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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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考点一: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活动必要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首要原则,其她原则都是这一原则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重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涉及:
(1)行政机关必要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背法律作出规定和决定,不能获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行法律规定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依照,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长公民义务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
派出行政机关
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行政机关,相称于一级政府。
只涉及三种:
(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指引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地方行政机关。
涉及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特别行政区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内容。
考点四:
公务员辞退
辞退是由于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制度。
辞退条件是:
(1)在年度考核中,持续两年被拟定为不称职。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她安排。
(3)因所在机关调节、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节工作,本人回绝合理安排。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适当予以开除处分。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归持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合计超过30天。
但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某些丧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得辞退。
考点五:
详细行政行为成立
详细行政行为成立,是指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详细行政行为成立普通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实行该详细行政行为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备行为能力。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备效果意思表达。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期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考点六:
详细行政行为效力种类
详细行政行为具备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详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法律效力,普通涉及拟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拟定力,是指详细行政行为生效后,具备不可变更力,即不再争议、不得更改效力。
详细行政行为非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化。
(2)拘束力,是指详细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要遵守,其她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要予以尊重效力。
(3)执行力,是指详细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用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效力。
考点七:
详细行政行为普通合法要件!
(1)有确凿事实证据。
(2)对的合用法律法规。
合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任意和偏好,而必要以法律所规定事实条件作为合用法律依照。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法定程序赋予行政办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法律属性,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要遵守,如听证程序。
这里要区别严重违背程序和普通程序瑕疵。
详细行政行为表达中明显疏忽,如细微书写错误、计算错误等,不具备违法性,但如果给公民带来损害,行政机关应对自己过错承担补偿责任。
(4)没有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权限以内活动。
行政机关职权范畴重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
(5)没有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简朴地按照关于法律和关于条款办事,并且还要执行法律精神和立法目。
常用滥用职权,如行政惩罚畸轻畸重、不公平对待、不合法考虑等。
考点八:
行政允许撤销
一、可以撤销。
行政允许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照利害关系人祈求或者根据职权,发现存在如下任一情形,可以撤销行政允许: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3)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允许;(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允许其她情形。
被允许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二、应当撤销。
被允许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行政允许,应当予以撤销。
被允许人基于行政允许获得利益不受保护。
三、撤销例外。
撤销行政允许,也许对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考点九:
申请人和被允许人法律责任
申请人违法,予以行政惩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常考重要是两种行政惩罚:
(1)行政允许申请人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允许,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允许,并予以警告;行政允许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允许。
(2)被允许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行政允许,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惩罚;获得行政允许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允许。
考点十:
行政惩罚种类
行政惩罚法列举了六类行政惩罚,并规定了其她行政惩罚种类规定办法。
这六类行政惩罚分别是:
(1)警告。
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是最轻微惩罚。
必要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与行政处分警告区别。
(2)罚款。
即针对违法行为人合法收入,对违法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
注意与行政强制办法罚款、排除妨碍诉讼强制办法罚款区别。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金钱或其她财物。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违禁品或实行犯罪行为所使用工具和物品。
注意与刑罚中没收区别。
(4)责令停产停业。
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附有限期改进或整顿规定,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恢复营业。
注意与责令改正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执照。
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能力被限制或剥夺。
仅合用于已获得某种允许权利相对人。
(6)行政拘留。
也叫治安拘留,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干行使,限制违法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
被裁决拘留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在复议与诉讼期间,拘留可暂缓执行。
注意:
其她惩罚种类设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常用有三种:
(1)通报批评。
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批评发布于众,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
普通合用品有较大危害后果违法行为。
(2)劳动教养。
指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惩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人予以强制性教诲改造惩罚办法。
由省级政府或大中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期限普通为1~3年,必要时延长1年。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补充决定》对劳动教养作出详细规定。
(3)驱逐出境。
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安全机关作出。
考点十一:
行政惩罚实行机关
一、行政机关,
行政惩罚由具备行政惩罚权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行。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种行政机关行使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被授权组织
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惩罚权例外,某些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惩罚实行者,按照行政惩罚权来源,这种组织可以分为两类。
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行政惩罚实行,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予以行政惩罚实行权,称为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这两类非政府组织实行行政惩罚条件和法律特性不同。
考点十二:
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
一、合用简易程序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
(2)惩罚种类是警告或者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1000元如下)。
二、执法人员惩罚程序
(1)表白身份。
执法人员(可以是一种人)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阐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4)作出惩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惩罚决定书,载明关于事项,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然后,将行政惩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考点十三:
行政强制办法分类
依照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办法可以分为三种:
(1)对人身强制。
是指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对那些也许威胁现行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强制办法。
依照国内现行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对人身强制办法重要有:
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
(2)对财产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行政相对人,所采用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强制办法。
依照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财产强制办法重要有: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3)对行为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用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强制办法。
如强制允许、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考点十四: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详细数额原则,属于中央预算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品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她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方式
(1)具备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畴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拟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规定;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顾客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状况不能从其她供应商处采购;
(3)必要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规定,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五、询价方式)]
采购货品规格、原则统一,现货货源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政府采购项目。
考点十五:
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程序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随机选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货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在招标采购中,浮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献作实质响应供应商局限性3家;
(2)浮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人。
4.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她方式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关于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谈判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和关于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2/3;
2.制定谈判文献;
3.拟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
拟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拟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拟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未作实质规定。
四、询价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同“谈判小组”;
2.拟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
3.询价。
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4.拟定成交供应商。
五、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承认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六、文献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献应当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考点十六:
监察对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行监察:
(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其她人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行监察:
(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其她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此外,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其她人员实行监察。
考点十七: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拟定行政复议受案范畴,有三个原则:
一、详细行政行为原则!
