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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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全文
遂宁市网约车管理细那么全文
近日,遂宁市人民办公室发布了网约车管理细那么于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下面是详细内容。
各县(区)人民,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实施细那么》已经市七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遂宁市人民办公室
20xx年2月21日
第一条为标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行为,保障乘客平安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开展,根据《办公厅关于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开展的指导意见》(〔20xx〕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暂行方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xx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效劳,应当遵守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坚持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开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效劳、差异化经营的原那么,有序开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的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城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安居区及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相应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效劳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约车效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我市设立效劳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效劳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效劳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
(五)效劳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为乘客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保险准入要求的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七)为在营网约车车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效劳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效劳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应当自网络正式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效劳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载客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裸车购置不低于同期购置的本地主流巡游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车辆通过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的营运载客汽车平安技术检验;
(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六)车身不得喷涂、未经批准的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和设施设备;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效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验的相关规定,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起,提交相关资料,每12个月申请进行一次审验。
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效劳。
第十三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到达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到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到达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到达的标准报废。
中、省有关于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车辆在其行驶里程到达强制报废条件的,或者行驶里程未到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到达8年时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效劳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犯罪记录;
(四)年龄未满60周岁;
(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撤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无被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经培训和考试,为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效劳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到达AAA级的,经驾驶员本人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当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平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对于效劳过程中发生的效劳质量纠纷、平安责任事故等承当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当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二)依法纳税,为乘客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效劳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效劳标准、平安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效劳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八)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效劳,明确效劳工程、效劳质量标准和效劳承诺,建立效劳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效劳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效劳监督。
接到乘客投诉后,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年度乘客投诉处理率应到达100%,年度乘客投诉处理满意率应不低于95%。
(九)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效劳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效劳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号码和效劳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十)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
对涉嫌恶意侵占乘客财物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向社会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
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本钱的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有违法行为。
(十二)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三)加强平安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平安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平安保护和管理,提高平安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通过效劳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平安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效劳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效劳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七)不得、煽动驾驶员及乘客参与非法、、和聚众斗殴。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条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约车效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平安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效劳;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效劳,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四)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五)接单后未经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得违约拒绝载客,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成心绕道行驶;
(六)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
(七)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效劳质量或者对其效劳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一)不得、煽动或参与非法、、和聚众斗殴;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效劳。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效劳。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效劳平台提供运营效劳。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和驾驶员根本信息、效劳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增加执法投入,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市场监管,健全有效的联合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网约车效劳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本信息、效劳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效劳投诉处理情况,如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投诉处理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需将情况告知投诉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条公安、通信、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效劳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平安,应用网约车效劳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发改、通信、公安、工会、人社、商务、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效劳行为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撤消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分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改、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方法关于网络信息平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国家、省调整有关网约车管理政策时,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那么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裸车购置”是以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的购置;“主流巡游车”是指在本地提供巡游车效劳的车辆车型占本地巡游车总量60%以上比例的车型(目前为群众:
捷达1.6L手动、桑塔纳1.6L手动);“同期购置的本地主流巡游车”是指当地4S店对于当年本地主流巡游车的裸车市场。
(二)“AAA级”是指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川交〔20xx〕73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效劳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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