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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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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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解答
“营改增”36号文答疑精华
问题1:
针对简易征收方法计税的老项目,我们需要要求供应商、施工队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还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解答:
根据政策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以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仅用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时,是可以抵扣的,
所以应区分两情况:
(1)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a.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仅用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时,比如,有的企业在施工现场建搅拌站,供应该地区3个项目部混凝土,这3个项目部,其中1个符合老项目的条件,选择简易计税,其他2个不满足老项目的判定条件,采取一般计税方法。
这种情况下,搅拌站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当然,前提就是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采购的设备仅服务于简易计税项目,比如,项目现场购买的起重机,如果专用于老项目,取得普票和专票都可。
但是,假如这台起重机在老项目服役2年之后,还要转移到新项目上使用,就要特别注意了。
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要特别注意这里)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所以,我们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购入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如果仅用于项目部,或者项目部自采,原则上取得专票或普票都可,但是考虑到货物有可能中途调拨出去,如果跨纳税主体调拨,要采取货物销售一般计税方式,再加上现在很多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程度很高,所以,我建议,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取得专票,先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再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为未来涉税处理留有余地。
问题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令的,开工令日期在4.30前的,可以划定为老项目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中明确指出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现有的36号文件,我们理解是严格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规定的项目符合老项目。
当然,最近税务总局会公布几个非常重要的征管文件,我们不能排除接下来的征管文件会考虑开工令的问题。
就目前的36号这个政策文件来说,我们只能依据施工许可证和合同。
问题3: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实务中能不能选择是不是还得看跟业主的协商结果?
因施工企业相对业主比较弱势,如果业主要求提供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就不能简易征收了吧?
这种情况,如何与业主沟通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解答: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实务中能不能选择还取决于和业主的协商结果。
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税率的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就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是此时应该和业主谈判结算价格。
建议企业计算一下在两种计税方式下企业的盈利状况,与业主方谈判,把合同价格确定在双方均满意的状态。
最终采用何种计税方式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
问题4:
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可以按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计算,是每一级的分包都可以么?
比如局指项目,相当于集团公司分包给子公司,同时子公司对下也有分包,这样,预缴增值税时,是不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扣除自己的分包额?
解答:
【财税〔2016〕36号】指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分包,在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额;子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属于内部核算,不属于业务分包,不存在预缴增值税差额计算问题。
对于分包款的明确在36号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差额征税是从营业税平移过来的。
需要提醒的是,扣减的差额具体执行,各地方政策不同,有些地方较为严格,依据建筑法来执行,需谨慎对待。
问题5:
单位出公差,住宿费可以抵扣,餐费不可以抵扣,对吗?
解答:
这个问题问的特别好,【财税〔2016〕36号】中明确指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进项抵扣。
原文中没有包括住宿费,故住宿费可以抵扣,餐费不可以抵扣。
具体怎么抵扣,我们可以再等一等征管规定。
问题6:
营改增后发票如何抵扣,对于我们来说分包分供开具的发票都是可以抵扣的吗,计税方法是什么呢,怎么达到税收的减负呢?
解答:
如果是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比11%税率低很多,约束条件就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营改增后可以采用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对于取得的合乎规定的抵扣凭证用于建筑服务的均可以抵扣,当然前提是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式有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除特定情况均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特定情况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建筑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情形包括: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针对税收减负,减负是相对的,项目盈利能力强的,税负相对较高;项目盈利能力差的,税负相对较低。
项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比高的,税负相对较高,反之,税负相对较低。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务管理水平高、风险管控能力强、合理筹划(比如组织机构、经营模式、合同管控)。
不能仅关注税负,还要关注现金流。
问题7:
同一法人之间的资金付款,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
解答:
我们回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看一下,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文件中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同一法人之间的资金付款如集团资金中心代子公司付款,“三流一致”原则要求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
提供劳务的单位——“物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问题8:
营改增后,借用集团公司资质的,实际核算为子公司的,为保证三流一致,是否应该是分包队开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开票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开票给业主?
子公司开票给集团公司环节能差额纳税吗?
解答:
开票流程为由分包队开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开票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开票给业主。
老项目:
差额简易3%
新项目:
差额2%预征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数纳税。
问题9:
我们成千上万的项目部算非固定业户吗?
解答:
非固定业户是指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项目部属于固定业户的一个业务单元,不属于非固定业户。
问题10:
1.建筑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在12种不能抵扣进项税中讲到的),现在不是允许不动产进项抵扣吗?
为什么这条规定说不能抵?
2.建筑劳务分包的增值税率是6%吗?
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
如果建筑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的税率是多少?
谢谢!
解答:
这个问题很重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除了考虑对现金流、税收成本、风险的变化,在其他领域中,我们首先关注的,就是对经营模式的影响。
最后一个问题包括两问:
(1)建筑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的进项税不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可以在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时进行抵扣。
我猜这个问题应该问的是临建,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纳入抵扣,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60%,第二年抵40%,临建可以一次性抵扣。
当然前提是,项目部采用一般计征方式下的临建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服务,所以劳务分包应该属于清包工方式。
所以看单位的选择,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就按11%计税,并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就按3%征收率计税,则不能抵扣。
如果建筑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专用发票,对方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其税率是11%;如果对方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对方按3%征收率计税,根据目前规定的政策推测,对方也应该可以开出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取得后可以进行抵扣。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01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
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
如何缴?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7.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9.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0.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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