就高不就低。
经济处罚限额:
本人当月应发工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按不足罚金额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标准为:
3000元及以上给予记大过;1000-3000元给予记过;500-1000元给予警告;500元以下给予通报批评。
3、上表中“干部”是指:
主任、科工段长、班组长。
第七条特殊情况处理
1、在新产品开发时,在试验阶段造成的生产中断;新建厂或技改在试生产期间造成的生产中断(违章操作除外),不列入生产事故考核。
2、新建厂或技改在试生产期间由于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造成的生产中断,不列入设备事故考核。
3、在新产品开发试验阶段生产的不符合公司质量内控标准的产品(3000吨以内),不列入质量事故考核。
第八条班组长、科工段长及厂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年度受到记过、记大过行政处罚的,年度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九条安全事故、专业事故对团体的考核按《大型企业2011年绩效管理方案》执行。
第十条按照事故级别,事故分析处理工作分别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子公司分别或共同分析处理。
安委会组成:
主任:
总经理
顾问:
总监
副主任:
子公司经理
成员:
集团副总、子公司副经理、子公司专业处室处长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子公司经理兼任,成员由相关副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具体负责按安委会决议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将结果提交安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及要求
1、二级及以下级别事故由子公司分析处理。
三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行政副总组织,并与子公司共同分析处理,形成事故报告后移交企管人事处处理。
2、二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三、四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子公司要向集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交调查、分析、处理意见。
3、二级及以上事故考核结果由子公司企管人事部门于每月5日前汇总报集团企管人事处。
4、交通事故由子公司负责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内部调解、处理,若调解、处理有分歧,子公司可上报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5、子公司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考核子公司责任单位厂长及专业主管部门处长各1分/次,考核主管经理、经理0.5分/次。
6、各类事故处理作为员工、干部的奖惩、评比和绩效考评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集团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大型企业事故管理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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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企业 事故 管理 考核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