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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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在董事会管理下规范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负责,其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企业整体绩效和个人绩效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2、坚持市场化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集团公司整体竞争力、市场薪资价位相匹配,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
4、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互补,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集团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决策机构
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策略;
2、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工作机构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
3、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建议供董事会审议;
4、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执行情况;
5、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时与国资委做好沟通工作。
第六条日常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托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协助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组织以及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统计、测算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集团公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考核期内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有关数据,供其决策;
2、根据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基于董事会考核结果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实施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3、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章薪酬体系
第七条薪酬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金、中长期激励,以及福利保险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年度薪金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金包括“基薪”和“绩效薪金”。
1、基薪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体现集团公司内部职位价值序列的公平性,以及与集团公司整体竞争力相匹配的市场竞争力水平。
基薪由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风险,参考市场薪资水平和物价增长水平以及国资委整体调控要求在年度薪酬实施方案中确定。
总经理基薪,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总经理年度薪酬的50%,按以下公式确定:
总经理基薪=上年总经理年度薪酬×k
其中:
k为基薪系数,取值范围为0.3-0.5。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其他高管人员基薪=总经理基薪×h
其中:
h为薪金系数,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每年确定一次,取值范围为0.65-0.9,具体见下表,由董事会确定:
岗位名称
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
薪金系数
1.0
0.70-0.9
0.65-0.8
2、绩效薪金是基于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经考核兑现的即期
浮动收入,用以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集团公司绩效的内在关联,并体现薪酬结构的激励性。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金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薪酬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与国资委沟通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
在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的相关规定整体框架内,由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包括股权激励、企业年金等在内的多种方式支付薪酬。
第十条福利保险
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薪金兑现
第十一条基薪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每年薪酬实施方案出台前,高级管理人员的基薪仍按上一年度基薪标准执行。
当年度薪酬实施方案出台后,如基薪标准发生变化,则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放差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绩效薪金发放
1、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金依据集团公司整体绩效和个人绩效的
考核结果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绩效薪金=国资委核定基准值×h×Q-当年已发放基本薪金其中:
国资委核定基准值为基本薪金与绩效薪金之和;h为薪金系数,按第八条由董事会确定;
Q为个人绩效系数,根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考核档级和得分,A-D时取值范围为
0.8-1.15,具体见下表:
个人考核档级
A
B
C
D
Q
1.10-1.15
1.05-1.10
0.9-1.05
0.8-0.9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取消当年绩效薪金。
2、特别贡献奖励
董事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可以提出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贡献奖励。
特别贡献奖励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授权人力资源部制定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纳入当年绩效薪金。
3、当按本办法计算出的绩效薪金与已发放的基薪之和高于国资委核定基准值10%以上时,应与国资委进行沟通,经同意后,由董事会批准执行。
4、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金实行当年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方式发放并列入集团公司当年成本。
即:
当年确定的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发放,其余40%视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时发放。
5、延期兑现绩效薪金的发放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任期绩效薪金=任期内3年延期薪金之和×R其中:
R为任期绩效系数,取值范围为0.8-1.0,具体见下表:
档级
A、B、C
D
E
R
1.0
0.9
0.8
第五章年度薪金实施方案的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方案拟订
每一考核年度结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拟订年度薪酬报告,包括该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算方案和次年度薪酬实施方案,与国资委沟通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方案内容
1、薪酬实施方案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金目标水平、基薪标准、绩效薪金标准、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薪酬实施方案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金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风险,参考市场薪资水平,同时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情况、国资委对集团公司薪酬管理的要求等政策因素综合确定。
2、薪酬结算方案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上一考核年度内薪酬执行情况(基薪支付、绩效薪金支付情况)、绩效评价结果(集团公司绩效系数和个人绩效系数)以及薪酬结算等内容。
第十五条年度薪金调整年度薪酬实施方案实施后,董事会每年可以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薪资水平,以及员工收入增长变动等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金水平进行一次适度的调整。
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与国资委沟通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的年度薪金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在考核年度内履职不满一年的,集团公司按照当年度实际在职时段进行绩效评价并核算薪酬。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将视具体情节扣除当年度部分至全部绩效薪金:
1、被撤职或免职的;
2、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或集团公司规定受到法律处罚或集团公司处分的;
4、失职、渎职并造成集团公司重大损失的;
5、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营责任豁免
当出现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法控制的下述情况,且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集团公司业绩目标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新的业绩目标调整当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施方案和薪酬结算方案,与国资委沟通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会计政策及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2、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集团公司的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重大变化直接对集团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集团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章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政策性收入,在确定的年度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的科研或开发项目获得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科技进步奖,可按规定领取相应的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当选为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科研机构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科技型企业人才市场化价值体现的需要,与集团公司其他获得院士称号的专家一样,由集团公司按月发放院士津贴10000元(税后)。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规定,总经理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国资委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过总经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由集团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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