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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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
2012年10月12日,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状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独家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万元以及为打击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7000余元。
事由
2011年6月27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
合同签订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建立了执行团队,投入人力和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手册、挂图、CD、DVD等系列产品,继而组织开展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培训、中央国家机关广播体操比赛和全国第九套广播体操通讯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各地在组织开展第九套广播体操过程中,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通讯赛组委会不断收到反馈,反映所在单位在市面上购得的光盘与当初在北京培训班学习的动作不一致。
后经核实,不少单位所购产品系侵权滥造。
为此,2012年3月31日原告的委托律师在北京图书大厦购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涉嫌侵权作品,该作品中示范者动作极其不规范、严重误导使用者。
庭审过程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家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为保证“国操”的科学性、严肃性,划拨专项经费委托北京体育大学进行创编。
北京体育大学接到创编任务后,组建创编团队,经历一年多创编、实验,最终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确定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音乐和表演模特。
国家体育总局拥有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并许可专业出版社进行出版。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人民体育出版社与广播体操结缘60载,从1951年第一套广播体操开始,承担了全部九套“国操”的出版、发行和推广任务。
经申请并经过国家体育总局遴选考核,人民体育出版社最终取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独家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
原告律师强调,第九套广播体操是创造性作品,必须享受著作权保护。
被告行为不仅侵犯该产品的著作权,而且严重侵犯了出版人的独家出版权。
另外,根据今年6月签订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音乐与动作结合的作品作为视听录制品亦受到著作权保护,若将第九套广播体操分解,其动作、编排、背景音乐和口令播音都享有著作权。
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第九套广播体操音像制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封面标注了“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字样,并使用了与原告出版发行的第九套广播体操作品中相同的音乐、动作、播音等,侵权证据确凿。
广东音像出版社、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称,第九套广播体操是一种健身方法,健身方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而被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与原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为不同版本,未侵害到原告的相关权利。
同时,被告律师承认被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中使用了与原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中一样的音乐,但这一音乐作品已被原告作为合法出版物使用,属于法定许可,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控侵权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刊登侵权声明,共同赔偿体育报社经济损失10万元。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
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
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本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2014年10月15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质证,在正式开庭前,本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具备影视剧本创作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原告陈喆委托了职业编剧汪海林出庭。
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
原告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晓刚,被告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喆起诉称: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
原告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在发现被告侵权之前,原告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原告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而被告却从其版权侵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