常用侵权详细行政行为有:
行政惩罚、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允许、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行为、违法规定履行义务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予以允许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为。
注意:
必定列举目在于提示,并不是说只受理这些详细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复议受案范畴不但仅限于详细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同步,可以对该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某些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进行审查祈求,即“附带审查”。
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涉及:
(1)国务院部门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3)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注意:
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
二、权利原则/
行政复议法将公民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畴,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保护权利范畴比行政诉讼要大。
行政诉讼保护权利重要是人身权、财产权,其她权利要由单行法律、法规来规定。
而行政复议则不受此限制。
三、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行政复议对详细行政行为不但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进行合理性审查。
这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
考点十八:
行政复议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受案范畴明确排除了如下三种行为:
(1)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或者其她人事解决决定。
当事人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2)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出调解。
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对劳动争议所作出仲裁。
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
以上行为,自身并不是行政行为,更不是详细行政行为。
在此列举目,依然在于提示,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所排除事项,行政复议往往也不能受理。
考点十九:
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作为解决
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回绝履行),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迟延履行),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二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一、自由选取关系,
普通来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取救济途径。
(1)一方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个选取是排她性。
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当事人同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最先收到机关启动关于程序。
二、限制性选取关系
当事人可以选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有些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是终局,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国务院复议是终局。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受公安机关拘留惩罚公民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惩罚外国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前置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必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
当事人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仅指行政确认)侵犯其已经依法获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依照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调节或者征用土地决定,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复议决定为最后裁决。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
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应当复议前置。
但是,对税务机关惩罚决定、强制执行办法或者税收保全办法不服,不受此限。
(3)《商标法》第49条规定: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应改为6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专利法》第41条规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祈求复审。
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二十一:
应予受理案件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关于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案件有:
1.行政惩罚案件。
2.行政强制办法案件。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允许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法院在拟定与否受理时,最重要是要看行政机关与否有法定职责而不作为。
这种案件形成条件是: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
(2)接到申请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定职责。
(3)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回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
6.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给付重要涉及三种:
(1)抚恤金。
(2)社会保险金。
(3)最低生活保障费。
其她行政给付尚有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注意:
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其她组织按规定发放抚恤金或困难补贴等,不是行政给付。
7.违法规定履行义务案件。
“违法规定履行义务”重要是指“三乱”,即“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
其中,“乱罚款”属于行政惩罚案件,“乱摊派”和“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
重要情形是: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规定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背法定程序规定履行义务,如收费时不出具法定收据。
8.其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从司法解释和学界通说来看,此类行政案件重要涉及:
(1)行政裁决案件。
也是唯一可以附带民事案件。
(2)行政确认案件。
(3)行政检查案件。
行政检查普通来说是不成熟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行政检查过程中已经构成侵权,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遵循保密义务等,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合同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其她行政案件。
“法律、法规”涉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涉及司法解释和WTO等国际公约。
10.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案件。
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密切有关,属于广义财产权。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要注意是:
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备管辖权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②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③国际公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①反倾销行政案件由高档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档法院管辖;②被告是作出反倾销决定国务院主管部门;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
注意:
没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中央行政机关不也许合用地办法律规范。
④院根据被告案卷记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被告没有记入案卷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4)反补贴行政案件。
依照《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①反补贴行政案件由高档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档法院管辖;②被告是作出反补贴决定国务院主管部门;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
注意:
没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中央行政机关不也许合用地办法律规范;④法院根据被告案卷记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被告没有记入案卷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5)其她规定行政案件。
如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等。
考点二十二:
不予受理案件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关于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情形涉及:
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依照宪法和法律授权,以国家名义实行关于国防和外交事务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具备高度政治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关于领导人政治责任,不由法院审理。
但是,不能简朴将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等行政机关实行所有与国防、外交关于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
判断国家行为原则要看其与否具备高度政治性。
如和平时期强制公民服兵役行为,就不是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对象范畴大、不拟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在国内,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方式重要是同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
3.内部行为。
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管理行为,重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决定。
最常用是行政处分。
内部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判断,法院没有这方面条件。
但是,如果此类行政行为影响公务员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受理。
4.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法律是指狭义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如行政复议一章中所述,行政终裁只有四种:
(1)行政复议法规定两种:
①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第14条)。
②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复议决定(第30条)。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两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拘留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②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罚款或拘留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
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具备行政机关和侦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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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三十 五个 备考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