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游溪南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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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游溪南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珠游溪南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依据拆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如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章拆迁改造范围
第二条东起青蟹市场、西至平安桥,拆迁占地面积约136508m2。
第三章搬迁时限
第三条拆迁范围内9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进行拆迁改造的,则将在征求意见情况公布之日起1年内所有房屋须搬迁腾空完毕。
第四章拆迁补偿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公有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五条被拆迁个人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确定:
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章安置方式
第七条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住宅套房产权调换两种。
第八条拆迁临街底层商铺的,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并具有商业营业功能的房屋,按照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补偿、安置。
考虑到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底层房屋具有营业功能,可由拆迁人再按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结合临街底层实际营业面积)70%的金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条在拆迁改造区块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产权证件的被拆迁人,可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套房产权调换。
选择住宅套房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就近安置或异地安置。
第十一条安置原则:
就地就近安置,鼓励选择异地安置。
(就地指在本拆迁区块安置均属就地安置)
公寓式套房实行拆1套安置1套套房;立地式民房如被拆迁房屋≤100平方米只安置1套套房,大于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安置2套套房,大于200平方米≤300平方米安置3套套房,如被拆迁房屋大于300平方米,依此类推。
因就地安置房数量有限,如被拆迁人得到安置房在2套以上的,那么第3套及以上安置房须异地安置到大湖塘C41地块或滨海新城地块。
拆迁套房实行拆一套安置一套最接近被拆迁房面积的安置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自建民宅拟调换的安置用房面积(套数乘以户型面积)应最接近被拆迁房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
第十二条安置用房座落:
安置用房为期房,就地安置房座落珠游溪南岸拆迁区块,异地安置房座落大湖塘C41地块和滨海新城地块。
第十三条安置用房结构:
多层结构和高层结构。
第十四条安置用房户型:
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户型。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拆迁房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安置用房定位:
由被拆迁人参加公开抓阄确定具体座落。
第十六条安置用房价格:
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安置房屋楼层差:
(一)多层楼层差价:
待套房安置抓阄定位后,按市场评估均价,一楼下浮12%,二楼上浮3%,三楼上浮12%,四楼上浮10%,五楼上浮3%,六楼下浮16%结算层次差价款额;顶层阁楼按每平方米1000.00元计算房款,建筑面积待抓阄后按实计算(顶层阁楼高度在2.2米以下部分不计面积);
(二)高层楼层差价:
待套房安置抓阄定位后,按住宅底层(不包含商铺)市场评估价计算楼层差价。
住宅底层(不包含商铺)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价,住宅二(包含二楼)至四楼、在住宅底层基准价基础上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加价30.00元,住宅五(包含五楼)至顶层(指顶层有阁楼,阁楼不计安置面积)、在住宅四楼价格基础上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加价50.00元。
如住宅顶层无阁楼,则顶层套房价款按该幢安置房住宅低层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八条本方案所称被拆迁单位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级组织及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被拆迁单位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也可以按如下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标准:
按20万元/亩;
(二)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1、钢混结构按6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按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350元/平方米;
2、临时建筑不管何种建筑结构均按300元/平方米;
(三)被拆迁单位(指国有单位)如已建新办公用楼的,那么原办公楼土地、建筑物及附着物不作任何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单位因工作需回购少量临街房屋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批准回购的临街房屋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底层按15000元/平方米计价,二层按5000元/平方米计价,二层以上按4000元/平方米计价,地下停车位按每车位70000元计价。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对部分被拆迁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对该营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如需对该营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在适当地块安置等同被拆迁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六章搬迁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住宅的搬迁补助费,以产权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每户每次6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包含但不限于店面、厂房、仓库、办公楼)拆迁有关补助费:
厂房:
根据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店面:
根据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不足600.00元的按600.00元补助;
生产、经营的仓储用房或办公用房:
按10.00元/平方米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认定的建筑面积,按每1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原有供水、供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移机等补助费:
(一)水、电安装人工补助费各120.00元/户;
(二)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108.00元/门;
(三)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100.00元/户;
(四)宽带网拆除补助费:
108.00元/端口;
(五)空调拆装补助费:
150.00元/台;
(六)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300.00元/台。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按期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和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第七章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过渡期限:
多层建筑为24个月,高层建筑为36个月。
第二十八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00元一次性补偿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00元计算,若不足1800.00元/年补足至180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并按照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交接手续之次日起15日内按一次性付清;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为多层的,在过渡期内,从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交接手续之次日起15日内先付给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用房为高层的,在过渡期内,从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次日起15日内先付给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安置用房抓阄定位后5日内,被拆迁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其从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交接手续之月起到抓阄定位后的4个月的实际月数,再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余款;若被拆迁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第二个月起,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属拆迁人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未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实际超出月数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不符合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条件承租或占用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优惠奖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优惠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住宅主房市场评估价的7%给予优惠;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等同被拆迁住宅主房建筑面积部分及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被拆迁住宅主房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优惠;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住宅主房建筑面积与被拆迁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0%之和面积部分,按被拆迁住宅主房市场评估价5%给予优惠。
如被拆迁人选择到滨海新城地块安置,则安置用房每平方米价格比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1000.00元。
逾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优惠。
本条以及本方案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优惠奖励措施仅适用个人所有房屋拆迁。
第三十二条奖励措施:
为使拆迁改造工程顺利推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期限为五日)、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第一日和第二日签订协议的,根据被拆迁住宅主房的建筑面积按15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第三日和第四日签订协议的,根据被拆迁住宅主房的建筑面积按10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第五日签订协议的,根据被拆迁住宅主房的建筑面积按5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逾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搬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给予一次性1500.00元奖励。
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今后被拆迁地段新建商业用房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按照本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规定予以补偿。
标准容积率为:
住宅1.3,办公、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0.5,其他用房1.5。
为了被拆迁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决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此标准上浮15%确定容积率,即本方案标准容积率为:
住宅1.495,办公、商业用房1.725,工业用房0.575,其他用房1.725。
第三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道路改造涉及管线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自行迁移改造。
第三十七条安置房交付后,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该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车库及车位不属于安置用房范围之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由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方案自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拆迁人同意并经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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