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在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被告于正的侵权行为后,被告于正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原告的版权权益。
因此,原告陈喆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
1.认定五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2.判令五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3.判令被告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款声明;4、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00万元;5、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13000元;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答辩称:
第一,对于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署名是林久愉,林久愉应为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被告不存在与该剧本内容发生接触的可能,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也不构成剧本《梅花烙》的发表。
第二,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是在本案起诉后才进行认证,这个剧本有可能是在电视剧《宫锁连城》播映后,比照该剧进行的修改,这样比对下来相似度肯定非常高。
因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
第三,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一点已经有了大量案例,不能因为本案原告写过言情戏这样的主题,这样的表达就被原告垄断。
这些桥段被告不承认是作为作品的表达,在本案中这些桥段也是原告报据自己的想象归纳出的思想,不是作品的表达。
第四,原告指控的被告改编原告作品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
被告有证据证明,余征是在自己的大量创作素材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本,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原告主张的作品主题、思想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综上,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相关情节、情节整体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具体情节表达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并不相似,情节顺序与原告诉称也不一致;即便有相似之处,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或另有创作来源。
另外,被告注意到,原告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大量利用了與论和媒体。
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答辩称:
首先,原告作为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
此外,编剧与影视剧制作方就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有合同约定,但原告并未提供过这类证据证明剧本著作权归属问题。
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剧本《梅花烙》的创作早于小说,小说并不具有独创性。
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真实性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
第二,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并设有参与《宫锁连城》剧本创作,没有侵害原告起诉的改编权。
第三,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联合摄制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向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全部行政许可,且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是得到被告余征授权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原告认为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侵权缺乏依据。
第四,原告的作品对比方式不科学,对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概括的桥段不准确,原告是按照自己的诉讼需要进行任意的拼凑,无法还原两部作品的真实原貌。
实际上,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台词设置等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都不相同。
第五,原告从未明确其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滥用权利。
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保护,明确其权利界限和保护范围,是本案审理的基础,其列举的21个桥段概括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原告人为扩大了相似点的范围。
此类题材有其惯用的方式。
第七,原告总结的人物关系、桥段等,都属于思想和事实层面,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思想情感创作出自己的作品,任何作者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和题材进行创作。
且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在人物关系、情节表达、故事线索等方面均比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更加复杂,对应在原告作品及《宫锁连城》中的具体表达均不相似。
第八,即使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侵害了原告就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也设有侵害原告的摄制权,因为改编作品也是独立的新的作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根据剧本《宫锁连城》进行电视剧摄制,没有侵权。
拍摄一部好的电视剧,剧本只是一个因素,其中会有几百个桥段,即使使用其中21个桥段,要求停止发行和赔偿损失也是不合理的,这将严重影响文化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原告应从改编侵权方获得赔偿,但是无过错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改编侵权人,再从无过错方处要求赔偿,显然要求了过大的保护。
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万达公司答辩称:
第一,万达公司仅对电视剧《宫锁连城》进行了投资,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也没有参加该剧的报批宣传等,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侵权故意和事实。
这在被告方的投资协议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
电视剧拍摄中对故事梗概的调整,万达公司无从得知,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第二,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原告作品存在很多差异,虽然其中的偷龙转风等桥段有巧合,但是人物塑造等明显区别于原告作品《梅花烙》。
原告凄凉婉转的作品更符合九十年代的风格,而电视剧《宫锁连城》是多线索的作品,具有明显区别于《梅花烙》文字作品的独创性。
第三,《宫锁连城》明显具有独创性的特点,不构成侵害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相似之处应剔除思想再判断是否是惯常表达,之后再进行比对看是否构成相似。
且这种相似影响到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时候才涉及侵权,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情节创意来源于公有领域,《梅花烙》的作品只有十二万字,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的人物关系属于清宫戏中的惯常使用,万达公司认为,该部分情节在公有领域也有很多相仿。
即使法院认定这些桥段构成相似,也只占到了《宫锁连城》剧的七十多分特。
因此,万达公司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称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答辩称:
首先同意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的答辩意见。
其次,原告指称需要保护的是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脉络。
关于人物关系,《梅花烙》仅仅是爱人关系,主仆关系等,这些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再次,原告主张的21个情节根本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情节,只是高度概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
即使有些部分相似,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且二者在整体上也不相似。
《梅花烙》写情之后还写了缘,始终是爱情单线,而《宫锁连城》是多线。
二者的表达方式也是不同,原告归纳的桥段都只是时间发展顺序,不具有独创性,在具体表达上与《宫锁连城》剧也不同。
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电视剧创作及发表的事实
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计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
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刷《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拍摄完成,共
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
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
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配合、辅助原告完成剧本。
期间,林久愉负责全程记录原告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部分统稿整理工作。
林久愉在其声明中称,剧本《梅花烙》系由原告独立原创形成,原告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
花烙》基本一致。
小说《梅花烙》作者是本案原告。
二、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相关内容的事实
1、关于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
清朝乾隆年间,京城富察氏硕亲王府,福晋倩柔连生三女,王爷一直没有儿子。
现倩柔再度怀胎,烧香拜佛盼得一男孩。
回女翩翩是王爷寿辰接受的赠礼,深得王爷喜爱并被王爷纳为侧福晋。
倩柔在府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
倩柔的姐姐婉柔于是向倩柔献计,一旦此胎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
三个月后,倩柔临盆,生下女儿,偷龙转凤。
送走女儿前,倩柔用梅花簪,在女儿肩头烙下梅花烙,以便未来相认。
新生的女婴在生产当夜被婉柔遗弃杏花溪边。
江湖艺人白胜龄夫妇以卖唱为生,这天在溪畔练唱,偶然听见婴儿啼哭,寻者哭声找到被遗弃的女婴,发现女婴肩头的梅花烙印,又对女婴的身世无迹可寻。
白胜龄夫妇二人非常喜欢这个孩子,于是收为女儿,取名白吟霜。
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王爷府长子,取名皓祯。
侧福晋翩翩后生一子,取名皓祥。
皓祯长大后文武双全,出类拔萃,又有捉白狐放白狐的经历,宅心仁厚,是王府的骄傲。
倩柔一边为皓祯感到欣慰,一边又时常惦记生产当夜被自己遗弃的亲生女儿。
二十年后,皓祯来到一家叫龙源楼的酒楼,恰遇吟霜随白胜龄在龙源楼卖唱。
贝子多隆见吟霜年轻貌美,便来调戏。
皓祯路见不平出手相救,打退了多隆及其手下。
此后,皓祯便常来听吟霜唱曲,渐渐萌生对吟霜的爱意。
皓祯的弟弟皓祥一直对自己的庶出身份深有怨怼,嫉妒并怨恨长兄皓祯。
皓祥偶然从多隆处听说皓祯为救吟霜与多隆发生冲突,便告知王爷,以致王爷大怒,责骂皓祯的侍从小寇子带坏皓祯,并对小寇子严刑杖责,皓祯与小寇子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小寇子抵挡杖刑。
倩柔见皓祯挨打,心痛难当,央求王爷停手,得以解难。
皓祯与吟霜未能相见的日子里,白胜龄发现吟霜的心事,提醒吟霜与皓祯身份悬殊,劝吟霜熄灭萌生的情感,吟霜则否认了对皓祯的爱意。
而多隆则又带一众手下来到龙源楼强抢吟霜。
白胜龄见吟霜遭受欺辱,奋起反杭,反遭毒手,重伤当场。
吟霜求医无门,白胜龄不治身亡,并于临终前提及当年拾得吟霜的经过。
白胜龄死后,吟霜被赶出龙源楼,带着白胜龄的尸体寄身破庙。
皓祯再度路过龙源楼,获知吟霜遭遇强枪及白胜龄身亡的经过,携随从去天桥寻找卖身葬父的吟霜,并再度逼退多隆一干人,救起吟霜,代吟霜办理完毕白胜龄的丧葬。
面对无依无靠的吟霜,皓祯听取小寇子献计,将吟霜安置于小寇子远亲三婶婆的院落,吟霜终得落脚。
此后皓祯便时常来探望吟霜。
府内舞女蕊儿被皓祥奸污,投湖自尽。
皓祯烦闷中来找吟霜,闲聊中说起捉白狐放白狐的过往,吟霜便要下皓祯的白狐毛穗子。
这天,吟霜外出为皓祯制作白狐绣屏作为礼物。
皓祯来小院见吟霜,寻人不着,疑心再遇恶人,倍感焦虑。
吟霜冒雨归来,皓祯情急之下训斥,后得知吟霜出门实为辛苦准备礼物,心下感动。
二人当日互诉衷肠,私定终身。
皓祯就在这一天发现了吟霜肩上的梅花烙。
皓祯国府后,遇到倩柔,逼问下告知倩柔自己与吟霜之事,倩柔于是答应赴小院见吟霜。
倩柔的会见,原本是试图用金钱收买吟霜远离皓祯,却被吟霜拒绝,并不惜以死明志,皓祯更是心痛。
倩柔深受感动,同意日后接吟霜入府。
倩柔与秦嬷嬷均隐约发觉吟霜正像年轻时的倩柔。
皇上赐婚,将兰馨公主许配皓祯。
阖府欢跃,王爷及倩柔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
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园房。
为逼皓祯就范,倩柔同意以接吟霜入府作为条件,要求皓祯与公主圆房。
于是,吟霜被接进王府做丫鬟,身份为小寇子三婶婆的干女儿,安排在倩柔身边服传。
一日,兰馨在府内撞见皓祯与吟霜共处一室,二人私情暴露,兰馨于是接受崔嬷嬷的建议,向福晋索要吟霜于自己房中伺候,借机欺凌冷霜。
一日,兰馨对吟霜动用私刑,皓祯忍无可忍,便向全家正式宣布纳吟霜为妾,并意外发现吟霜已有身孕。
皇上得知皓祯与兰馨相处不睦,特宣皓祯觐见。
皓祯慷慨陈词,皇上深受感动,未加责罚,规劝皓祯善待兰馨。
后吟霜被污不洁,争执间逃脱摔倒,皓祯救扶,吟霜衣油不慎新裂,梅花烙显现,恰被信柔见到,认出吟霜就是自己多年前批弃的亲生女儿,后倩柔再向吟霜打探生平过往,发誓保护女儿。
兰馨经崔嬷嬷劝导,明白与吟霜和睦相处方能缓解与皓祯的关系,于是亲自为吟霜送补品,以期和解,不料被皓祯误以为下毒暗害。
兰馨羞愤之下自行喝下补品,以证清白。
府内传言吟霜为当年皓祯狩猎放生的白狐,如今化身为人找皓祯报思,兰馨便清法师来王府作法捉妖,吟霜再被施虐,备受差辱。
倩柔率人救出吟霜,情急之下告知中吟霜实身份,但吟霜为保护皓祯,始终拒绝与倩柔相认。
皇上得知皓祯为吟霜而与兰馨不陸,以及兰馨精神濒临崩潰的状况,龙颜大怒,下令吟霜削发为尼。
倩柔不忍看着吟霜年华葬送,情急之下说破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
王爷得知后,预备秘密护送皓祯与吟霜逃离;皓祥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心有不甘,为免宣扬,王爷将皓祥软禁。
翩翩悲愤之下向兰馨告密,以致皇上降罪整个王府,并下令处死皓祯。
吟霜赴法场见皓祯演最后一面,相约午时钟响共赴黄泉。
皓祯行刑时刻,公主带圣旨前来法场,赦免皓祯死罪,吟霜却已在午时钟响时悬梁自尽。
皓祯对尘世再无眷恋,携吟霜尸体远走山野。
2、关于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内容差异小说«梅花烙»的故事梗概除不含白胜龄夫妇溪边拾婴、白胜龄劝慰吟霜放弃皓祯、小寇子因皓祥告状被王爷责罚、兰馨听取崔嬷嬷劝告向吟霜求和而遭误解的情节外,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但剧本«梅花烙»中的福晋倩柔及姐姐婉柔,在小说«梅花烙»中分别名为雪如,雪睛。
小说«梅花烙»在皇上赐婚至吟霜入府的情节安排上,顺序如下:
皓祯在龙源楼打退多隆及手下后,常来听吟霜唱曲,并对吟霜渐渐萌发感情。
之后,皇上便指婚兰馨公主予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雪如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
在皓祯与吟霜私定终身并发现吟霜肩上的梅花烙之后,三月十五日,皓祯奉命与兰馨完婚。
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圆房,并在情急之下,将自己与吟霜之事告诉了雪如。
雪如于是去小院见吟霜,原本打算用钱收买冷霜并劝冷霜离开皓祯,但吟霜用情至深,不惜以死明志。
小速寇子更是献计,假称吟霜为自己三婶婆的干女儿接入府中做丫鬟。
雪如深受冷霜感动,接受了小寇子的计策,冷霜于是被接进王府做丫鬟,安排在雪如身边服传。
在小说«梅花烙»中,偷龙转凤的真相公开后,是皓祥与翩翩共同进宫告密。
三、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创作、发表过程的事实
被告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署名编剧,剧本共计20集。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余征于2012年6月5日向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出具《授权申明书》。
另外,被告于征及东阳欢娱乐公司称,于征创作《宫锁连城》剧本的时间为2012年6月前后完成故事梗概,7月完成3集分场草稿和故事线草稿,气候开始分场大纲创作,2012年10月开始具体的剧集创作。
2012年年底基本定稿。
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片尾出品故事一次署名为:
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乐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
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四、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相关内容的事实
1、剧本《宫锁连城》的故事梗概
清朝乾隆年问,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宠信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普。
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
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換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
而女婴被遺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
迎芳阁的老鸨丽娘设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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